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利用国际仲裁解决其与东道国间投资争议。是现代国际投资法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对于海外投资仍具有重要意义。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是两个公认的行使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对两个条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院2007年5月迪亚洛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核心内容。判决总结了自巴塞罗那公司案以来三十余年国际法实践,又一次阐述了外交保护制度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对于我国加强对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海外投资; 外交保护; 替代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