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冲突法理论在"冲突法为何存在"问题上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仍存在视阈度狭隘、时空普适度不够及理论工具受限等不足,有待弥合。建构主义理论指向的"多元行为体互动构建而成的国际社会"为冲突法"协调多元主体利益"提供了功能场域;其"国家行为体中心论"及"规范的建构作用"为理解"回家去趋势"的客观性提供新的理路;该理论对"文化身份"的阐发解释了为何在已有实体规则存在的领域仍可能有冲突法规范的存在,从而展现了冲突法维护法律文化的独特本质。在建构主义视域下,冲突法是交融"协调多元利益和维护文化身份"二者功能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冲突法; 存在理据; 建构主义; 多元利益协调; 文化身份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