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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良:论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完善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1-16 09:23阅读:

摘要:现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明显滞后于我国对外的缔约实践,亟待修订。修订该法除了应坚持法律修订普遍遵行的原则外,尤其要遵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一国两制"原则。可将该法更名为《缔结条约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主席的条约签署权,增加涉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缔结条约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并适当增补关于条约保留的条款。现行的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关于条约批准权及其程序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无需变更或修改。 

关键词:缔结条约; 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法; 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