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者观点  >  正文
学术科研
学术交流
托马斯•W. 博格:国际法认可却又侵犯了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9-06 22:02阅读:

       在国际法的成文文件和惯例中,各种各样的人权得到广泛承认,这些人权承诺保护所有的人免受国内外种种可能加害于他们的严重损害。但是国际法同时也确立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种种侵犯人权现象的制度结构并且维护着这些制度结构:国际法的基本部分系统地阻碍了贫困人口对独立的民主治理、公民权和最低限度经济自给的强烈渴望,而且像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样的最高国际组织机构是为系统地使严重贫困持续下去而设立的。

 

       人权与相关义务国际法体系、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地方法律体系均对各种人权作了规定。这些人权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其内涵取决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法律执行机构,它们维护法律的实施并且进行司法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使人们广泛认识到,还有道德人权,其有效性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有两类人权可以和谐共存。那些关心道德人权的人会承认,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它们的实现。人权律师会承认,他们起草并解释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是为了实现先存在的道德权利。实际上在“国际公认的人权”这个日常用语中,这种承认是模糊不清的。这清楚地表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导言中,导言把《世界人权宣言》看作陈述自身独立存在的道德人权。这种承认具有强调的内涵,因为几乎没有人能清楚地说明道德人权与法律人权的区别。因此,许多人倾向于认为,我们的人权就是政府所宣称的人权。这种看法对于法律人权也许是正确的,但对于道德人权却是错误的,政府自己也已经承认了。关于有什么样的道德人权,各国政府也许有不同看法,然而,即使各国政府共同行动,也仍然不能为这些尚未存在的权利制定出法律。普遍承认道德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它为独立地批判性地评估现有的国际法准备了条件。这样更有限的评估即使在法律自身内部也是可能的,这一点看看国际法如何服从它所承认的人权就知道了。但是,像这样纯粹在国家范围内承认人权是非常脆弱的,它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重新明确法律条文或者修订法律(如“反恐”立法),通过司法裁决削弱人权使其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或者通过先例修改国际法惯例,如此种种修订法律的举措会腐蚀法律人权的关键力量。道德人权依赖于雄辩的论证而不是依赖于执政者的善良意志,它为批判性的评估(critical assessment)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这构成我论证的基础。在论证过程中,我是在非常狭窄的意义上使用人权及其相关义务之类的概念的,以保证我所使用的道德前提能被普遍接受。我并不认为,我使用的前提消解了人权概念的内涵,而是说人权至少需要这样的底线。我将集中讨论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问题,因为当前持续存在的人权严重缺乏现象(the great human rights deficits)主要集中在这部分人口。

 

       社会经济人权,如“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和医疗”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现在而且到目前为止是最频繁受到侵犯的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公民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严重缺乏。人权要求民主政治、应有的程序和法治,而极端贫困的人常常由于儿童阶段营养不良而在身体和智力发育上受到妨碍,由于没有受到学校教育而成为文盲,并且忙于维持家庭的基本生存,这些人对统治着他们的政治家和官员几乎不能造成任何损害,也几乎不能为他们带来任何好处;因此,这些统治者没有任何积极性去考虑这些贫困群体的利益要求,相反更多的是考虑更有能力实现互惠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外国政府、大公司和旅游者——的利益。我们可以把那些极端贫困的人看作连获得人类生存的最低需要——安全的食物和饮用水、衣服和住房、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基础教育——也没有得到保障的人。这种对极端贫困状态比较狭窄和绝对化的规定与世界银行规定的“每天两美元”的国际贫困线大体一致。世界银行规定的国际贫困线是按照1993年2.15美元在美国所具有的购买能力规定的,按照这种标准,一个美国家庭现在(2005年)只要其年人均总消费低于1058美元就属于贫困。这样从官方来看,大概有27.35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44%——被看作生活在这个贫困线以下,其中许多人远远低于这个贫困线。① 极端贫困现象是令人震惊的。有人估计,有8.31亿人长期营养不良,11.97亿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27.47亿人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世界银行报告(2004年)》,第129—130页),大约20亿人缺乏必备药物(www. fic. nih. gov/about/summary. html),大约10亿人没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住房,20亿人用不上电(《世界银行报告(1998年)》,第49页),大约8.76亿成年人是文盲(www. uis. unesco. org),年龄在5到14岁之间的2.5亿儿童在户外从事工资劳动——常常在极端艰苦和残酷的环境中,如当兵、卖淫或者做家庭仆人,或者从事农业劳动、建筑劳动、纺织品及地毯的生产。② 在人类死亡总数中,大约有1/3的情况即1.8亿是出于与贫困有关的原因,更好的营养、卫生的饮用水、疫苗、抗生素和其他药物本来可以很容易地避免这些死亡现象。有色人种、女性和儿童在全球贫困人口和那些在极端贫困中挣扎的人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撇开人类生活基本必需品不可辩驳的重要性,社会经济方面的人权仍然是有争议的,特别是美国,它一直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种争议大部分出于下面的错误认识:摆脱贫困、享有自由的人权就必须承担相关的实际义务。现在,这种强加于人权的实际义务要求帮助和保护任何不这样做就会处于严重被剥夺状态的人,这种实际义务在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已经遭到普遍抛弃。但是,这里所抛弃的不是某个具体阶级或阶层的权利,而是某个具体阶级或阶层的义务:实际义务。非常贫穷的外国人享有以人权为基础得到经济帮助的道德权利,那些对此持否定态度的人通常也否定说,外国人享有任何其他以人权为基础帮助他人的道德权利——反对种族屠杀、奴役、酷刑、专制暴政和宗教迫害。这些人实际上抛弃的不是诸如此类的人权,或者任何类型的人权,他们抛弃的是强加于人权的实际义务,并且因此抛弃了为使他们承担相关实际义务而具体规定的任何人权。

 

       有人非常强烈地拒绝把实际义务强加于人权,而其他人又非常强烈地认可这些义务,我在这里只是不带任何成见地不作理睬。为了使我的观点被广泛接受,我在更狭窄的意义上把人权看作只需要承担消极义务的权利。这样,那些拒绝把实际义务强加于人权的人就可以接受我的观点,因为他们通常都认可反对酷刑、剥夺、破坏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农业生产和牲畜等等迫切的消极义务。我的观点也能够被那些认可把实际义务强加于人权的人所接受,因为我也没有否定他们的主张。消极义务有两大类:相互影响的和制度性的。免受酷刑的权利受到一些人的侵犯,这些人有的仍然采用酷刑,有的与那些使用酷刑的人合作,强制实行会使人类遭受酷刑的社会制度,后一类型的人首先包括官僚主义者和那些允许甚至命令实行酷刑的政客,但也包括一些普通公民,他们不图任何报酬地帮助强制推行显然会造成人权缺乏现象的社会制度,而这种现象本来可以避免。例如,他们不图任何报酬地支持极其残暴、极端非正义的纳粹制度,许多德国人使侵犯人权的行为更容易、更严重,而人们能够预见到纳粹会导致这种结果。他们即使从未亲手杀过人、从未使用过酷刑、从未直接伤害过任何人,却参与了集体犯罪,并且因此侵犯了那些受害者的人权。保守主义者和自由论者常常拒绝承认生存权,即使他们也承认,某些制度性安排没有避免造成威胁生存的贫困现象,因此侵犯了人权,例如法兰西的古代封建制度和沙皇独裁制度,甚至斯大林1930—1933年的经济政策。接下来,我不再讨论相互影响的消极义务而完全把我的论证建立在与人权相关的制度性消极义务的基础上。

 

       我认为,今天在世界上广泛而持续存在的人权缺乏现象,绝大部分可以归结为制度因素,可以归结为许多所谓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制度安排,也可以归结为全球体系的制度安排。在那些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精英承担着主要责任,而在全球范围,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民承担主要责任。我将集中讨论后者,我认为国际法明文规定的当前全球制度安排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集体性地侵犯世界广大人口的人权而不做任何补偿提供了立法保障。我论证的道德框架在57年前已经得到准确的表述: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另见第22条)我按照四个直接的解释性推测解读这一条:(1)不能满足第28条要求的替代性制度设计方案,可以按照它们如何接近于推动人权的实现而排成序列:建构任何社会制度都应该是为了在该制度内尽可能合理地实现人权;(2)在某种制度设计下人权的实现程度应该按照这些人权通常的实现程度以及(在假设的制度设计条件下)应该实现的程度来衡量;(3)对于一种制度下的人来说,只要某种人权得到实现,那么这种制度设计就实现了这种人权;(4)如果某人享有达到人权目标的安全保障,他的人权就得到了实现。把这四个解释性推测合起来考虑,第28条就应该被看作认为,任何制度性秩序的道德性质或者说正义性都主要依赖于其内涵,即这种制度性秩序提供其所有成员享有达到人权目标的安全途径:任何制度性秩序的评估和改革在原则上都应该按照其对这种秩序下人们实现人权的相关影响。③ 一种制度性秩序及其实行如果而且只要我们可以预见它会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实际人权缺乏现象,这种制度性秩序及其强制实行就是侵犯人权的。二、当前全球秩序的基本特征是如何导致广泛的严重贫困的在全球范围,现在每天都有大约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儿童、女性和有色人种——死于饥饿、痢疾、肺炎、肺结核、疟疾、麻疹、产期不良条件和其他与贫困有关的原因。这种持续存在的非正常死亡人数等于2004年12月短短几天中海啸造成的死亡人数,每三年就等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在纳粹集中营和苏联的古拉格集中营的死亡人数)。我认为,这种广泛存在的贫困问题以及作为这种贫困问题缩影的全球年非正常死亡人数,其绝大部分通过对全球秩序稍作调整是可以避免的,而这种调整最多不过会造成发达国家收入的轻微减少。但是,这样的改革却遇到发达国家政府的阻碍,他们冷酷无情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帮助提高他们的大公司和公民的利益,为此设计了全球秩序并把这种秩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可以预见,这种秩序会造成持续而广泛的过度贫困及因此而出现的未成年人死亡现象。有三种方式否定这种指控。人们可以否定说,目前全球秩序设计的种种变化形式在全球范围对贫困的严重发展没有任何明显影响。在不能否定这一点时,他们又会声称,目前全球秩序在避免贫困的意义上是最理想的或者接近于最理想的秩序。一旦这种否定方式又失败了,他们还会认为,目前的全球秩序在避免贫困的意义上仅此于最佳秩序,并没有造成严重的贫困,只是没有尽其所能地消除现有的贫困现象(它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

 

       我将按照同样的顺序讨论这些否定方式。1. 贫困纯粹属于民族国家问题的论旨。全球秩序设计的种种变化形式对导致严重贫困具有明显影响,那些想否认这种观点的人仅仅借助于民族国家或者地方性因素对这种贫困进行解释说明。罗尔斯就是个典型例子。他声称,当社会无法繁荣时,“问题通常在于公共政治文化的性质和作为体制基础的宗教和哲学传统。穷国的社会罪恶很可能在于其压迫性的政府和腐败的精英”(Rawls, 1993: 77)。他还补充说:“人民富裕的原因及富裕所采取的形式在于他们的政治文化及支持他们政治社会体制基础结构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也同样取决于得到人民政治德性支持的成员的勤奋和合作才能,所有这些都得到他们的政治价值的支持……一个承受负担的社会的政治文化最重要的……同样关键的是一国的人口政策。”(Rawls, 1999: 108)与此相应,罗尔斯认为,考虑到国外的极端贫困现象,我们的道德责任可以充分地描述为“帮助的义务”(ibid. 37-8, 106-20)。最好还是简单地回想一下,正是经过充斥着奴役、殖民掠夺甚至有计划的种族屠杀的历史发展过程,人们才达到他们目前实际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尽管这些残酷的罪恶现在已经成为历史,它们却留下了历史遗产,即严重的不平等。即使人们现在是自己发展的主人,这种遗产仍然是他们无法接受的。人们常常回应说,殖民掠夺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了,它不可能成为解释当今不平等和贫困的原因。但是,看看欧洲在1960年解开非洲殖民统治的枷锁时人均收入30∶1的不平等吧!即使非洲持续实现人均收入增长高于欧洲一个百分点,这种不平等之比例今天仍然会是19∶1。按照这种速度,非洲要在第24世纪开始时才能赶上欧洲。再看看这种严重不平等在竞争力和讨价还价能力方面如何造成非洲和欧洲在围绕贸易条件谈判中所能承受的不平等吧!在如此不平等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贸易关系更有可能对更强大的政党有利,并且往往因此强化最初的经济不平等。这种现象对于解释人均收入不平等实际上增长到40∶1的原因确实具有重要作用,它表明,非洲从民族独立以来人均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比欧洲低0.7%。罗尔斯(令人难以置信地)认为这种严重的经济不平等起源于每个人之间早期的自由决策,因此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他的辩护与我们这个现实世界无关,我们巨大的经济优势是如何在历史进程中积累起来的,它的历史积累过程摧毁了四个大陆的社会和文化,并且给我们的优势打上了深深烙印。让我们抛开我们的历史罪行所造成的现代遗产而把目光投向经验领域吧!以前是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在过去40年里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差距,其中有些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其他国家和地区仍然出现日益恶化的贫困及人均收入的下降。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彼此极为不同的民族发展道路必须归结为不同的国情,难道这不是非常明显的吗?而且严重的贫困现象持续存在,这应该归结为地方性的因素,难道这不是明摆着的吗?按照这个现象,许多人认为,下面的观点是很有说服力的:后殖民时代带来了全球人均收入的迅速增长,至少在这个时代里,严重贫困现象持续存在的原因和彻底消除贫困的出路在于落后国家本身。但是,无论这种逻辑如何再三重复,如何广为接受,它都是错误的。不同民族的经济发展道路彼此不同,就必然有起影响作用的(属于具体国情的)地方性因素解释其经济发展差距。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全球性因素对于这些国家的发展差距没有任何解释作用,当然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全球性因素对于解释严重贫困的整体速度没有任何作用。当然,揭露被广泛接受的谬论并没有解决问题。不同民族发展道路的巨大差异并不能证明全球制度性因素对世界范围严重贫困的发展没有产生强有力的影响。但是,真的有如此强大的影响作用吗?有!对此很难怀疑。在现代世界,国际间甚至国家内部的经济交往深深地受到关于贸易、投资、贷款、专利、版权、商标、累进税、劳动力标准、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的利用等等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详尽体系的影响。在各种可能的替代性方案中,全球秩序的这些不同方面现在使许多非常具体的设计性决策得以实现。就其表面看,很难相信影响世界经济的所有这些替代方案会在世界范围导致严重贫困在整体水平和地区分布方面以相同的速度发展。2. 对当前全球秩序的乐观论观点。我们建构世界经济的方式影响着世界范围贫困的发展,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个观点,考察当前全球秩序对严重贫困的相关影响就是很有趣的事情。

 

       人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生活在各种可能性是最好的世界中,因为从避免贫困的角度看,当前的全球秩序是最佳的或者是接近于最佳的秩序。否定这种说法的通常方式也许可以分四步提出一个相反的假设:第一步,那些协调全球秩序具体方面的人所高度敏感的不仅仅是避免严重贫困。任何这类协调者都有可能对其政府在国内政治成就方面的关注也非常敏感,而且因此也敏感于他们的同胞对经济繁荣的关注。第二步,对于更发达国家的协调者来说,这些“民族主义”的关注和对避免全球贫困的关注并不完全一致。在设计全球秩序的谈判中,对于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来说,最好的具体决策有时按照避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严重贫困的标准来说并不是最好的。第三步,在面临此类矛盾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谈判者一般(被要求)优先强调他们本国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全球范围贫困者的利益。第四步,发达国家在讨价还价的实力和技巧方面具有强大优势。高收入国家其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15.5%,其收入却占世界总收入的80%(《世界银行报告(2005年)》,第257页),并且因此为进入他们巨大的市场而漫天要价。他们在讨价还价实力和技巧方面的优势让发达国家及其谈判者能使全球秩序模式从最利于避免贫困向更适应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利益的方向转变。这四个步骤引向常见的相反假设:我们应该认为,全球秩序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对避免全球贫困的关注,——只要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有大量证据表明,这种想法的假设是成立的。目前,全球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发达国家:它允许发达国家继续通过给予本国生产者配额、关税、反倾销、出口担保和补贴继续保护其市场,却不允许落后国家这样做,它们也支付不起。其他方面的重要例子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跨国投资的规则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如此不对称的规则,相对于全球经济增长在自由竞争对称规则下的分配来说,提高了它流向发达国家的份额,降低了流向贫困国家的份额。因此,贸易规则的不对称性强化了严重的不平等,并且使发达国家的政府能够把这些不对称的规则首先强加给贫困国家。这种不平等的差距已经拉大了:在收入最高国家收入最高的第五人与收入最低国家收入最高的第五人其平均收入比例在1960年是30∶1,1990年扩大到60∶1,1997年再扩大到是74∶1,2003年相应的比例是66∶1(《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数据,我自己计算的)。再往更早些看,最高收入国家和最低收入国家之间的收入差距,1820年是3∶1,到1870年扩大到7∶1,到1913年进一步扩大到11∶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1999年)》,第3页)。这些比例还反映了国家的平均收入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反比关系。当人们把世界范围的家庭收入与购买力的对应性进行比较时,对基本趋势的描绘仍然是令人沮丧的:在全球化的最初五年里,“全球的不平等已经加剧了……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62.8扩大到1993年的66.0。这表明基尼系数以每年0.6的速度在增长。这是非常迅速的增长,比从1980年到1990年十年间美国和英国所经历的增长快得多……世界上5%的最落后国家更贫穷了,他们的实际收入从1988年到1993年下降了1/4,而5%的最富裕国家更富裕了,按照实际标准其增长达到了12%,也就是说它是世界平均收入增长(5.7%)的两倍还高”(米兰诺维克2002年的报告,第88页)。关于营养不良和贫困的数据也表明了这一点④,全球贫困人口并没有参与全球的经济增长。这些事实应该足以驳斥乐观论的观点:从避免贫困来看,全球秩序现在不是、也绝对没有接近于最佳模式。如果最贫困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财政支持,雇佣一流的专家征求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如何清楚表达他们的利益关切,如何留住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的代表团,清楚地向世界贸易组织反映情况,并且应对要求他们执行的艰巨调整任务,那么这些国家和地区就应该很好地服务于这种价值追求。落后国家之间正在为吸引外资而竞争,并且不得不相继提供更廉价的劳动力,如果为了控制目前的这种“竞次”现象(race to the bottom),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规定了关于全球最低工作,限制了最低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那么这些也应该更好地服务于避免贫困这一目的。如果《海洋公约》的法令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落后国家开采海洋资源的权利,如果发达国家按照要求为我们强加于落后国家的消极影响而支付费用:为我们几十年来所造成的污染及其对他们的环境和气候的影响、为自然资源的急剧消耗、为我们色情旅游在亚洲地区导致的艾滋病流行、为我们对毒品的需要和我们的禁毒斗争所造成的暴力冲突而支付补偿,那么所有这一切也应该更好地服务于避免贫困这一目的。还有很多例子。我认为很清楚的是,对当前的全球秩序可以做许多可行的调整,通过这些调整将大大减缓全球极端贫困的发展,使其远远低于目前这些令人震惊的数字。当前的全球秩序按照避免贫困的效果不是最佳秩序。3. 当前的全球秩序只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吗?由于前两种辩护是经不起推敲的,人们把注意力转向第三种辩护:全球秩序按照避免贫困的效果显然不很理想,却并没有损害全球的贫困人口,因此也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权。我们能这样说吗?现在我们就来讨论对我观点的最后一个指责。如果人们努力阻止人权得到充分实现,侵犯了消极义务,我们就指责他们是人权的侵犯者。按照这种标准对侵犯人权现象进行解释是狭隘的。在当前的全球秩序模式下,贫困现象日益严重,这是事实。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现存全球秩序导致了过度贫困和因过度贫困而死亡的现象,不能说它损害了任何人或者杀了任何人,也不能说它侵犯了人权。这种秩序只是没有尽其所能地给人们带来好处并且保护人性化的生活。关于决定构建这种秩序而不是某种更能够避免贫困的替代性秩序,人们同样也可以这样说:这种决定并没有导致过度贫困和因过度贫困而死亡的现象,它没有因为损害人们或者杀人而侵犯人权。它只是没有给人们带来好处,没有阻止死亡现象。总体上看(与分别看是一样的),我们最多是没有尽我们所能地实现人权。

 

       这种辩护方式诉诸行为和失误之间的某种区别。富裕国家的决定是建构目前全球秩序并且给这种决定提供了失误的权利,而不是选择更能避免贫困的替代性秩序,上述辩护的目的是消除这种决定的道德意义。现在,有关国家显然非常积极提出了他们所要求的全球经济规则,迫切要求国际社会接受他们的主张,并且积极付诸实施。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上面的辩护看似合理,但它接着就必须在另一个地方运用行为与失误之间的区别:不是回避有关国家的政府如何与全球规则联系起来,而是回避这些全球规则如何与过度贫困联系起来。其认识是,规制着世界经济的规则并没有积极导致过度贫困并因此损害人们或者杀人,只是(不由自主地)没有阻止严重的贫困,没有保护人们免受损害。行为与失误之间的区别运用于讨论个人行动与集体行动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制度和规则领域,运用这样的区别首先就是在制造困惑。在按照某些规则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模式下比在一种可行的替代制度模式下出现更多未成年而死亡的情况时,我们就可以说,在这种现存制度模式下存在着过度死亡现象。但是,我们如何才能把这些过度死亡现象归于现存规则呢,并且归于这些规则只是没有阻止的情况呢?下面让我们看看使这种辩护成立的三种观点。(1)诉诸基线比较方法“全球化”是损害了全球贫困人口还是给他们带来了福祉?这显然是经验层次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关于目前全球秩序——更具体地说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条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西方七(八)国集团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作用——的公共讨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危害和受益是相对的概念,都包含了人们境况更加恶化或者得到改善的意思。但是,用以衡量全球贫困人口当前命运的基准究竟是什么?他们的境况或者更加恶化(并且因此在全球化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得到改善(并且捞到全球化的好处),与这一境况相比不同的命运又是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前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球化开始以来,世界范围的严重贫困是进一步加剧了还是缓和了。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炙手可热,一些经济学家带着关于消除贫困的动人故事被授予数目可观的奖金。但是,这个讨论与对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为缩影的全球化进程进行道德评价无关。世界贸易组织是发达西方国家的政府强加给世界的。我们所面临的道德指控是,各发达国家的政府确立起全球秩序,在这种秩序下过度的严重贫困及因此出现的死亡情况持续增长,因此发达国家政府借助这种秩序侵犯了许多贫困人口的人权。其实,严重贫困是加剧了还是缓和了并没有影响这种指控的合理性。为了认识到这一点,请看看类似的指控吧。这些指控是,奴隶社会损害并且侵犯了奴隶的人权,纳粹侵犯了他们所限制并在集中营里杀害了的人的人权。当然,被牺牲的人比率已经大大降低,但这并不能驳倒这些指控。即使现代世界真的不像15年前一样存在着严重的贫困现象,我们也不能由此推断说目前的全球秩序(在重要的道德意义上)给全球贫困人口带来了福祉。否则我们会把整个问题的回答简单地诉诸假设15年前的严重贫困的程度处在合适的、没有任何危害的基准上。正如说纳粹侵犯了牺牲者的人权并不能因为这种杀戮的数字已经下降而被驳倒一样,声称强制接受现在的全球秩序侵犯了那些生活在严重贫困状态下并且常常因此而死亡的人的人权也不能因为表明这些数字在下降而被驳倒。与历史基准进行虚拟比较和历时比较同样不具有结论性意义。即使在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存在的贫困并不比继续以前的体制更严重,我们也不能因此推断说目前的全球秩序给全球贫困人口带来了福祉。人们有时把虚拟比较与参照久远时代规定的历史基准一并提出来。因此人们认为,非洲现在的境况丝毫不比如果从未与非洲之外有任何重要接触更糟糕。我们还应该再次对这种假设的持续相互隔绝状态的道德相关性进行质疑:如果世界历史没有留下任何殖民统治和奴役就结束了,现在还会有欧洲的富裕人口和非洲的贫困人口吗?会有,但是与现在生活在那里的人完全不同。事实上,现在生活在非洲的人深受他们大陆与欧洲入侵者偶然遭遇的影响并且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所以我们不能告诉处于饥饿状态的非洲人,他们就应该忍受饥饿而我们就应该过着富足的生活,即使殖民统治的罪行从来没有发生过。没有这些罪行,就不会有富裕者和极端贫困者之间实际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同样的考虑也驳斥了具有假设基准的虚拟比较之道德相关性。例如,有人声称,在某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下更多人的生死会比在我们现有世界下更悲惨。对此的回应是,描述自然状态有许多不同方法,从目前得到的提供和讨论此类描述的研究范围看,某种自然状态如何能被选择出来作为道德上唯一合理的说明,这一点仍然是不清楚的。而且,我们的全球化文明记录着,每年与贫困有关的未成年死亡人数稳定地保持在1800万。因此还不能说目前的全球秩序通过减少自然状态下的严重贫困而给世界贫困人口带来了福祉。最后,由于已经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境况甚至会更糟,有些人正在受到损害这样的看法现在可以被推翻了。这里仍然需要指出这种看法是如何被推翻的。如果这样的辩护成立,它难道不是说明一个人(群体)对其他人(群体)所做的任何事情只有把后者降低到自然状态基准之下才等于是危害?如果我们没有损害27.35亿人,我们就处于严重贫困的状态。只要没有使他们比如果在相关的自然状态下境况更糟糕,这样的奴役就没有损害奴隶了!这样,基准比较并没有提供稳固的基础,用以否定目前的全球秩序含有侵犯那些挣扎于其中的贫困者人权的现象,或者确切地说用以为任何其他制度方案避免被指控含有侵犯人权提供辩护。例如,让我们回忆一下美国的早期阶段,那时人们设计了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制度性秩序并且强制推行。有人声称,强制推行这种秩序侵犯了妇女的人权,这种观点不会被任何历时比较即与妇女以前在英国统治下的境况比较驳倒,也不会被任何虚拟比较即与如果继续在英国统治下或者在自然状态下比较驳倒。问题在于,强制推行这种秩序是否可以预见性地导致把沉重负担强加于妇女,而这些负担通过更平等的制度设计理所当然是可以避免的?(2)诉诸全球贫困人口的赞同目前全球秩序损害了贫困者,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对此进行否认的另一个通常方法是诉诸古老的观念:自愿招致损害者不得主张所受的损害,即对那些赞同的人所做的不属于非正义。

 

       在一种社会制度下,过度贫困持续存在,但如果贫困者先前对把这种制度强加给他们表示赞同,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没有损害他们。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成员都是自愿的,既然落后国家和地区已经如其所做的那样在条约规则上签字了,就不能说强制推行这些条款损害了他们。有四个彼此独立的理由完全可以驳斥这种辩护。首先,诉诸赞同只有在人权可以让渡——确切地说是出于赞同而放弃——的情况下才能驳倒对其侵犯人权的指责。但是,根据通常对道德人权和法律人权的理解,它们是不可放弃的:不允许人们为了个人自由、政治参与、言论自由和免于酷刑的自由而让渡人权。人们或许可以通过宗教宣誓相互妥协去服务他人、约束选举或者保持沉默。但是就人权而言,这样的妥协在法律上都是不可强迫的,因此不能得出让渡人权的结论。第二,即使假定满足基本必需品的权利可以放弃,诉诸赞同也不能为儿童的严重贫困提供任何合理性辩护,这些儿童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那些遭受严重贫困及其后果的人。每年由于与贫困有关的原因而死亡的大约1800万人中,有1060万是5岁以下的儿童。真的有人会声称这些儿童赞同我们的全球秩序或者声称其他任何人都有权出于自身利益而对他们的悲惨命运表示赞同吗?可以预见,只要目前的全球秩序按照避免儿童贫困的标准来衡量是不理想的,这种秩序就侵犯了他们的人权,这样的断言就不会因为任何诉诸赞同的想像性辩护方法而被驳倒。第三,处于严重贫困境况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完全的意义上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民主国家。这些国家的统治者都赞同了——一概出于很好的谨慎原因——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条款。但是,他们借助军事力量成功地建立自己的统治,这种成功使我们有权利把统治者的签字解释为人们的赞同吗?根据对赞同的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答案都是“否”。第四,如果非常贫困的人通过真正民主的程序真的表示赞同某种具体的全球制度安排,但这种赞同是强迫的,它的辩护力量也就削弱了。因此,下面的观点是可疑的:在一次划船意外事件中,你唯一避免溺水的途径是赞同别人占有你的全部财产,而你表示赞同了,他由于你的赞同而占有你的全部财产因此就是正当的。确切地说,你身无分文总比死亡好,在此意义上你的赞同是理性的,但是这种正当性的污点是你没有其他任何可忍受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