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应当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当前海洋法领域国际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主张的公海自由原则和发展中国家坚持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形成了尖锐的对立,然而这两项原则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欧盟及一些国家提出了所谓的“第三条道路”,这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框架下解决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定义和类别、适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来看,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具备作为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未来政府间谈判有可能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为基础构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考虑到我国在深海生物资源调查、获取和研发利用上所处的实际状况,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政府间谈判中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出作为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海洋遗传资源 公海自由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海洋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