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律选择方法的立法构建鲜明地确立了最密切联系方法的首要地位,努力地扩展了意思自治方法的适用维度,明确地限制了"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范围,合理地发展了多边主义中的选择性冲突规则与保护性冲突规则。如此体系化的设计,为实现冲突法的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构建了共存的平台。法律选择方法的多元化趋势与当代冲突法体现的价值取向相一致。顶层化的设计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反过来,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又弥补了我国法律选择方法体系化的不足与具体法律选择方法的缺陷。
关键词:法律选择方法; 最密切联系方法; 意思自治方法; 单边主义方法; 多边主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