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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外交政策透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9-06 16:28阅读: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不仅是国际法基本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而且是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各种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从国际政治的角度对国际法问题加以论述,因其理论倾向和论据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一些学者的意见是,国际法是不存在的,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如果将国际法加以编纂并作为适用于国家间政治关系的规范,那么国际法将通过其内在的力量,即使不能取代国际舞台上的权力斗争,也能对这种权力斗争施加限制性影响。公认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汉斯 · 摩根索即持后一观点。其所著的、由肯尼思 · 汤普森于1985年修订的《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利与和平的斗争》第六部分的标题"国家权力的限制:国际法",较为现实地反映出国际法作为国际政治的一种因素。  

 

       不过,若从更宏大的国际背景和更理论化的角度考察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似乎不足。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所谓"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是说国际关系受一定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梁西先生一针见血地点明两者之间实质联系,指出"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社会基础。他随后对"不仅国际法需要有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社会的存在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进行论证,并得出结论认为:"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种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不过,由于"国际社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时隐时现的局限性,是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国际法专业开设现代国际关系专题的目的就在于从宏观上把握国际关系的演变、理论与现实问题,全面体会国际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本次专辑可谓是对是否实现这一目的一次检验。

 

       本次专辑辑录2001级、2002级国际法专业部分硕士研究生关于美国学者基辛格的《大外交》、布热津斯基的《大棋局》、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等著作的书评。它们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对美国对外政策、美国与世界各国的关系、大国对外政策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了细致而深刻的探讨和研究,其中一些书评对于我们理解当今世界的重大国际关系事件的国际法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美国纵横捭阖的外交策略——读< 大棋局>有感》《亨廷顿< 文明冲突>杂感》《评亨廷顿的<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评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塑造世界之路:理想主义或现实主义》《从< 大外交>浅析美国外交政策的构成》《均势制衡理论的重要意义—— 读“大外交”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