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先存权问题的产生主要有政治、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沿海国因在争议海域单方面颁发勘探开发许可证而产生的先存权,是与沿海国承担的相互克制的义务相冲突的。海上共同开发中先存权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明确承认先存权、不正式承认先存权、先存权重新授权、回避先存权问题和单方废除先存权等。中国政府可以分别采取阻断、纳入和顾及等策略,来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先存权问题。
关键词:海上共同开发; 先存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