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现象。当今的国际社会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深,在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国际经济流通的障碍在不断减弱,国际经济融合的需求在不断加强。可以断言,世界经济正在形成也必将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与此同时,区域经济的有机整合也已经成为客观现实,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在迅速发展,以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为代表的区域经济组织显示出十足的活力。于是,作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流砥柱的WTO体制开始面临区域经济集团所带来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应当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作为经济全球化必不可少的先行步骤,促进世界经济逐步融合,也可能会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巨大障碍,使人们“在25年后生活在一个四分五裂的世界中”。
因此,如何协调好WTO与各个区域经济集团的关系,如何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共享经济全球化中的硕果,如何把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好地纳入以WTO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中,以及如何引导区域经济一体化融合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等问题已经成为日显紧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殊途抑或同归: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矛盾和统一
(一)理想家园?正确理解经济全球化1. 剖析经济全球化的丰富内涵目前,学界对“经济全球化”并没有统一的清晰的界定。在经济学界对“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都是有争论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只是一个神话,经济全球化非但不会走向成功,而且已然走向终结。在法学界,“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更不属严谨的概念,尚无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范中对这两个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即使是WTO协定也没有相关的解释。经济全球化只是一种反映了现实的理念,但这并不表明无法对之进行法律分析,因为我们所要分析的,不是这个理念本身,而是它所隐含的社会关系和所包含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制度,以及更深层次的其背后的国家意志的协调、国家利益的平衡。尽管“经济全球化”还未形成一种统一完整的理论,甚至缺乏划一的定义,但对“经济全球化”的特点、特征、影响等,人们已经获得一些共识。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中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各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 应当看到,经济全球化不仅是一个事实,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国际经贸制度的构建过程。只有把经济全球化看作是漫长的进程,只有从立足于构建国际经贸制度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全球化,我们才能透过令人眼花缭乱的现象窥探出其中的国家实力的较量、国家意志的协调、国家利益的权衡的实质,而不会落入人云亦云的陷阱。冷战结束后,经济因素在整个国际关系中的地位逐步凸现出来,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成为国际经济与合作的战略目标;多数国家都开始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国际货币资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经济组织也开始大力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了资金、技术、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大规模流动,这些都成为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的原因,而以信息科技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则是经济全球化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仍然是由发达国家为主导,以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全球化将会较多体现出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2. 把握经济全球化的价值抉择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经济全球化是客观状态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它是不可逆转的。要研究的不是应该不应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而是如何根据具体国情,顺应历史潮流,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并趋利避害,努力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笔者认为,不应抽象地赞成或反对经济全球化,只有通过剖析经济全球化背后隐藏着的国家利益的分配和国际经贸制度的构建,才能对经济全球化作出价值判断,才能洞悉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在联系。应该看到,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完全摆脱旧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中,获益最大的依旧是少数的发达国家,这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它们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越来越大。因此,促使经济全球化尽快脱离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束缚,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新秩序才是我们对经济全球化的追求。我们需要及追求的不是作为某些经济超级大国和超级集团争权夺利的经济全球化,而是真正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经济全球化。《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开宗明义,WTO以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为己任,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并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假如世界各国切实依据这样的宗旨重构国际经济秩序,合理分配经济全球化的所得利益,经济全球化才会真正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理想。
(二)“双刃剑”!合理运作区域一体化在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悄然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它通常是通过区域经济贸易组织的形式实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自二战后呈现苗头,到20世纪80年代加快步伐,在90年代形成气候。据统计,1947-199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得到通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有163个,其中有60%已经并正在生效。当今,影响最广、成就最大、最具活力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当数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应当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具有某些方面的负面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制约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的,而应当视为并行不悖殊途同归的两条道路。笔者认为:即使全球性自由贸易理论在经济学上是完美的,但它只能作为各国长远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妥善处理并兼顾各国的眼前利益,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和应对紧急、特别情况的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一种现实而稳定的国际经贸秩序。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在长远目标和眼前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各国均可接受的妥协、折中和平衡。没有哪一个国家会为了某些虚无缥缈的利益而舍弃近在眼前的果实,如果不顾及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经济状况的差异,一味追求全球统一规则,实践上注定是会失败的,因为大多数国家会抗拒这样的经济一体化安排,或者只是消极地参与这样的全球化进程。如同不抽象地赞成或者反对经济全球化一样,笔者也不抽象地赞成或者反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而是主张适当并巧妙地运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真正照顾到世界各国经济现状,妥善协调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的利益,切实提高各国生活水平。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以经济全球化为终极目标。而国际经贸法律制度应该在协调、统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二、理想抑或现实:GATT、WTO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依据与影响
(一)GATT、WTO协定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推动力1. GATT1947第24条成功将区域一体化纳入多边贸易体系GATT(关贸总协定)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集中在GATT1947第24条中。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这两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代表形式做出了概念界定并列明了构成要件。通常,人们根据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分类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五个层次,而GATT1947当时只规定了三个层次: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及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订立的临时协议,未能对更为开放的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做出规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GATT第24条因其缺乏严谨性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该条款对国际经济法的贡献是不可抹杀的。该条款开创了多边贸易体制下推行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先河,并从法律上明确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大力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根据GATT第24条,关税同盟是指“用单一关税区代替两个以上关税区”,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同盟各组成区之间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贸易,或者原产于各该区产品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贸易,取消了关税及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2)该同盟每个成员对非同盟区的贸易,适用大体上相同的关税及其他贸易规章(3)对非成员的缔约各方征收的关税和实行的其他贸易规章,整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而自由贸易区则是指两个以上关税区的群体,并必须满足:(1)其组成区成员对原产于各该区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取消了关税及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2)各组成区成员对非成员的缔约各方(指GATT缔约方,笔者注)征收的关税与实行的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该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区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限制水平。另外,第24条还对为加入或成立这两种区域经济集团的临时协定作了规定。第24条作为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项重大例外,旨在保证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在相互之间形成真正的自由贸易,并对其他GATT成员的贸易利益所造成损害提供足够的补偿。它部分地是基于相邻国家之间边境关税的特殊制度这一历史先例,部分地是基于如下一种政策:总的世界福利可通过全部消除各国间贸易限制这样的贸易体系得以加强。这是一种“要么都有,要么都没有”的概念,容忍贸易优惠待遇中的一些不利,以换取数国间贸易的实质性自由。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所限,GATT第24条也存在缺陷和含糊不清之处,给具体实施带来困难。譬如:(1)关于就“实质意义上的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所有贸易限制的问题,第24条对于什么是“实质意义上的所有贸易”缺乏明确解释,往往引起纠纷;(2)关于关税同盟外部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整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区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计算方法被普遍接受;(3)关于临时协定变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合理期间”问题,标准难以确定。例如,有的临时协定规定二十多年达到目标,各国难以衡量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则;(4)对新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所作的程序性规定问题。这些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加以考虑和讨论,导致了《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的诞生。
2. 《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推动由于GATT第24条缺陷,使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相关争执此起彼伏。尤其是GATT在对1957年成立的西欧六国“经济共同市场”及其后按照1960年“斯德哥尔摩公约”成立的七国自由贸易区是否符合标准的审议中产生很大争论,最后不了了之,这在很大程度上涣散了GATT的法纪。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些问题受到了谈判参加方的重视,他们在《GATT1994》第24条完成承袭《GATT1947》的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对第24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达成了《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谅解》在序言中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接着,《谅解》用了15段条文对GATT第24条在实施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澄清或者做出了补偿规定。主要可归纳为:第一,关于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评估问题。《谅解》明确了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而对于那些非税率的,即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第二,关于临时协定过渡到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合理期限问题。《谅解》规定“合理期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果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必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第三,详细规定了由于形成关税同盟所引起的成员的关税变化的处理。首先,如果形成关税同盟的成员需要提高约束关税,必须遵循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准则(BISD27册第26至28页)和《关于解释GATT1994第28条的谅解》所详述的第28条的程序。其次,关于关税同盟成员为形成共同对外关税率而提高税率所应提供的补偿性调整问题,《谅解》要求应适当考虑在关税同盟形成时其他成员领土对相同税号所作的削减;如果此类削减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补偿性调整,则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此种补偿可采取削减其他税号的形式;而如果在法定的合理期限仍未达成补偿协议,该关税同盟可自行修改或撤回减让,受影响的成员有权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最后,《谅解》规定,对于应关税同盟形成或达成一导致关税同盟形成的临时协定而从关税削减中获益的成员,GATT并不施加任何义务要求向其他同盟成员领土提供补偿性调整。《谅解》之所以用较长的篇幅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在于力求将所涉问题规定得实体上合理,程序上可行。第四,《谅解》详细规定了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议权力。这显然是为了弥补以前的审议得不到遵守的缺陷,加大该理事会在管理上的权威。应当注意的是,《谅解》在规定货物贸易理事会的相关权力时采用了“审查”(examine)“审议”(review)“进一步审议”(further review)等含有执法监督性质的措辞。第五,《谅解》明确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所产生的任何事项。第六,《谅解》最后强调,各成员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并应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客观地说,《谅解》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但究竟执行起来效果如何,还有待验证。不过正如有学者评价的:其在强化WTO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方面的作用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起码的,过去那种对区域集团化的随意态度和无政府状态,从此告一段落。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一方面“背离了”WTO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了区域组织内部的特惠安排,另一方面却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了区域组织内部的贸易阻碍,实现了小范围里的真正的自由贸易,这又比WTO先行一步。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的两面作用,决定了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正负面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平衡各个集团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力量,有利于形成照顾各方利益的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通过组成区域经济集团,实力大增,可以和个别超级经济大国抗衡,从而打破少数的超级经济大国控制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局面;发展中国家通过组成区域经济集团,也有利于争取更多的利益。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虽然不少人士认为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但应该构建一个怎样的多边贸易体制,如何重塑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些都有待理论上进行研究、实践上进行检验,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涉及的主体少、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不像全球多边体系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起到试验作用。第三,区域谈判和多边谈判可以相互推动。由于区域组织成员对外是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的,如果某个问题在其内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到了多边谈判中就免去了许多再行妥协折中的步骤;而由于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则,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自由化程度应当比整个多边体制高,因此,区域组织成员间的谈判起点相对较高。值得注意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也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第一,由于区域经济组织的小集团利益作祟,在实践中,区域经济组织的内部规则常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制度不一致,往往影响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区域经济组织建立时,其法律框架往往不完全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在区域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实施违反规则的“小动作”的情况。以前的GATT对此无能为力,在达成《谅解》以后,WTO应该有能力改变这种法纪松弛的状况。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具有程度不同的“贸易转移效应”,背离了比较优势原则,使得组织内外的摩擦不断,阻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步健全发展,也可能使得WTO成员方经常陷入贸易争端之中。第三,区域经济组织加强了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有可能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从而延缓了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步伐。首先,区域经济组织有可能垄断个别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使其明显偏向本组织;其次,区域经济组织的统一行动可以扩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实施范围,波及整个组织;最后,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组织如欧盟,其实力膨胀,有可能依仗其经济实力而漫天要价。第四,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着眼于眼前利益,可能使得各国专注于区域性安排而置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于不顾,等等。三、趋势拟或追求:WTO体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展望与实现
(一)双赢互动:经济全球化带动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向全球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体制都是协调国家利益的体制,每个国家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寻求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多边体制与区域安排的组合。二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经历过三次发展高潮: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当时许多国家吸取战前贸易壁垒导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教训,纷纷建立区域性贸易集团,以实现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两次石油危机之后,世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GATT维系的多边贸易体制运作效力下降,世界各国把贸易自由的希望再度寄托在区域性经济集团身上,于是掀起了第二次高潮;第三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至WTO建立之初,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迟迟达不成协议,世界各国普遍感到失望,更加重视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后,由于谈判结果的实施仍然要加以时日,加之协议规则存在的缺陷,使得许多国家仍然对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信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依旧强劲。可以预计,步入21世纪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将会在WTO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下迎来它的第四次高潮:第一,世界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注15)
各国经济实力有大有小,对外联系有强有弱,竞争能力有高有低,所处的国际环境有优有劣,彼此间的发展当然会不平衡,为了在竞争中争取主动,各国都需要和与自己状况相近地理上相邻的国家联合,就连实力最强大的美国也不例外。这种不平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改变,那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就是不可阻挡的。第二,美、日、欧是世界经济三极,为了增强实力,在三极竞争中取得优势,合纵连横就在所难免。美国领导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的内部结合愈趋紧密,而日本也在筹谋联合亚洲的力量,集团间的相互抗衡、相互竞争、相互合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在乌拉圭回合等多边贸易谈判中已经充分体现出来。第三,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从1960年到1996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收入的差距增长了3倍,由于这一增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平均收入的实际差距已经达到了60倍。可见,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分布是不平等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面临许多挑战,如低收入国家被边际化的危险;贸易和国际竞争的增加对环境质量和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的影响、国家主权和社会进行选择和决定未来能力的影响等等。面临这种种的问题,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并不是想象中的福音,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在区域安排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因此,在WTO下建立“第二秩序”的想法也就顺理成章地产生并付诸实践了。第四,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各项规则在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没有顾及各成员方经济发展的多样性,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这些规则的实施有时会导致明显的成员方利益失衡的现象,而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这些统一规则的法定例外,难免会成为WTO成员方规避统一规则的工具。
(二)协调冲突,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寻求平衡和动力既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一轮浪潮已经在所难免,那么,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笔者认为,能否实现两者之间冲突的协调,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1. WTO相关规则的严格执行与完善。一方面,WTO要严格贯彻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贸易自由化规则,保证争端解决机制顺利运作,杜绝违规行为逍遥法外的现象的出现,排除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形形色色的壁垒,缓和各成员间的紧张贸易关系;另一方面,WTO各成员方也不能安于现状,必须展开新一轮多边谈判,解决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新的形势不断完善WTO的规则体系,寻求国际经济秩序的突破,使得该秩序更好地平衡世界各国的经济利益,建立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
2. 各个区域经济组织要明确其终极目标是建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端正对待区域组织与WTO关系的态度。当前,区域经济组织已经显示出某些开放性的态度。例如,亚太经合组织在“茂物宣言”中强调,该组织成员强烈反对成立一个同全球贸易自由化目标相偏离的内向型贸易集团;欧盟也一再强调其否定封闭性和排外性,实行开放性;美洲国家首脑会议也强调,在美洲建立泛美自由贸易区,决不是要建立一个封闭的贸易集团。而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表明了中国的态度: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不会对世贸组织形成障碍,中国与东盟将更好地分享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利益。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就如同支撑高速前进的世界经济列车的“双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各自客观存在并相对独立地发挥着作用,忽略或者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对人类进步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阻碍。假若我们想要过急地完成“并轨”,则在客观上是不现实的,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只有因势利导、把握脉络、化解冲突、协调互动,才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正确选择。可喜的是,开放的中国采纳了正确的选择,并已经启动了在积极参与WTO体制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努力开拓更广阔的区域经济合作空间的“远征”,而拟在十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就是突出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