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从它在1958年被正式概念化和理论化开始,至今不过60年的发展时间,但它自提出之日就已经积攒了学者和司法者太多的期待。它和单边主义的复兴相联系,它是对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突破,因而它承载着学者们应运而生的讨论。同时,在实践中,它又引发了学者们对功能主义的探讨,使学者们不得不注意这类规范背后的国家利益和社会政策。因而,强制性规范理论作为新兴的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之一,是一种实践先于理论的制度,同时它又带有单边主义和功能主义的色彩。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中,它都有很大的值得深入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借着世界范围内讨论的东风,我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将该理论引入我国,于是有了不同学者对该理论的百家争鸣式的研究,比如李浩培先生、韩德培教授、肖永平教授等等。直到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强制性规范理论才在我国做到了理论和立法的相互照应。而早在之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就已经陆续开展了强制性规范理论的立法和实践的工作。所以,本文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就既有理论层面的剖析,比如对强制性规范的概念、性质的分析,以及在其基本概念之上将它与国际... 更多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政府利益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