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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成:我国“直接适用的法”规范的适用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1-13 14:19阅读:

摘要:1958年弗朗西斯卡首次在国际私法领域提出“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但是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则相对较晚。立法层面上,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该制度。司法实践层面上,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也出现相应的问题。因此,理论界对该项制度的探究也经历着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特别是韩德培教授、李浩培教授、肖永平教授在该领域取得的突破性研究。本文在研读国内外学者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各项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行论述。在整体结构方面,首先详细论述“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发展脉络,基本内涵,以及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制度、单边冲突规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对比。其次,我国“直接适用的法”规范的适用,分别从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要求两个层面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前者是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详尽分析,后者是对《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详尽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直接适用的法”适用的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直接适用的法”; 强制性规范; 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