|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究竟应包括哪几类规范的问题。早在1985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一届年会上,我国学者就对该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代表们意见分歧较大,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就年会中发言及此后所发表的一些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论文的内容来看,我国学者对该问题有五种不同主张。1996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专门就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进行了较深入地探讨。199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井冈山年会上,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再起论战,主要争议焦点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即国际私法是否应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代表们踊跃发言,讨论生动深刻。虽然观点有对立,但气氛民主和谐,使有关的研究与讨论达到了高潮。
武汉大学李双元教授关于国际私法活动空间(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的报告,引人深思。他指出,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主流,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可以逆转,面对如此的形势,国际私法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应重新考察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对国际私法应重新进行角色定位,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进行革新成为必然。他提出,国际私法应以调整整个国际民商事关系为对象,以建立国际民商事新秩序为任务。应重视统一实体法的作用,并认为,统一实体规范最终会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和最主要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是包括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大规范群的一个庞大的独立的国际法律部门。他还认为,搞研究要保持青春活力。作为学者,做学问必须紧跟时代的发展脉搏,必须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的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例如,基于人类整体利益的考虑,在识别问题上,国内法的观点是否要改变?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和网络社会中,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否还要保持现有状态?随着人类整体意识的增强,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是否应采取国际社会本位的态度?
深圳大学董立坤教授不同意将统一实体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他认为,国际经济一体化是趋势,但每一国家的法律要保持其独立性。经济一体化与法律要保持独立性之间存在矛盾。各国法律存在差异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既使内国主权得到尊重也使外国主权得到尊重。间接的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的特点、特有方法。国际私法是一门边缘学科,它既涉及冲突法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与国内法外国法都有关系,但从学科的科学性来看,国际私法的范围应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条约的范围保持一致,该国际组织条约的范围应是我们国际私法的范围。他认为范围太大会导致大而不精,大而损。忽视冲突法这一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会丧失国际私法应有的特点。他还认为,研究问题应该广,但国际私法学科体系要小而科学。
中南政法学院张仲伯教授提出两点看法,一是不同意某些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大国际经济法的扩张的观点。二是不同意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概念。其理由主要是认为,国际政治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均有特定的含义,而国际民商新秩序其特定含义是什么?他认为国际民商秩序无新旧之分。
中国人民大学章尚锦教授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中,国际私法并非无用武之地了。因为一体化也远只是一种趋势,而并未已成为现实。实际上,经济一体化要在不同国家间发展,更会带来包括法律冲突在内的问题。国际私法仍大有用武之地。他认为国际私法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组成。统一实体法不应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但国际私法将在一些新的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数据库和其他新技术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其作用不会逊色于其他法律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沈涓赞成国际私法除传统的部分外,还应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其主要理由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们要考虑我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点,要考虑人类的整体秩序和整体利益。她认为冲突法调整方法有缺陷,实体法调整方法在目前也有局限,但将两者结合会较好。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单海玲副教授认为,不仅仅国际私法会遇到全球经济一体化问题,所有其他法学部门都面临这一问题。各个学科研究角度不同。我们应首要研究法律冲突,不能因为涉及到一些问题,就要把这些问题全部纳入我们的领域。
中山大学谢石松教授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实体规范,但应将实体规范改称为直接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刘想树认为,“全球化”的浪潮有利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这种统一化运动揭示了国际私法融通性与国际私法民族性的有机统一。国际私法的融通性是国际私法的显性特征,国际私法的民族性是国际私法的隐性特征。当代国际私法的融通性呈强化趋势,国际私法的民族性呈弱化趋势。他认为趋同化的概念易于产生歧义,不准确。此外,他还强调了对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特别重要性。
上海财经大学余先予教授认为,学科划分的主要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其次是调整的方法。他赞同大国际私法的观点。并认为,只要社会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就会存在,国际私法前途光明。他对国际私法并无危机感,但他提出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将国际私法的研究推向深入。
上海外国语大学讲师闫卫军提出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为跨国民商事法律秩序即第三种法律秩序。认为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有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和国内冲突法规范。并认为统一实体规范会不断增多,最终将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和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统一冲突法这种调整方法是统一实体法立法受到局限的情况下而进行的一种次优的选择。而国内冲突法将只调整一些次要的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法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但需要改进与完善,并且其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终将被统一实体法和统一冲突法所取代。同时,他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看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从研究方面而言,应采取大国际私法的观点;从教学方面而言,宜采取小国际私法的观点;从指导司法实践而言,也宜采取小国际私法的观点。
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最后指出,国际私法学科应不断发展。国际私法产生伊始的确就是冲突法,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在发展,学科也应发展,不能墨守成规。从学科发展及历史观点的角度出发,应采取大国际私法的观点。冲突法并非最理想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统一实体法是更高层次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重视统一实体法,但它不能取代冲突法,所以也应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以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学术界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讨论关系到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及学科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必须予以重视。但并不一定要统一观点,而应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这样有利于这一问题的圆满解决。此外,在研究与探讨一问题时,在研究方法上,至少应注意采取以下方法:1、历史的方法。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它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丰富和发展着自己,所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应墨守成规。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而实践反过来又会检验理论的正确与否。我们要正视目前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相信国际私法的范围之争,最终会在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下得到答案。3、比较的方法。国际私法对中国来说是“舶来品”,一些外国国家早在几百年前就已产生了相当成熟的国际私法理论,而对于国际私法是否应包括统一实体法的问题,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外国学者持肯定态度的不多,而即使是持肯定态度的又多为苏联、东欧学者。笔者认为,研究一个问题时,采用通说固然重要,但少数派也有其道理,不应以人数多少论短长,而应以论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来判断一个理论或学说的正确与否,今日的少数派,在明天可能会成为通说。
总之,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争论对于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十分必要,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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