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直接适用的法”这一理论体系发展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该理论在国际上已经发展成熟。作为法律选择的一种方式,在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时直接适用,而不依赖于援引冲突规范,故而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在现今国际民商事交往,各个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和交往便利,对该制度的接纳程度在逐步提升。我国对该制度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内国际私法学者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理论上的问题探讨的越来越清晰。但是,在立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还是缺乏清晰的界定,某些条文的规定并不是很全面,以致反映在司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对强制性规范的限定不明确,以及与其他相关规范的适用混淆都是对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完善。本文先对“直接适用的法”理论进行探究,从理论基础上分析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然后对其与其他规范进行对比,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并且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以求在复杂多变的国际以及国内的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地完善相关立法,为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从而为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好的借鉴。
关键词:直接适用的法; 强制性规定; 冲突规范; 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