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3月,欧共体和美国分别就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措施向WTO提出与我国进行磋商的请求。该案可能成为WTO诞生后争端解决机构(DSB)所受理的第一起金融服务贸易争端,因而广受关注。在DSB近年来所处理的"美国赌博案"、"墨西哥电信案"等服务贸易案例中,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条款运用的思路和具体分析,对于解决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GATS中的一般例外条款和《金融服务附件》中的审慎监管例外条款能否作为中国政府免责的理由,也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