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庭在1993年成立,现在有非常多的案件,现在世界上共有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一个是前南地区国际刑事法庭,是在1993年设立的另个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设立,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和国自成立以来首次设立的刑事司法机构,在最近联合国还可能会成立一个新的刑事司法机构即塞拉利昂国际刑事法庭。每一个国际刑事法庭都由独立的法官,检察官办公室组成的,书记长官也都是独立的,两个法庭的上诉庭是一个,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相应的最高检察长也只有一个,是为了保证起诉时法律适用的一致。前南法庭设在海牙,1994年的时候只有30多人,现在扩充到1000多人,但是人手仍是不足,主要是被指控的人太多,于是这里便有一个目标选择的问题。联和国有两个决议使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一个是808号决议,要求成立国际刑事法庭,并且授权秘书长制订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另一个是827号决议,该决议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庭,中国政府是赞成国际刑事法庭的,不过在北约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和国际刑事法庭决定起诉米洛舍维奇之后,中国对国际刑事法庭便有所保留了。但中国还是非常积极的参加了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先后有三位中国人担任了该法庭的法官。以上是对国际刑事法庭的简单介绍,下面我结合几个案例谈谈国际法是如何在国际刑事法庭中运用的
(一)Tadic案件:Tadic并不是一个重要人物,他只是波黑塞族的一个游手好闭,喜欢功夫的小子。战爆发之后,Tadic家的附近有一个关押其他民族人的集中营,因为他和集中营的看守是熟人,所以可以进出自由,经常把集中营中的囚徒当活靶子练他的功夫,打死了不少人。战争结束后他混在难民的队伍中逃到了德国,被邻居认出,报了案,德国当局拘捕了他。这是在1994年发生的事情。1993年5月国际刑事法庭已经成立了,并没有多少案件,我们知道了之后马上和德国当局联系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国际刑事法庭审判。这里就有了以下问题①依照刑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该案件已经开始在德国审理了。不过刑法上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德国方面只是做了审判的准备工作,并没有开庭审判,而且德国当局也同意将案件移送到国际刑事法庭。②国际法上的有关人权的基本概念问题。Tadic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几个根本问题:a 国际法庭有无权力审理Tadic一案。按照人权的基本概念任何司法机构本身应该是合法建立的,如果是一个不合法的机构,是没有权利审判任何一个人的,否则是侵犯人权。Tadic案是国际刑事法庭的第一案,关系到了国际刑事法庭本身的生存,辩方的着眼点是联和国安理会是政治机构,无权成立司法机构,任何机构,包括联和国安理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安理会的法律是联和国宪章,该宪章没有规定安理会有成立法庭的权力,所以安理会成立国际刑事法庭是违法的。联和国宪章第七章是有关安理会强制行动的,39条规定了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受到威胁后有权采权的行为,40条列举了和平的行为,41、42条列举了强制性,包括武力在内的措施,确实没有规定安理会有权成立刑事法庭。但是检方认为,从字面上看,联和国宪章确实没有规定安理会可以建立司法机构,但是看了整个条文,安理会有权断定何种乃为是威胁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其对应措施是列举的,不是全部而是例子,所以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在安理会权力范围之内,法官接受了检方的意见,认定国际刑事法庭是合法的。b Tadic的最后一个罪名是反人道罪,辩方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反人道是不对的,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法官认为,反人道罪是国际习惯法,虽然没有文字的协议,但也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c 还有一个罪名是违反1949年日内瓦国际公约。辩方认为国际公约不应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而这是非常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1949年日内瓦国际公约是国家间的国际协定,是国际人道法上最重要的文件,有186个国家加入,检方认为该公约反映了国际习惯,其宗旨是人道保护非战平及,所以在本案也应依其精神适用。法官认为该公约只适用于国家间的冲突,不能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支持了辩方的观点。最后Tadic被判处20年监禁。
(二)Blaskic案该案的一审已经结束,上诉审正在进行之中。该案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国家主权,国际刑事法庭由联和国安理会设立,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国办法庭的权威是由国家机器作后盾的,其取证可以用强制手段,本案的问题就出在了取证上。Blaskic是克罗地亚人,在1995年克罗地亚军队对塞族军队的大反攻中起了很大的决定作用,是克罗地亚人的英雄,刚刚被晋升为将军,Blaskic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于是主动到海牙接受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控方起诉他的理由是Blaskic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指挥官责任。按照程序,检察官传了100多个证人,被告也传了17个证人,Blaskic自己也要当证人,他始终认为自己是无辜的,而事实上,他本人确实没有亲手杀死过任何一个人。但是,按照国际法,作为指挥官,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即自己不犯罪,也不能让下面的人犯罪,如果明知其要犯罪而不制止或是已经犯罪,回来了之后却不处罚,在国际法上要付和实施犯罪人的一样的责任。现在,检方举证的要害便在于说服法官Blaskic是屠杀的知情者,如果证明了Blaskic知情,便可以定罪,而麻烦就出在了举证上。检方要求法庭向克罗地亚政府和国防部长发传票,让他们出庭作证并把当时的作战计划交给法庭。问题由此产生,主权是对外独立,对内最高的,各国主权平等,在这个案件之前,法庭是不能向主权国家发传票的。法官是美国人,一位有经验的刑事法官,对他来说,发传票是太平常的一件事了,于是马上签发了传票。这位法官在当时对国际法并不熟悉。这个传票一下子触动了自从有国际法以来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即国家主权问题,克罗地亚认为这是一个错误,拒绝到法庭作证,认为依据国际法国际刑事法庭无权传一个国家,法官于是向国际法专家们请求建议,同时下命令暂停了传票一下子触动了自从有国际法以来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即国家主权问题,克罗地亚认为这是一个错误,拒绝到法庭作证,认为依据国际法,国际刑事法庭无权传一个国家,法官于是向国际法专家们请求建议,同时下命令暂停了传票,但在这个同时,又下命令要求克方到法庭讲述拒传的理由。克罗地亚政府派了两位大使在法官面前讲了2个多小时的国家主权原则及其重要性,指出安理会没有给法庭权力给主权国家发传票,法官发传票是违背了安理会的意愿,给法庭上了一堂国际法课,但法官认为他必须对被告负责,因为在拿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开庭审判被告,被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坚持认为自己有权力发传票。克罗地亚政府提出上诉,因为克罗地亚是第三方,按原程序是不能上诉的,因为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我们修改了程序,使克罗地亚政府作为第三方也可以上诉,在上诉法庭,由于考虑到原审法官判决要克方提供的作战计划属于国家机密,在国内法上绝不允许泄露,上诉法庭因此非常谨慎征求了专家的意见,判决国际刑事法庭无权发传票。国际刑事法庭没有强制力,用传票传含有惩罚之意,不合适,但同时上诉庭法官又认为法庭可以向有关国家发命令,(order),要求有关国家提供证据,这便没有惩罚的意味了。最后,Blaskic被判45年监禁。
(三)Erdermovic案Erdermovic是一个普通的士兵,在一次屠杀行动中,他杀了100多人,心灵得不到安稳,于是到国际刑事法庭自首,他来自首的时候距离屠杀已经3年了,人们对他的罪行一无所知。Erdermovic其实是一个厌战的人,稀里糊涂的加入了军队,打仗的时候并不真的杀人,总是朝天放枪,还时常偷偷放走一些人。大屠杀发生时,他们是突然接到的命令,被拉到了一所学校。在一天中,他们的军队杀了4000多人,在执行屠杀的过程中,他向指挥官表示他下不了手,指挥官以杀死他相威胁,强迫他开枪。于是在那一天里,他杀死了100多人。根据我们的情况、时间、地点,一点都不错,而具体到个人就不清楚了。他是报案自首自认有罪,国际刑事法庭采英美法程序,于是安过审判阶段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起诉书上载明了战争罪与反人道罪,这两上罪的事实是一样的,在国际法上同一个事实可以构成几个罪名,于是检察官让他自己造反所认的罪名Erdermovic造反了反人道罪法官量刑为20年。Erdermovic不服,上诉。多数法官认为反人道罪与战争罪性质不同,反人道罪是对人类良知的挑战,战争罪则是战争中的非法行为,性质不如反人道罪严重。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事先并不知道,战争罪与反人道罪性质与轻重,造反了一个重的罪名,因而认罪无效,打回了初审法庭,Erdermovic自然改认了战争罪,法庭判其6年监禁。在上诉法庭法官们讨论的过程中,中国的李浩培法官同其他人的看法不同,他认为犯罪行为应该从后果来看其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不能仅从理论上认为一罪比另一罪严重。虽然其他法官没有同意他的观点,但是我个人还是同意李先生的看法的。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看待胁迫。Erdermovic杀人是被人以生命作威胁,胁迫能否在国际法上作为抗辩的理由?法官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投票的结果是3:2,认为即使是被胁迫,一个人也不能够免责。
(四)Barguiza案中国因为一些原因,对世界很多事件跟踪,报道的并不够,1994年,卢旺达从4月6日开始到7月底,在三个月内发生了屠杀人数80万-100万的种族来绝事件,杀人的速度超过了希特勒当年的大屠杀。有关卢旺达的案件的重要性在于自1948年的种族来绝罪,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罪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很重要的司法实践先例。种族来绝罪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某一组织杀人的理由不是因为一些实际的对方的过错或双方的敌对,仅仅是因为对方与自己不一样。卢旺达有胡图族与图西族,1994年4月,卢旺达总统的飞机被导弹击落,总统身亡之后,胡图族的一些人便号召进行对图西族时大屠杀。种族灭绝罪中的一项罪名是煽动罪,这个罪名只存在于种族灭绝罪之中。1994年4月胡图族控制的政府通过传媒煽动对图西人的屠杀的时候,Barguiza是主要的煽动者,他在喀麦隆被捕,喀麦隆当局在关押了他很久之后才将他移送到了国际刑事法庭,接着因为圣诞节法官休假等原因,直到过完节才开始了审判。Barguiza的律师认为Barguiza受到了超期羁押,他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侵犯,所以Barguiza应当被释放。初审法官认为国际刑事法庭处于特殊时期,并不支持律师的观点,于是上诉,上诉庭的庭长就是那个向克罗地亚政府发传票的美国人麦当劳法官。麦当劳法官对程序很了解,而且在眼中,程序无比重要,在调查中他发现在移送Barguiza的过程中,检方没有尽到责任,延误了程序,Barguiza使的人权受到侵犯,于是作出判决,立即释放Barguiza,进而宣布对其永不再起诉,检方面对的是前的难题,监狱里还有14个罪犯,都像Barguiza一样的情况,如果他们也都被释放了,这个国际刑事法庭还是不存在为好,卢旺达人及只知道他们被屠杀着讨还正义,可不会理什么程序正义。所以检方以发现新证据为借口利用规则要求再起审判,今年2月再度开庭。Barguiza在喀麦隆被关了1年半,是因为当地大选,内政需要,在国际刑事法的监狱里呆了3个月也是因为时间表等问题,不是检方责任。现在正在审判,如果判决其有罪法官将会在量刑的考虑减去被长期羁押的一年半。
(五)Bagasora这个案件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庭与前一段时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区别。Bagasora是卢旺达总统办公室主任,大屠杀是他一手筹划准备的,4月6日总?统被剌杀,他立即命令全国设卡,侦别过往行人。卢旺达原为比利时殖及地,在卢旺达独立时,比利时人居心不良的给每个人的身份证上标明了种族,Bagasora指挥军队,分发武器,开始了屠杀。过往的路人的身份证如果表明为图西人,一律杀死。他在赞比亚被捕,卢旺达当局要求引渡,两国是有引渡协定的,Bagasora的人在屠杀时干掉了前总理的8个比利时卫兵,因而比利时也要求引渡他。国际刑事法庭也想审判,也要求引渡,由于国际刑事法庭被赋予了优先权,所以案件移送给了国际刑事法庭。相比较,后来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便没有这样的优先权。
(六)Kambanda案件此人是前政府总理,大屠杀时上台,到处宣传屠杀,他自认有罪向检察官表示可以合作,但不同于美国法的辩诉交易,双方协议对法官并没有约束力,法官依然判是终身监禁,Kambanda现前正在要求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