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注:“东欧”是一个政治地理概念,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中欧和东南欧建 立的人民民主并随后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即波兰、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 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联邦和阿尔巴尼亚。1989年后,随着政治经济转轨 和“回归欧洲”进程的展开,“东欧”失去了原来与“西欧”相对的意识形态和地缘政 治上的含义,一些学者主张用“中欧”、“中东欧”等概念取而代之。但笔者认为,除 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并入了统一德国的发展进程外,原其他东欧国家都曾处于共 产党领导之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又几乎同时开始转轨,因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 ,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中的“东欧”涵盖了除民 主德国之外、由原东欧7国演变而来的12个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漫长的历 史中一直是东西方争夺和控制的对象,奥斯曼土耳其、哈布斯堡、普鲁士和沙皇俄国都 曾把东欧作为它们的角斗场。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东欧也是作为苏联和西欧之间的缓 冲地带,处于苏联的庇护之下,甚至可以说,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制度在东欧确立的同时 ,也给多数东欧国家的主权造成了伤害。长期被异族统治和被迫依附于别国的历史使得 东欧国家除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短暂时期外,从未获得过完整的国家主权,因而也几乎 从未停止过追求国家独立的努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摆脱苏联控制、争取国家主权是促 使东欧国家抛弃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动力,国家主权的获得也是政治转 轨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刚刚离开莫斯科的怀抱、取得了完整的国家主权的东欧国家却大都向布鲁塞尔 靠拢,表达了加入欧盟的愿望,主动让出部分主权。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 试图立足于东欧国家自1989年剧变以来政治的巨大变化,分析它们争取和让渡主权的两 个貌似相反的做法,从一个侧面探究它们要求入盟的意义以及东欧政治发展的独特之处 。
一、自冷战开始直到东欧剧变的40余年时间里,东欧大部分国家都是处在苏联大党主义、 大国主义乃至霸权主义的控制之下,其国家利益不得不服从于名义上的“社会主义大家 庭的利益”、实际上的苏联利益,主权难以得到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东欧国家 对这种不平等状况的不满,促使它们设法摆脱苏联控制,并最终彻底否定了苏联模式, 走上了政治转轨的道路。早在二战结束前,苏联就认识到了东欧对其安全的重要性,开始采取行动,介入东欧 事务。1944年4月苏军攻入罗马尼亚后,苏联与英国就划分苏联和西方在巴尔干半岛的 利益范围达成了秘密协议。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苏联就波兰问题与美英针锋 相对,坚持以1944年7月在卢布林成立的临时政府为基础建立波兰战后政权,并于同年4 月与波兰临时政府签订了为期20年的“友好、互助和战后合作条约”。雅尔塔会议后, 苏联马上派副外长维辛斯基到罗马尼亚,逼迫罗国王任命苏联看好的民族民主阵线政府 。1945年5月德国无条件投降后,7—8月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国波茨坦举行会议,苏联 在德国的共管中分得了一杯羹,并力争在东欧国家建立亲苏政府;9月在伦敦召开的苏 美英三国外长会议上,美英试图以与罗、保签署和约要挟罗、保进行自由选举,苏联对 此毫不妥协,直到3个月后三国外长再次在莫斯科会晤,苏联才勉强同意在罗、保两国 政府中增加些许反对派成员。斯大林说:“这些国家中任何一个由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 都将是反苏的,我们不能容许。”(注:P.E.莫斯利:《面对俄国》,《要闻丛刊》第7 0期(1948年7—8月),第23页。转引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 后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790页。)二战后,伴随着苏美关系的破裂和冷战的爆发,苏联进一步加强了对东欧的监控。194 7年9月,苏联发起建立了欧洲九国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1949年1月和1955年5月,经 济互助委员会和华沙条约组织先后宣告成立。借助这些组织和机构,苏联开始在东欧进 行政治清洗,推行苏联模式,并以其利益规范东欧各国的行动。
正如《东欧共产主义》 一书所述:“苏联的势力、苏联谋求地区和世界领导权的欲望,使集团内任何国家都不 可能拥有真正的主权”。(注:[美]特里萨•拉科夫斯卡—哈姆斯通、安德鲁•捷尔吉 主编:《东欧共产主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5月版,第351页。)尽管苏联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东欧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巩固,尽管东欧国家内 部也存在着迎合这一模式的因素,但是,对于东欧大多数国家来说,苏联模式是在特定 历史条件下,由苏联强制推行的。(注:与其他东欧国家不同,南斯拉夫早在1945—194 8年间就建立了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苏联模式。阿尔巴尼亚则在苏南冲突爆发后,主动 站在苏联一边,接受斯大林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的观点,开始照搬苏联模式。)为把这 一模式强加于东欧各国,必须清除各国共产党内特别是领导层内那些不愿照搬苏联模式 ,不愿屈从于苏联利益,坚持按本国实际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人。波兰工人党总书 记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和保共中央书记兼部长会议副主席特莱乔•科斯托夫就是这样 的牺牲品。自1948年开始的这场清洗愈演愈烈,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践踏了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降低了东欧国家共产党的威望,影响了社会主义的声誉,更为严重的是, 它干涉了东欧国家的内政,伤害了它们的民族感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制度在东欧的确立是以损害后者的国家主权为代价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在东欧建立后,对东欧国家出现的独立自主倾向,苏联更是时常干预,轻则批评指责,重则武力相向,东欧国家的主权不时受到威胁,反苏浪潮此起彼 伏。(注:只有保加利亚与苏联自二战结束直到1989年剧变前一直维持着良好的关系, 但这种关系是以保加利亚在内政外交上与苏联保持高度一致为基础的,很难说保加利亚 拥有完整的国家主权。)在南斯拉夫,苏联试图组建能够控制南经济的联合公司和苏南 银行,南对此做法的抵制被苏看成是对其在东欧权威的挑战,苏联操纵情报局,掀起了 对南的讨伐。在波兰,苏联授意摘掉坚持独立自主的哥穆尔卡,并派在波兰出生的苏联 元帅罗科索夫斯基到波兰担任国防部长的作为,以及波苏贸易中的不平等现象激发了波 兰人对苏联侵害其主权的不满,1956年波兹南的示威者喊出了“俄国佬滚出去!”的口 号,10月会议上波苏险些兵戎相见,(注:1956年10月,为阻止主张走“波兰道路”的 哥穆尔卡当选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一书记,在统一工人党二届八中全会开幕的当天早晨, 赫鲁晓夫率领苏共代表团突然飞抵华沙,同时,驻波苏军也向华沙调动。在此情况下, 波苏双方进行了紧张的谈判,哥穆尔卡表示要加强波苏友谊、巩固华沙条约,赫鲁晓夫 遂在波党政治局的组成问题上作出让步,苏共代表团离开华沙回国。波党继续召开八中 全会,选举新的政治局和书记处,罗科索夫斯基落选,哥穆尔卡当选为第一书记。)1968年反俄诗剧《先人祭》轰动一时,反苏情绪随之高涨。在匈牙利,苏联扶持的拉科西 对苏联亦步亦趋,甚至军服都要模仿苏联,民众对此颇有怨言;1953年3月斯大林病逝 后,苏联国内政策的转向和苏共领导人对匈党内部事务的插手使匈牙利政局一波三折, 社会上压抑已久的反苏情绪终于在1956年10月爆发出来,匈牙利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不 得不求助苏联出兵平息事态。在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4月的“布拉格之春”招致了以 苏联为首的五国军队的悍然入侵,苏联领导人为此提出了“有限主权论”,从理论上为 其对他国主权的粗暴践踏寻找依据;为维护主权,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发动了一浪高过一 浪的反对苏军占领的罢工、示威和游行,捷查理大学学生帕拉赫甚至为抗议苏军侵略自 焚而死。在罗马尼亚,罗对苏反个人崇拜政策存有异议,对苏倡导的经互会各国国民经 济计划的配合、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持不同立场,逐渐在外交政策上与苏联拉开距离 ,开始寻求国家的自主与独立。在阿尔巴尼亚,进入60年代后,由于阿反对苏共对中共 的指控,苏联撕毁了与阿的所有协定,撤走了所有援阿专家,断绝了与阿的一切联系。苏联对东欧国家主权的伤害埋下了东欧剧变的祸根。没有摆脱苏联控制的波、匈、捷 把“对压制着本民族发展的帝国政治体制和对限制着自己国家的自由和权利的‘阵营’ 的反叛”(注:徐波、陈林:“全球化、现代化与民族主义:现实与悖论——《民族主 义研究学术译丛》代序言”,[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年1月版,“代序言”,第15页。)与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混为一谈,最终迷失了社会 主义的发展方向,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在大多数波兰人看来,共产主义是出卖独立 给俄罗斯的同义词。对持不同政见者来说,从被外部控制和压迫中解放出来也意味着波 兰恢复其在西方社会中的正确位置。持不同政见者因而把国家独立等同于接受西方价值 观(成为一个‘正常的国家’)”;而摆脱了苏联控制、维护了国家主权的南斯拉夫非但没有探索出适合本 国国情、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道路,而且走向了反面,在改革取得一定成果 的同时,步入了放权的误区;(注:在某种意义上,南斯拉夫的剧变也是与联邦各共和 国寻求主权地位的进程交织在一起的。)罗马尼亚在对外政策上坚持独立自主的成就则 掩盖了苏联模式的弊端,个人崇拜也因而得以滋生,阿尔巴尼亚与苏联的彻底决裂更是 使其在“反帝反修”的口号下,固守苏联模式,致使问题越积越多,危及社会主义制度 的生存。不仅如此,由于东欧国家长期处于苏联的严密控制之下,身受苏联模式之苦,所以,1 985年以来苏联对东欧的松绑无异于放弃了“苏联原来对东欧的全部强制性原则”,失 去了“苏联对东欧统治的基础”。(注:[英]雷切尔•沃克:《震撼世界的六年——戈 尔巴乔夫的改革怎样葬送了苏联》,改革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09页。)这必然引发 长期蓄积的对苏联控制、苏联模式乃至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情绪,给东欧摆脱苏联控 制提供了契机,加速了东欧离弃社会主义的进程。
难怪有的西方学者断定:“东方的变 化进程始于1985年3月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在莫斯科登上政治舞台之时。”可见,在东欧抛弃苏联模式的背后,对完整的国家主权的渴求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 因素。而如果把东欧向西方式多党议会民主制的转轨看作是所谓“民主化”进程的话, 那么,国家主权的获得则不但推动了政治巨变的开始,而且还是“民主化”的前提条件 之一。对此,西方学者作过较为精辟的论述。乌尔里希•贝克认为:议会民主制度是以 领土原则为基础的,“统治者、人民、公民只有在隶属于一个确定的、与其他国家分隔 开来的领土国家时,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权威。公民就是国民。议会、政党、政府和 公众之间的民主的相互作用并非形成于城镇、城市,也并非形成于世界社会,而是以领 土国家及其边界和边界控制为前提。民主(迄今)也只是形成并且发生于国家的集装箱内 。”(注:[德]乌•贝克、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 版,第13页。)罗伯特•达尔断言:“一个国家,如果受到另一个国家的支配,而这个 国家又敌视它的民主政府,那么,民主制度不太可能获得发展。”(注:[美]罗伯特• 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11月版,第155—156页。)胡安•林茨和阿尔弗 雷德•斯特潘更是明确指出:“在一个现代的政治体(polity)中,除非国家存在,否则 不可能有自由而权威的选举,不可能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也不可能通过法治对公民权 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民主。”(注:[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 曼、[美]约翰•基恩编:《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6页。 )“民主需要国家。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就不可能有一个可靠的民主制。”事实也是如此。华约组织和经互会的解散使东欧彻底脱 离了苏联的势力范围,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解体使原先处于联邦制下的共和国成为 独立的主权国家,正是在这些获得了完整主权的国家内部,政治转轨得以进行。
二、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刚刚拥有完整主权、开始政治转轨的一些东欧国家随即表达了它 们加入欧共体/欧盟(注:1993年11月,欧共体正式改称欧洲联盟。)的愿望。捷克斯洛 伐克总理马里安•恰尔法希望捷在2000年前加入共同市场,并表示为达到这一目标将不 惜一切。匈牙利 总理安道尔宣称:“对于我们来说,欧共体是最重要的目标。我们要尽快加入。”(注 :The Financial Times,10 April 1990.)1991年2月,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波兰签 署维谢格拉德声明,声称要“回归欧洲”,并发誓要在入盟之路上相互支持。波兰总统 瓦文萨1991年4月初在欧共体委员会发表演讲说:“对于波兰来说,今天和明天没有什 么问题比成为欧共体成员更重要。”(注:BBC,SWB,3 April 1991.Peter Van Ham,op.cit.,p.191.)1991年底,波、匈、捷三国与欧共体签署了“欧洲协定”。1993年,罗马 尼亚、保加利亚以及捷克斯洛伐克解体后成为独立国家的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与欧共体 签署了“欧洲协定”,1996年,斯洛文尼亚也与欧盟签署了“欧洲协定”。1994—1996 年间,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捷克和斯洛文尼亚相继提出了 入盟申请。这些国家的大多数人民也对加入欧盟表示支持(见表1)。2002年12月,欧盟 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决定正式邀请捷克、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入盟,并 预计于2007年解决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的入盟问题。2003年2月,克罗地亚正式提出入 盟申请。阿尔巴尼亚、马其顿等国也表示要为进入欧盟而努力。2003年4月,捷克、匈 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在希腊雅典签署了入盟条约。可以说,几乎所有东 欧国家在进行政治转轨的同时,都以“回归欧洲”为外交战略取向,把寻求加入欧盟作 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获得欧盟成员资格已成为它们的共同选择和明确前景。 从历史上看,加入欧盟这一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组织,就意味着要向欧盟让渡部分 国家主权。从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到防务一体化,从建立关税同盟和统一大市场, 实行共同的外贸、农业政策和单一货币,到组成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 、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联盟机构,实施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强化司法、民政方面 的合作,再到准备制定欧盟宪法,欧盟一体化的每一次进展,都是成员国向其转让部分 主权的结果。2003年2月,欧盟制宪筹委会公布的《欧盟宪法草案》初稿宣布,要成立 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联盟,在联盟内部,各成员国的政策相互协调,在联邦制的基 础上,联盟具有某些共同事务的管辖权。6—7月间,欧盟制宪大会通过《欧盟宪法草案 》,决定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和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改革联盟决策机制,精简联盟机 构,以协调欧盟的内外活动,保证其政策的连续性,加强欧盟权力。(注:《欧盟宪法 草案》的内容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这表明,随着欧盟一体 化程度的提高,加入欧盟所要转让的主权将会越来越多,东欧国家也不例外。东欧国家刚刚获得完整主权,又急于加入欧盟、主动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此举表面看 来颇为矛盾。但如果从保证政治转轨顺利进行的角度来分析,就会发现,东欧的行为其 实非常合乎逻辑。因为,尽管加入欧盟需要转让部分主权,但到目前为止,成为欧盟成 员不但不会威胁到东欧各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使多党议会民主制失去赖以生存的前提, 反而在两极格局土崩瓦解、苏东集团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加入欧盟等于是把一度处于“ 真空”状态的东欧“拴到一个民主的国家联盟上,而非危险地飘浮在东西方之间”,从而使东 欧政治转轨获得外部的安全保障,(注:在给东欧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北约的作用似乎 更大一些,但欧盟的作用亦不可低估。)在此意义上,东欧国家让渡主权,加入欧盟, 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权。更重要的是,加入作为“民主的欧洲国家的家园”(注: 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自由民主价值的具体体现”的欧 盟,对于认同西方政治制度,同时渴望被后者认可的东欧来说,还是“争取和维护国内 民主制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 政治转轨成功的一个标志。有的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市场经济和民主制能够同时引入 并取得成功的惟一条件是二者要借助于外力,由长期依附于他国的国际关系来保证。” 实际情况正是这样。通过积极靠拢欧盟,东欧的“民主化”因欧盟的援助和入盟标准 的约束而得以加强,这对避免所谓的“政治倒退”,最终顺利完成转轨进程具有相当的 意义。首先,欧盟的援助对东欧转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尽管欧盟没有像东欧所希望的 那样很快地接纳它们,但它对东欧的援助却几乎在东欧剧变初露端倪时就开始了。1989 年7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出台“24国援助计划”,欧共体/欧盟在其中发挥协调作用; 11月,在巴黎召开的欧共体政府首脑非正式会议进一步制定了支持东欧变化的措施,并 决定建立欧洲重建和发展银行,以帮助东欧国家进行转轨,同时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 取消对匈牙利和波兰工业品出口的全部数量限制,并把贸易普惠制扩大到波、匈;12月 ,欧共体斯特拉斯堡首脑会议重申对东欧变化的支持,确定欧共体成员国将拿出5亿美 元的稳定基金支持波兰的币制改革,并通过了援助波兰和匈牙利的“法尔计划”。“法尔计划”实施后,其援助额连年增长,1990—1994年为42亿欧元,1995—1999年 增至66.93亿欧元,2000年达15.69亿欧元,2001年和2002年的预算总额分别为16.2亿和 16.64亿欧元,(注: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援助项目除涉及 经济、社会等领域外,还包括诸如培育议会实践、训练公务员队伍、促进人权、发展独 立媒体等“民主化”计划。
在“24国援助计划”中,欧盟及其成员国也扮演了主要角色 ,在1990—1995年862.43亿埃居的援助总额中,它们约提供了460亿埃居(约占53%)。援助不是没有条件的。基于经济改革只有在民主环境中才能成功、民主也只有在资本 主义体制下才能实现的认识,在1989年11月欧共体首脑非正式会议后,法国总统密特朗 这样表达了欧共体12国的一致意见:“我们准备在建立更健康的经济方面进行一切可行 的合作,以换来民主的回归,对人权的尊重和自由选举的举行。”(注:The Financial Times,20 November 1989.)为此,欧共体提出了五项基本要求:每个受援国必须“(1) 建立法治;(2)尊重基本人权;(3)建立多党体制;(4)在1990年底前组织自由和秘密选 举;(5)执行建立市场经济的政策。”“现在布鲁塞尔可以把财政援助水平与受援国的 经济和政治改革程度以及人权状况相联系了。”(注:Peter Van Ham,op.cit.,p.176,1 74.)这样,欧盟不仅以其援助直接帮助了东欧的转轨,而且借援助条件引导了后者向市 场经济和自由民主制的转轨进程。其次,欧盟提出的入盟政治标准以及据此对东欧申请国的评估,对这些国家的政治转 轨具有某种约束力和导向性。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加入欧盟的确定前景,并最终成 为欧盟成员国,比任何形式的外来援助都更有助于促进这些(东欧)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 展。”1992年12月,在爱丁堡举行的欧共体首脑会议承认了东欧国家加入欧共体的愿望,通 过了执委会提交的报告,把建立保证民主、法治、人权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制度作为吸收 东欧入盟的一个重要条件。1993年6月,欧共体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向东欧联系国保证, 只要它们满足必需的政治和经济条件,就将被接纳为正式成员,并正式提出了入盟的三 个标准,其中,政治标准即“保证民主、法治、人权以及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制度的稳定”,被列在了首位。(注: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199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达成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六款表示:“联盟建立在自由 、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基础之上”,再次强调了东欧入盟的政治条件 。7月,欧盟执委会提交“2000年议程——为了一个更强大的欧洲”,首次对东欧申请 国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做出了评估。在政治方面,它指出所有国家的法治都有待加强,许 多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权利方面存在问题,但“如果匈牙利、波兰、爱沙尼亚、捷克共 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坚持并有力维持其准备(入盟)的努力,他们可以在中期满足成员国的 条件”,(注: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因而建议在1998年初 开始与上述五国进行谈判,斯洛伐克就因没有达到哥本哈根标准所规定的政治条件而被 拒之门外。(注:欧盟一向认为,由梅恰尔领导的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执政的政府不 是“民主”政府,在1995年梅恰尔与斯总统科瓦奇的全面对抗中,它公开支持科瓦奇总 统,向梅恰尔政府发出政治警告,并责成其成员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驻斯洛伐克的 大使向斯政府递交外交照会,阐述欧盟对斯洛伐克局势的立场,以拒绝斯加入欧盟相威 胁,要求斯政府停止攻击科瓦奇总统。欧洲议会也通过决议,以欧盟可能停止对斯的援 助与合作要挟斯政府遵守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原则,尊重人权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自此 ,欧盟执委会每年一度对东欧申请国进行评估,指出后者在政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今后 的努力方向,以此规范和推动它们的政治转轨进程。1998年11月欧盟执委会对申请国入盟进程的报告认为,除斯洛伐克外,所有国家都满 足了政治标准,但在民主的实际运作和保护人权及少数民族方面仍需努力。为此,应巩 固司法制度、反腐败、加强广播电视的独立性,罗马尼亚要努力解决被抛弃儿童和罗姆 人(注:即吉普赛人。)问题,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要解决各自境内的匈牙利族人问题, 并希望斯洛伐克新近上台的政府能够采取变革措施。(注: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 www.europa.eu.int.)1999年10月,欧盟执委会对申请国的评估报告肯定了斯洛伐克的变化,认为其开展了 卓有成效的政治改革,如举行了自由公正的市政选举,解决了总统选举危机,通过了少 数民族语言法,并在起草保证司法独立的宪法修正案等,因而达到了哥本哈根政治标准 。报告重申了上个报告提出的巩固司法制度,反腐败,加强广播电视独立性和保护少数 民族权益等问题。据此,执委会“建议应于2000年与所有达到了哥本哈根标准和已经证 明准备采取必要措施遵守经济标准的候选国开始谈判”,即开启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和斯洛伐克的谈判进程。(注:执委会建议欧盟与之谈判的候选国还包括马耳他、拉脱 维亚和立陶宛。)报告特别强调,入盟谈判的开始“决不应导致候选国改革动力的消失 ,欧盟必须保证候选国在成为正式成员之前达到哥本哈根标准。”(注:参见欧洲联盟 网站,http://www.europa.eu.int.)2000年11月欧盟执委会的评估报告指出:“哥本哈根政治标准,以及执委会对满足这 一标准的进程的定期评估,在所有候选国导致了积极进展。自去年以来,加强民主制度 ,尊重法治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总体记录等又有所改善。”但仍应加速司法制度的改革, 大力整治腐败,保护少数民族利益,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罗马尼亚应改善被抛弃儿童和 罗姆人的处境。(注:参见欧洲联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