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ICSID公约仲裁规则》2006年的修订增加了第41(5)条异议程序,旨在快速驳回无法律实质之诉请,以遏制滥诉。迄今为止适用该条款的四个案例表明,仲裁庭对于适用该条款的审查标准已初步形成共识。依据这些标准,仲裁庭较有可能基于管辖权的原因而驳回全部诉请。第41(5)条适用的实际效果是将管辖权异议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增设该条款的预设目标;但该条款还是起到了减轻被诉东道国诉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