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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创造历史——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2-01 09:04阅读: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的发言(概要)

2021年11月25日

 

        中国加入WTO二十年,共有56个争端解决案件,分别为原告22个,被告34个(按措施)。从亲身经历者的角度看,我感觉这是创造历史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两个“前所未有”。

        第一个前所未有,是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

        通过“打官司”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并且至今仍然绝无仅有(其他争端都没有采取这种方式)。在经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我有两个明显感受。

        首先,“打官司”能够和平解决争端。例如,在“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79, 2008)和“欧共体紧固件案”(DS397, 2009)中,中国胜诉,迫使美国和欧共体(欧盟)修改了相关法律。没有WTO而让美欧修改法律,这是难以想象的!更为重要的是,“打官司”是“按程序办事”,从“协商”、“起诉”到“开庭”,没有威胁,没有报复,客客气气就把事情给办了。与此同时,在“美国轮胎案”(DS399, 2009)中,作为原告,中国虽然没有胜诉,但是通过诉讼,有效化解了中美之间一触即发的贸易战。当时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特殊保障措施”),而中国表示坚决反对。此事都上升到了两国领导人层面。然而,中国起诉后,除了具体负责“打官司”的部门,两国再也不提,而当两年后WTO做出裁决,时过境迁,此事已经不再是两国关系中的焦点问题。由此可见,在发生国际争端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但是“打官司”却能够促使双方理性对待。

        其次,“打官司”能够根本解决争端。在我看来,国际争端的发生,很多时候是由于事实不清,是非不明。谈判的方式固然有效,但是也会出现“和稀泥”和“大欺小”现象,达成的协议基础不牢,翻脸不认账屡见不鲜。然而,“打官司”的结果之一,是公正独立的几个专家就事实和是非做出判断,双方心服口服,被告执行裁决心甘情愿,原告没有胜诉也不会没完没了(例如DS399)。争端如此解决,显然更靠谱。从中国经历的案件看,没有一个出现“翻盘”的现象。

        第二个前所未有,是修改法律法规执行裁决。

        中国被告的案件,有一些败诉了,随后都认真执行了裁决。例如,“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340/342, 2006)、“中国原材料案”(DS394/395/398, 2009)和“中国稀土案”(DS431/432/433, 2012),中国取消了有关限制进出口的措施。此外,为履行“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 2007)裁决,中国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19个行政法规和文件。当然,更为典型的是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之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 2007)裁决。“输官司”而修改法律,这在加入WTO之前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立法(包括修改法律)涉及国家主权,现在等于是“让渡”了国家主权。但是在此案执行过程中,从商务部、国务院到全国人大,没有一个人提出“主权”问题,而是一致认为“条约必须遵守”,WTO裁决必须执行。我觉得修改法律法规执行裁决,属于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事件,应该写入中国法制史。

        总而言之,中国加入WTO后,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和修改法律法规执行裁决,是在创造历史,既是在实践国际法律,也是在促进法治进步。

 

 

编辑:魏飞

审核:邓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