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 )是每个国家在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制约下都平等享有的管理其国内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权威(supremeauthority ), 以及在其对外交往中平等拥有的独立权(right toindependence)、平等权(right to equality)和自卫权(right toself—defense)。尽管主权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西方, 西方国家也曾高举主权大旗捍卫自身的利益,但是,它们从未打算把主权平等原则扩大到弱小国家身上,例如,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时期,宗主国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之间完全是一种对抗性的关系;第三世界兴起之后,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大国仍然奉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政策,因而造成双方在国家主权问题上的严重对立。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时常以各种借口任意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根本不顾及国际法的存在和尊严,根本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地位。这是当今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主权观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从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家主权原则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平等。当今世界由近200个主权国家构成,其中185个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每个国家, 不论处于联合国之内还是之外,至少在理论上,都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然而,理论上的承认和尊重不等于现实。正是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和不一致导致了一系列主权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例如,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对格林纳达、巴拿马、伊拉克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践踏;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和法国对埃及主权的干涉;作为超级大国的前苏联对捷克斯洛伐克和阿富汗的入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伊拉克对科威特的武力吞并以及作为地区强国的越南对柬埔寨的侵略等。冷战的终结,使东西矛盾的重要性下降,南北矛盾突出,而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在经济上的差距不断拉大又进一步恶化了这一矛盾。可以说,南北矛盾是冷战后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矛盾,也是当今国际关系最基本的结构和特点。这种不平等的国际结构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承受“结构性压迫”,从根本上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必定要长时期地受制于发达国家。只要这种纵向的或等级式的国际结构不改变,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就始终会受到发达国家的挑战。1998年12月发生的美英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空袭伊拉克并在此后对伊南部和北部“禁飞区”的军事和民用设施实施空袭,以及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连续78天的野蛮轰炸等事实表明: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将本国的主权置于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地位之上,而且还任意践踏,双方的主权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
二、绝对主权与相对主权。所谓绝对主权,就是指一国的主权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唯我独尊,神圣不可侵犯,不承认任何外部权威和规则对它所施加的影响和限制。从现实情况看,绝对主权是不存在的,因为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存在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假如存在着绝对主权,那么就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要么是各国之间无任何来往,各国都奉行闭关锁国政策,不存在任何国际关系;要么是各国之间的无休止的混战,每个国家都过分强调自己的主权,而完全不顾别国的利益,即把本国的主权提高到绝对和至高无上的程度,其结果只能是恶性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绝对主权尽管在实际上不可能,但可以作为一种国家所追求的政策来发挥作用。现代主权理论的鼻祖博丹就倾向绝对主权论,霍布斯更是强调绝对主权的重要性。但他们所主张的绝对主权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绝对主权平等论,即各主权国家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所以,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初期,它们大都采取绝对主权(平等)政策,其根本目标是为了完全排除外部势力干涉本国内部事务的可能性,巩固和稳定国内政局,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切身利益,在国际关系中保持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性和领土的完整性。 例如,16世纪的法国对内加强君主专制统治、对外反对罗马教廷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斗争,16、17世纪荷兰反对西班牙的斗争等,都需要绝对主权理论的支持。但是,当欧洲民族国家成长起来以后,便不再坚持绝对主权(平等)理论了,代之以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即把本国主权置于别国之上,侵害甚至否定别国的主权。“西方国家用主权理论巩固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地位之后,就陷入了某种困境,即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所倡导的独立原则及平等原则与资本的无限扩张性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注:俞正梁:《发展中国家在主权问题上的当代选择》,《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第33—34页。)在资本扩张规律的作用下, 欧洲列强根本不承认亚非拉国家和地区的主权,其结果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殖民化和半殖民化。在全球实现非殖民化后,西方发达国家不得不面对现实,在形式上承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尽管它们在政治、经济、金融、科技、军事和文化等方面都占压倒性优势,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它们永远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学者借助经济全球化在不断地限制着国家主权的客观现实,提出了貌似公允的“相对主权”论,为本国凭借自身优势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寻求“理论依据”,妄图以此保持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达到永远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而处于民族国家形成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则针锋相对,正如西方民族国家在其形成初期一样,坚决主张绝对主权(平等)论,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给发达国家任何可以作为干涉自己内政的理论上或原则上的借口。因此,在冷战后的今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主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就是坚持绝对主权(平等)论还是相对主权论。
三、领土主权的不可分性与可分性。国家主权的基础是领土主权,而领土主权的核心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原则。起初,是主权理论与领土的牢固结合,才导致了真实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不仅仅是指一个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威性和对外独立性,而且必须要有领土主权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没有领土主权,就没有主权国家的实际存在,这也是与前主权国家之间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发展中国家毫不动摇地坚持领土主权原则,坚持国家领土的不可分割性。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稳定,更好地保持国家的独立性。然而,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奉行干涉别国内政的政策,因而主张领土的可分割性。但是它们所主张的是发展中国家领土的可分割性,而不是分割自己的领土。例如,美国擅自在1903年策动哥伦比亚的马拿马省彻底脱离哥伦比亚而独立,使其成为一个主权国家;1991年12月25日,德国不顾欧共体其他国家反对,率先承认了作为南斯拉夫自治共和国的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的独立,从而严重破坏了南斯拉夫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破坏别国领土主权的做法,是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粗暴践踏,严重威胁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独立与民族统一。这说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与矛盾是十分深刻的,斗争也是相当激烈的,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
四、内政的不可干涉性与可干涉性。所谓内政,就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国际法上规定的属于一国管辖的一切。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是否属于内政,其主要标准是:“首先是区分某一问题和行动的性质是否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事项;其次是看这一问题和行动是否破坏公认的国际法。”(注:史达心主编:《现代国际法教程》,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5页。)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就必须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如果不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那么对于弱小国家而言,国家主权就是一句空话。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原则性分歧:前者主张,为了保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尊严和有效性,各国必须严格遵守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样才能维持各主权国家的独立和国际秩序的正常运作;而发达国家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借口来否定它,认为“过去曾被禁止的干涉现在不一定仍然被禁止”,(注:Kelly Kate Pease and DavidP. Forsythe,"Human Right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World Politic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15. May 1993,p.294.)而且更重要的是, 它们在行动上却一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破坏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把本国利益置于别国利益之上。例如,1998年8月7日,在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的大使馆外,先后发生炸弹爆炸,死224人,伤数千人。8月20日,美军对此进行报复,炸毁了苏丹一家化工厂。事后证明,苏丹的这家化工厂与恐怖分子和化学武器的制造根本没有任何联系。
五、主权高于人权与人权高于主权。主权,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个人权利的集中表现,可以说是一个“大写”的人权概念;而以个人为单位的人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指建立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之上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可称为“小写”的人权概念。“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注:佟唯真编:《中国人权白皮书总揽》,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3页。)因此,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当然,人权与主权是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统一的关系:人权是主权国家发展和促进的主要目标之一,其发展程度的高低直接标志着该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另一方面,人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不是某个国家或某类国家的专利品,中国于1998年10月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人权在具有普遍性的基础上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不考虑各国的国情而一味追求人权的普遍性,只能导致主权国家的社会动荡,不利于主权国家的正常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看,也不利于该国人权和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因为,“如果他国得以‘违反基本人权’为借口而进行‘人道主义的干涉’,各国主权将毫无保障”。(注:史达心主编:《现代国际法教程》,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4页。)自本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总统卡特将“人权”问题引入国际关系领域之后,人权开始成为国际关系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敏感问题。西方国家极力促使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和政治化,并单方面为人权的概念、内容和标准进行定义,“企图把西方的一套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观、价值观强加给广大发展中国家”。(注: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7页。)似乎西方的价值观成了全世界唯一通用的尺度。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推行人权外交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别国内政的政策,认为这只是西方国家继续控制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而已,因而坚定地主张人权问题是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并且坚信“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注: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77页。)
六、国家主权优于民族自决权与民族自决权优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是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族自决权使一个民族或若干民族单独或共同上升为主权国家的地位,因而成为主权的民族。如果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与该民族所享有的主权完全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如果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那么国家主权则由构成该国的所有民族共同分享和共同拥有,即使在多民族国家出现了民族矛盾,某一民族要求独立,也需要得到该国中央政府的同意。例如,1998年8月20日, “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裁定:没有联邦政府的同意,魁北克不得脱离联邦。”(注:《参考消息》,1998年12月29日,第3版。 )就是一个极有力的证明。当某一民族转变为主权民族后,其民族自决权自动上升为国家主权。然而,由于世界各民族国家发展程度的不同以及各主权国家的民族成分不同,在同一时期内,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对它们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一般说来,作为解放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在殖民地时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为被压迫民族彻底摆脱西方殖民统治和获得独立与主权立下了汗马功劳,从而使世界上几乎每个民族或单独或集体地组成了主权国家。但是,在主权国家遍布整个世界的情况下,继续强调民族自决权原则将无疑要破坏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因为几乎所有的民族都被包括在主权国家之内,民族自决权只能在主权国家范围内来实现,而不可能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外实现。因此,国家主权原则理应高于民族自决权原则,而不是相反。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前者主张国家主权原则高于一切;而后者则坚持民族自决权原则在一定情况下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立场和做法是有选择性的,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加以使用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付发展中国家及其竞争对手,是为其干涉别国内政服务的。例如,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中国台湾、西藏等问题上的立场以及对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问题上的态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七、权利说与权力论。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权利的保障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靠国际法;二是依赖于彼此间的相互尊重;三是借助国家实力。其中国家实力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可靠的手段。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实力,很可能会导致对外扩张,从而侵害别国的合法权利。在国际社会中,不能因国家实力弱,就将其定位在不充分享受国家主权权利的位置上,为大国干涉弱小国家的内政提供方便。主权对于弱小国家之所以重要或者说弱小国家为什么极为重视主权,就是因为它为它们提供了法律上与大国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而使得大国不能任意和毫无顾忌地干涉小国内政。所以,发展中国家坚持权利主权说,而发达国家则主张权力主权论。即前者把国家主权当作一种各国平等享有的权利(right),无论大国还是小国,这种权利一律平等; 后者把国家主权主要视为一种各国不均衡和不平等拥有的权力(power), 国家拥有的权利的多少直接产生于其权力的大小,大国因权力大而拥有更多的主权权利,小国因权力小而享有的主权权利就少。但是,“主权平等学说意味着的不是平等的能力而是平等的权利”。(注:Eleonore Kofman &Gillian Youngs, Globaliz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Pinter,1996,p.113.)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强弱地位。作为弱者,发展中国家自然要避开自己在实力上的不利地位,只能以国际法所承认的和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主权国家应当享有的权利来对抗发达国家所奉行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政策,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而发达国家在对外关系中处处借助权力优势来推行损人利己的政策,以不断扩大自身的国家利益,继续维持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主导地位。
八、国家主权利益与国家强权利益。国家利益是指为了满足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分为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前者指为了国家的正常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主要包括维持国家正常生存的安全利益、维持国家正常发展的经济利益、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作的政治制度利益以及维持国家基本特征的文化传统利益等。这些利益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是合法的利益,因而称为国家主权利益;处于根本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则属于非根本利益,而如何界定这部分利益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其主观性很大。大体上,国家的非根本利益由合理合法的和不合理不合法的两部分构成。但是,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对国家非根本利益的界定主要是权力,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因为任何国家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声称其境外的某些利益属于其国家的非根本利益,问题是它是否有能力去追求、去实现这些非根本利益。国家权力小的国家不可能在远离本国的地方实现其所追求的国家利益,只有国家权力大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这种国家利益。这种基于权力之上的非根本利益就是强权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家权力小而坚持国家主权利益的观点。这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所一贯坚持的完全平等的立场:只有每个国家都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追求正当的国家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各国之间的冲突才能大大减少,国际社会才能处于一种相对和平的状态。然而,发达国家不仅仅要保护其根本的国家利益,而且还要追求超出其正常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损人利己的非根本利益,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拥有强大的实力,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会受到国际社会有效的惩罚,所受到的至多是苍白无力的谴责而已。从整个国际关系史来看,国际社会之所以发生冲突和战争,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大国和强国追求国家强权利益而造成的恶果。
九、国家主权与政府管理权一致与不一致。国家主权原则使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和强弱,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一个国家获得了主权,同时就意味着代表该国的政府也获得了主权的使用权,因为政府不仅代表国家,也代表其人民。根据这一原理,只要一国的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就表明国际社会承认了代表该国主权的政府的合法性。“近代国家主权原则在历史上是作为国家的性格与合法性的法律表达形式出现的,它表达了国家在严格划分的领土疆界内行使合法权力的权利。”(注:R.B.J.Walker, Inside/Outside: InternationalRelations as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3,p.165.)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主权与政府管理权是一致的。但是,冷战结束后,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需要,提出了所谓国家主权与政府管理权或称政府主权不一致的观点,即一国的主权虽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并不意味着代表该国的政府因此而取得了合法性。此外,一些西方学者还将主权划分为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两部分,认为人民主权高于国家主权。例如,在美国入侵巴拿马这一问题上,美国学者韦伯(Cynthia Weber )就认为:“保护巴拿马人民的主权就意味着侵犯巴拿马国家的主权”。这些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西方大国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辩护和制造借口。
十、主权有效论与主权过时论。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处于民族国家形成的初级阶段,正是需要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维护社会稳定、在国际上维护国家独立的关键时刻。对于发展中国家,国家主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而是其最低生存和正常发展的前提条件有没有保障的问题。但是,在西方学术界,有不少学者宣扬主权过时论,认为经济全球化、国际相互依存、国际社会信息化等发展趋势,不仅使得国家主权名存实亡,而且还使它成为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很自然,处于民族国家发展初期阶段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抵制外来侵略、反抗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和维护国家稳定的客观需要,坚决反对主权过时论。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面对当今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压迫”,还主张“大主权论”,即一国内政绝对不容干涉的观点。“的确,主权在维持新兴国家并使其永久存在方面至关重要。由于缺少有效运用主权权力的条件,它们能够利用司法程序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而这一点对于这些准国家的继续存在是极为重要的。”实际上,主权对于发达国家仍十分重要,因为每个国家,即使再强大,也不可能完全抛弃本国的主权。主权在这个国家林立的世界上不可能过时。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对主权的运用上也存在着区别。前者一直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其主权完全平等的原则;后者虽然在表面上承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但其对外行为表明,它们经常违反这一原则,并且在不同的问题上或在对待不同的国家上,其态度和做法也不完全一样,最典型的表现是,它们一方面坚持本国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却以各种借口来干涉和践踏别国的主权,将本国利益置于别国利益之上。对于本国而言,发达国家坚持民族自决权要从属于国家主权,例如美国绝对不会允许国内的任何一个少数民族脱离美国联邦而独立;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则以其民族自决权和人权来对抗其国家主权,以此来破坏它们的民族统一与领土完整,例如美国在中国台湾、西藏以及在南斯拉夫的科索沃等问题上的做法。“美国等西方国家要限制的只是别国的主权,而不是自己的主权。正如1991年5 月日本日立基金会与美国联合国学会的‘世界新秩序概念’研讨会的报告所指出的,‘主权问题是个敏感问题,国家一般都对限制其他国家的主权感兴趣,而同时又主张自己主权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注: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84页。 )美国等西方国家不仅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实施双重标准,在人权问题上的做法更加露骨。在1981年10月里根政府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人权备忘录”中指出:“人权应有双重标准,即所谓发扬光大民主价值观念使苏联政府陷于窘境的‘积极标准’和对盟国侵犯人权行为不必采取行动而只批评一下即可的‘消极标准’”;(注: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东亚国家人权观透视》,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39页。)在实践上,“当英国人预见到会失去对香港的控制的时候,才开始担心在香港的中国人的政治权利,为什么不能及早考虑这些问题呢?美国人只有在对华贸易成为其重要的经济因素时,才开始将人权问题同对华最惠国待遇条款联系在一起。当精神折磨、拖延和谋杀发生在盟国时,美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注:(德)弗劳利安•康马斯(荷)尤迪特•施塔波丝著,陈宝等译:《新亚洲——亚洲挑战世界》,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30页。)总之,继续控制和剥削广大发展中国家、永远主导国际社会的战略意图和强权利益的驱使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家主权原则上存在重大分歧的主要原因。只要发达国家不改变其霸权主义政策和损人利己的战略意图,上述分歧就不会消失。
原载《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