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构建一个基于规则的管理海洋事务的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南海仲裁案典型地代表了国际法上的积极诉讼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其对管辖权的行使超出了《公约》规定的法定权限,其对《公约》的"造法性"解释和适用造成了国际法的碎片化,破坏了《公约》的统一性、完整性,损害了《公约》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声誉和权威,事实上成为国际政治的工具而非通过司法实现和平的途径。中国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符合国际法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和减轻了南海仲裁案对国际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坏和负面影响,对构建基于规则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 国际仲裁; 国际法律秩序; 欧洲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