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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远:在领空外划设防空识别区是否符合国际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1-29 09:03阅读:

        当前,至少有26个国家和地区划设了常设性防空识别区,其中9个国家将防空识别区完全限于其领空范围内(“领空内防空识别区”),其他17个国家或地区的防空识别区全部或部分在领空外(“领空外防空识别区”)。它们采用的识别程序可分为“主动识别程序”和“被动识别程序”,前者如提交飞行计划、报告飞行方位,后者如雷达发现跟踪、无线电通信、抵近目视查证。

        领空内防空识别区的划设完全在国家对其领空的完全和排他性主权范围内。相比之下,领空外防空识别区的合法性一直存疑。近日,我所苏金远教授在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欧洲国际法杂志》)发表题为“Is the Establishment of 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s Outside National Airspac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在领空外划设防空识别区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论文,讨论在领空外划设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问题。

        论文认为,领空外防空识别区不受国际法禁止,尤其不构成对领空外空域的主权主张,也不构成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论文进一步认为,划设领空外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在近海空域识别航空器的方式之一,后者的实践非常普遍,应被视为满足习惯国际法的物质要件要求。但在心理要件方面,鉴于军用航空器通常拒绝遵守主动识别程序,而民用航空器遵守主动识别程序可能源于空管要求,可见只有“被动识别”被国家所接受。因此,沿海国在其近海空域对航空器进行识别,只有“被动识别”的权利构成习惯国际法;相应,这只能为防空识别区中的被动识别实践提供国际法依据。论文最后认为,无论是“主动识别”还是“被动识别”,都满足妥善顾及飞越自由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沿海国在其近海空域对民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进行“被动识别”在习惯国际法下得以允许,而即便是在超出民航空管要求的情况下大多民用航空器也选择遵守主动识别程序。

 

        论文链接:https://academic.oup.com/ejil/advance-article/doi/10.1093/ejil/chab088/6431442?guestAccessKey=6dca1f74-a4a9-433d-8b01-7dc19579df98

 

撰稿:邓玥

审核:苏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