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岛屿对海洋划界具有特殊影响,但实在国际法对此类问题缺乏相应规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全效力和部分效力仅适用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能够明确的海洋划界; 零效力则不论主权归属能否明确都可适用; 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在国际实践中更为常见。当事国的主观意愿决定了争议岛屿不同法律效力的选择范围并成为考虑其他客观条件的前提。自然环境对争议岛屿的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当事国的主观意愿具有较大影响,地理位置可能导致争议岛屿法律效力的差异并影响当事国的主观意愿,公平原则势必在争议岛屿法律效力的确定中发挥更大作用。钓鱼岛属于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岛屿,若在明确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划界,则钓鱼岛可被赋予较低程度的部分效力或零效力; 若在不明确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划界,则其只能被赋予零效力;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应成为优先选择而应当向划界协议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过渡。
关键词: 争议岛屿; 海洋划界; 法律效力; 钓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