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浪潮的风起云涌,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世界的轨道。全球化不仅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利益,也迫使各国调整政策以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因而围绕着全球化引发了许多争论,特别是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的争论。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对于全球化过程中国家主权的理论立场产生了明显分歧。那些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为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大国的影响力,力图抛弃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它们打着“人权”和“人道主义”的旗帜,大肆鼓吹干涉主权理论。大批新兴民族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独立自主权,坚持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干涉性,坚持绝对主权的立场。于是,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的立场纷争以及“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的争论,成为20世纪末的国际焦点之一。
一、国家主权的理论渊源1.国家对内主权理论的形成近代国家主权理论是适应西欧孕育和形成民族国家的特殊需要的产物。到15世纪末,西班牙、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开始形成民族国家,但是,国内的分裂因素和国外的干涉势力仍威胁着这些新兴民族国家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在严峻的政治现实面前,为了遏制国内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反对罗马教会的干涉,为了加强王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影响深远的近代国家主权理论应运而生。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让•波旦(Jean Bodin)最早对近代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家论六卷》中,波旦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国家只是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存在”。(注:[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 )波旦进一步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并分析了国家主权的内在特征,即它是最高的、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与的。波旦认为,除了向上帝负责和受制于自然法则之外,主权的行使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波旦之后,法国政治思想家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将近代国家主权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阿尔色修斯从契约理论和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同意和契约(默契)是组成任何社团的基础,国家也是社会契约的产物。阿尔色修斯理论的最重要之点是,他使主权必须寓于作为法人团体的人民。(注:[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75页。 )结果是主权从来不能转让和交由一个统治阶级或家族所拥有。权力根据国家的法律授予一国的行政长官,即由法人团体授权予其行政长官以使该团体的宗旨得以实现。如若掌权者由于任何理由失去了这种权力,那么它就得归还给人民。这一理论是迄今为止出现的最早关于人民主权的明确阐述。2.国家对外主权理论的形成波旦和阿尔色修斯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是基于国内政治的需要,它强调的是国家的对内主权。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国家主权论,则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侧重于阐述国家的对外主权。17世纪的欧洲,到处一片混乱,君主专制制度的兴起使得武力成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仲裁者。此外,宗教改革以后宗教战争的影响,给欧洲国家间关系带来了根深蒂固的宗教仇恨。在赤裸裸的政治野心的背后,还隐藏着经济的诱饵,各国沿着扩展、殖民、扩大商业以及开拓新发现领土的道路发展。这就为制定一套指导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全面系统的规则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从荷兰自身的情况看,1581年尼德兰北方七省脱离西班牙而宣告独立,成立荷兰联邦共和国。由于西班牙不断对之用兵,造成荷兰国际地位的不稳定。为反对西班牙的侵略,争取荷兰在国际上的独立身份,格老秀斯提出了以对外主权为主的国家主权理论。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注:叶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页。)也就是说, 作为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不仅在国内有效,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关系。3.国家主权理论实践空间的国际拓展1648年,西欧主要国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使主权理论的实践空间大大拓展,并对欧洲国际关系体系产生了实质性、广泛性和深远性的影响。该和约不仅正式承认了荷兰和瑞士的独立,而且还从法律上承认了德意志各诸候国的主权地位。这实际上是把拥有主权的各诸侯国和残留的神圣罗马帝国摆放在了平等的位置上。该和约还规定,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的条款,创立了对违约国家可以实施集体制裁的案例。该和约承认新旧两教享有同等的权利,打破了罗马教会的世界主权论,使之不再享有任意干涉世俗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国际法脱离了神权的束缚。和约缔结以后,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注:参见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8页。)该和约在实践上肯定了格老秀斯所提出的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该遵守的准则,为主权国家对外抵御各种干涉和侵略、对内平定封建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的新型欧洲国际关系体系,它意味着国家不论领土大小和成立(形成)先后,在国际关系上一律平等。这一国际关系体系的特点表现为:各国独立自主、各自为政,国际社会呈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
二、干涉主权论与绝对主权论:国家主权理论的分歧1.干涉主权理论日渐抬头近代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于西欧,它对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屏障作用。当早发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由于垄断资本的扩张性,促使那些早发资本主义强国开始对外侵略扩张,强占殖民地,开拓海外市场。这样,那些曾经对西欧民族国家形成和巩固起到保护和屏障作用的国家主权理论,反而成为这些国家对外扩张的障碍。于是,一些西方学者开始鼓吹“主权过时论”。在“冷战”期间,由于美苏对抗和互相掣肘,因此能够采取的干涉行动比较有限,有限的干涉内政事件多局限在两大集团内部,如苏联入侵匈牙利和阿富汗。“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格局由美苏两强称霸的两极体系转为美国一强独霸的一极体系,各种形式的地区冲突为强国干涉弱国内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国际格局发生巨变,那些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国力强大,为拓展国际活动空间,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大国的影响力,而力图抛弃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它们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帜,大肆鼓吹“维护人权”、“维护人道”的干涉主权理论,为对外扩张和建立符合自身意图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鸣锣开道。在美、英等西方国家所谓“新干涉主义”(即人道主义干涉)的推动下,联合国也获得了行动的机会,它积极参与了诸多地区热点问题的解决。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既包括非暴力活动,也包括强制性军事行动,而正是这些强制性的军事行动,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外交大臣库克更是公开呼吁在科索沃冲突结束后,赋予联合国一项新的权力——干涉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他认为,一国政府若以主权为保护伞对本国人权进行侵犯,这是不能接受的。他要求重新考虑“正义战争”的定义,即改写联合国宪章。一些西方学者也积极为所谓的“新干涉主义”提供理论支持。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主权的合理公正行使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行动。1999年5月,美国《新领导者》杂志在对俄罗斯车臣、 中国西藏等所谓人权问题进行无端指责的基础上,抛出进行人道主义国际干预的5项原则:(1)世界各地大规模的屠杀和种族灭绝,与对边界的侵犯一样不可容忍;(2)国家主权不能成为绝对盾牌;(3)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能单独决定军事干预是否合适,没有类似联合国安理会这样的机构,军事干预不仅会导致世界无政府状态,还会使世界回到力量决定正义的时代;(4 )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应让其他大国对破坏和平和人权的事件负起主要职责;(5)干涉行动必须与问题的严重性相称,即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干涉可能导致冲突升级的危险程度决定干涉的程度,决定是采取经济制裁、贸易禁运还是军事行动。美国《外交》杂志1999年第3期发表文章指出:冷战以来的事件表明, 落伍的反干涉主义制度已经不再与现代正义观念同步。该文认为,挑战一项法律与挑战法治并不是同义语。恰恰相反,挑战非正义的法律(就像北约对联合国宪章的挑战那样)就能够现实地强制实施正当或合法的制度。(注:参见美国《外交》杂志1999年第3 期所发表的文章《新干涉主义——对正义的国际法的探求》。)对于西方国家的干涉主权立场以及“冷战”结束以后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军事干涉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表示坚决反对,在发达国家内部也一直存在争议。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看,由于这些国家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经济基础较为脆弱,政治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对人权的保护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它们十分担心各种以“维护人权”为旗号的外来军事干涉,坚持维护自己的主权,或者说主张在维护主权的前提下维护人权。毫无疑问,新干涉主义者鼓吹要按照“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修改国际法,就是要从根本上破除主权国家的“坚硬外壳”,而一旦这个外壳不存在了,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干涉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经济、军事、科技优势,因此它们不担心有哪一个国家会干涉它们的内政。然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趋势则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值得关注和警惕的是,即使是在国际组织授权下的人道主义军事干涉行动,也往往是事与愿违。联合国维和部队在索马里的受困和最终撤出、北约空袭南斯拉夫以及维和部队开进科索沃以后所发生的阿族袭击塞族事件,都是例证。国际相互依存关系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仍然要求主权国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担当主要角色。如果主权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受到伤害并导致国家内部结构不稳定的话,势必严重阻碍这一进程,并最终影响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因此一些学者指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发展,国家一时一刻也不能没有主权”。(注:孙建中:《论国家主权及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与侵蚀》,载《太平洋学报》1998年第4期,第64页。)
2.绝对主权理论寸步不让国家绝对主权理论渊源久远,自近代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以后,不论是让•波旦,还是格老秀斯,他们都坚持国家绝对主权学说。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开拓的近代欧洲国际关系体系,实际上也是以国家绝对主权为基础的。这一国际关系体系一直延续到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而告终。此后,国家绝对主权学说由于已经成为欧美资本主义列强对外侵略扩张的障碍而受到挑战。与欧美资本主义列强不同,那些在二战以后伴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重新获得独立地位的民族国家以及大批新兴的民族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脆弱、综合国力不强、政局不稳、军事防卫能力有限,容易受到外来干涉,它们迫切需要国家主权这个坚硬的外壳来保护自己。为维护自身的独立,这些重新获得解放和新兴的民族国家坚决捍卫国家绝对主权学说。它们指出,西方学者所鼓吹的“主权过时论”和“新干涉主义”,其意图不是否定本国的主权,而是否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它们坚持认为,主权就是保护本国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就是争取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获得平等地位和待遇的权利,同时也是反对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强大法律武器。绝对主权学说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行为主体,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坚持绝对主权的国家,大都经历过外来侵略或殖民统治,它们亲身经历了资本主义列强仰仗经济和军事实力进行殖民侵略、恃强凌弱、以富压贫的痛苦,因此它们在获得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以后,十分珍惜国家主权。在当今世界,虽然“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已经被写进《联合国宪章》,但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它主要体现在国际法文件和国际组织的一国一票表决原则上。由于主权国家之间在国家实力、资源、人口和领土面积等要素上的实际上不平等,由于国际关系实际并非完全由国际法指导和调节,弱小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自然处于不利地位,其主权也处于不安全状态,时常成为大国干涉的对象。为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外来干涉甚至武装侵略,这些新兴民族国家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干涉内政行为,坚持国家绝对主权的立场是十分容易理解的。绝对主权理论无疑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它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对二战以后兴起的广大亚非拉民族国家捍卫自身主权、维护民族独立和尊严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国际性、世界性的轨道,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也逐渐显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当今世界的国际一体化和相互依存度不断加强,全球政治、经济和文化日益呈现出广泛的相互联系性。一方面,全球化给各国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另一方面,全球化也制约着各国的发展,极大地影响着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两者处于互动之中。也就是说,全球化对国家绝对主权学说提出了挑战,在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的过程中,那种将国家利益仅仅局限于强调维护自己的安全、经济和政治利益,已经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了。一个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各国之间的合作,有赖于打破传统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要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利益,就不可能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更不能抱残守缺、偏居一隅。纵览寰球,“人类面临的许多挑战往往超越国界的限制。经济关系、贸易交流、科技发展、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减灭灾害、禁绝毒品、预防犯罪、防止核扩散和防治艾滋病等诸多方面都是全球性问题。”(注: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发表讲话》,载《人民日报》1994年11月16日。)“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注:江泽民:《中共十五大报告》,“国际形势和对外政策”部分。)而要合作,就要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就要受到国际社会的制约,就要出让部分利益。因此,那种传统的国家绝对主权学说应该改变,以便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去。
三、限制主权论:第三种国家主权学说综上所述,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干涉主权论和绝对主权论分别具有自身的重大缺陷,也不符合当前国际关系体系的实际格局和发展趋势。为此,第三种国家主权学说理应受到重视,即限制主权论。限制主权学说的基本立场是,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并非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作出决定,它还要受到国际社会公约、条约、规范、惯例和舆论的限制。这种限制有两种:一种是被动的限制,即在国际组织或国际舆论压力下进行政策调整;另一种是主动的限制,即为扩大本国的利益或维护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主动限制行使主权或将一部分主权让与国际组织。(注: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 199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国家本身有一个产生、发展、变化以至消亡的过程。民族国家的主权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削弱乃至最后消失的过程。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主权也在发生变化。中国学者的最新研究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形势的变化,人们对‘国家主权’的概念也有了新的认识。过去属于主权国家管辖之内的某些别国不能过问的事,今日变得可以过问。”(注:夏东旭等编:《世界人权纵横》,时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4页。)例如,欧洲人权法院的设立,实际上已经涉及欧共体成员国的主权问题。各国出租土地给外资或设立自由贸易区,以往都被认为是出卖或丧失主权的象征,而现在已被认为是发展经济的正常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随着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增多,国家的一些内部政策已经不能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来单独制定,传统的国家绝对主权论事实上已经受到挑战。生产力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使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增多,环境污染、人口增加、核扩散问题、跨国犯罪问题、恐怖活动问题、毒品问题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携手采取协调行动。为了全球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主权国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权的部分限制或让与已经是不可避免的。国际组织的日益强大也削弱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排他性。在国际舞台上,国家已经不再是惟一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另一主体参与国际事务政策制定的力量越来越大。这里需要明辨的是,主权和国家利益不能完全等同起来,放弃或出让部分主权的行为并不等于放弃或出让国家利益。阎学通指出:“主权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可以称为主权利益。主权利益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与所有的国家利益都能保持一致的。例如,中国要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就得和其他成员国一样,放弃一些国内的经济决策权和经济管辖权,但这并不等于放弃国家利益。”(注: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页。 )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时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放弃不多的主权利益以维护更大的国家利益,另一种是为了维护有限的主权利益而不惜牺牲更大的国家利益。显然,后者是不可取的。当主权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或不可兼得时,应对不同利益加以权衡,根据利益的大小来决定,而不能一味地以利益性质来决定。因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需要树立一种新的主权观念:即维护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而不在于主权自身;为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可以适当地限制或让与不多的国家主权。那么,限制主权学说与干涉主权学说的区别何在呢?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阐明主权的基本内容。一般认为,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对内的管辖权,对外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概而言之,限制主权学说和干涉主权学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它们所要制约的国家主权内容不同。限制主权学说所要限制的主要是国家的对内管辖权,它主张国与国之间通过谈判和对话来解决彼此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缩小矛盾和分歧,反对各种以“促进民主”、“维护人权”、“维护和平”为由的强制性军事或武装干涉行动;而干涉主权学说所要干涉的不仅包括主权国家的对内管辖权,还包括主权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也就是说,干涉主权学说已经跨越、突破了国家主权的最为坚硬的外壳,它以强制性的军事干涉来直接对抗国家主权,从而表现为对国家主权的根本性的否定和无视。限制主权学说所要限制的国家对内管辖权,首先表现为对经济决策权的限制。它包括:(1)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 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市场的制约。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的力量日益壮大,世界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强。各国政府为了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获得好处,就必须改善投资环境和劳动力标准,甚至降低税率,以大力吸引外资进入。为此,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作用自然减弱。全球电子货币市场的形成,控制货币的权力转向货币交易商手中,使得国家的货币发行和汇率确定的权力受到限制。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作用加强,也制约了政府对主权的行使。(2 )在国与国的经济关系中,政府之间的相互制约增强,限制了主权的行使。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活动和交往不断增强。为此,各国政府之间需在较广范围内进行合作,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也相应增强。一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可以影响其他国家,一国的对内经济政策同样能够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限制主权学说所要限制的国家对内管辖权,其次表现为对经济资源和居民管辖权的限制。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生产投入从自然资源为主转向以智力资源为主。在自然资源对经济活动起决定性作用的时代,政府对经济资源的管辖权比较容易实施。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和智力资源成为决定经济绩效的决定性要素,成为国家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和智力资源的特殊属性,使得政府对经济资源的管辖变得困难了。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提高促进了国际性的技术移民,跨国公司和地区经济一体化也加快了人员流动的进程,这使得政府对居民的管辖权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限制主权学说所要限制的国家对内管辖权,还表现为对社会事务管辖权的限制。生产力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使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增多,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携手采取协调行动。为此,主权的部分限制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
原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