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国际私法条约解释在路径上依赖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的同时,必须坚持自洽性和统一性解释要求。当事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倾向于采用约文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学会自我克制和比较借鉴,使用补充资料作为辅助手段,同时处理好多种约文文本和公共政策条款的解释问题。
关键词:条约解释; 统一性解释; 目的解释; 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