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日本政府宣布,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此言一出国际舆论哗然,不仅周边国家表示关切,就连日本国内民众也表示反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却迫不及待地为日本站台,盛赞日本此举彰显自信与透明化。日本此决定若付诸实施,将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而美国的所作所为,则是其在国际关系中惯用双重标准的又一例证。
日本若将福岛核废水排海,将违反避免跨境污染的国际义务。日本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承担该条约下的国际责任。《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尤其是要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海水是高度流动的载体,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此外,许多鱼类具有高度洄游性,使其成为跨境污染的又一载体。日本若将如此大量核废水排入太平洋,不仅将使日本境内的污染扩大到其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而且很可能对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显示,放射性物质一旦在此排放,将在57天内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
海洋是人类共同财产,日本不能让国际社会和周边国家为其国内安全事故买单。《公约》第195条明确规定,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福岛核废水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体量大,达123万吨之多,这还不算每天140吨的日增量。科学家表示,即便日本排放的废水放射素浓度低,如此大量的废水对海洋生物的长期影响仍不可低估。
日本应妥善顾及国际公共利益和周边国家合法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6条规定,各国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计划中的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就这种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可能影响作出评价,并向主管国际组织提送这些评价结果的报告。随后,该主管国际组织应将上述报告提供给所有国家。第210条第5款规定,沿海国在核准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倾倒前,应与由于地理位置可能受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
尽管日本考虑以排海方式处理福岛核废水已有时日,但在作出这一单方决定前未履行以上程序义务,尤其是未与周边利益攸关国家进行磋商,未妥善顾及别国的合法利益,这种做法极不负责任。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曾多次呼吁日本政府暂缓决定将核废水排入海内,待新冠肺炎疫情得以控制后开展国际磋商再行决定。
与国际舆论普遍表示质疑和反对不同,美国却对日本通过排海处置福岛核废水的决定表示欢迎。日本宣布决定后,美国国务院旋即发表声明称日本“已权衡各种处置手段和影响”,赞扬其“作此决定透明公开”,但在安全问题上只含糊其词地表示日本“看似已经采用符合国际核安全标准的方法”。面对事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美国政府不仅在安全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上语焉不详,甚至对日本的做法不吝赞美之词。这与其在人权、环保等所谓维护国际共同利益方面一贯标榜的主张大相径庭,事实上只是美国在国际关系中惯用双重标准的又一例证。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奉行“美国优先”的美国政府,即便从美国人民的利益出发,也本应作出更加适当的表态。可见,美国政客早已没有任何底线和原则,彻底与日本“同流合污”了。但是,在海洋核污染问题上,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当核废水顺着洋流到达美国的时候,不知道那时的美国政客是否还会洋洋得意于今日的双标之举。
作者:苏金远,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6日 12版)
审核:邓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