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为当下数个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和十余部现行民事法律所沿袭,俨然成为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的立法范本和民法学的智识"正统"。然而,此种旨在宣示国家属地主权的简单规定早已不合时宜,与国际私法规则相互矛盾。我国早期的学者和立法曾经正确认识和解决了民法地域效力问题,现今的规定源自特殊历史背景下不自觉师法苏俄民法的立法草案。界定民法地域效力是国际私法的根本使命,国外立法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我国宜采取单行法模式,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打造与民事实体法和谐共振的先进国际私法立法。
关键词:民法典; 地域效力; 国际私法; 属地主义; 单行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