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2003年3月19日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黄进教授在国际法研究所的邀请下为同学们作了上述标题的学术报告。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肖永平教授主持了该报告会。 黄进教授长期致力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研究,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研究区际司法的学者。在中国加入WTO时,黄教授又把目光投入到中国两岸四地加强经贸联系的法律架构问题上。该学术报告即是黄教授最新的研究成果。 黄教授认为: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作为独立关税区已同为WTO的成员,形成一国在同一国际组织有四席的格局。在这一格局下,特别是由于海峡两岸尚未实现统一,WTO协定如何在两岸四地适用成为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而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两岸四地的适用即是其中一例。他首先回顾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历史发展,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变化。他认为最惠国条款并非是绝对的,它也存在例外。然后,他提出问题:是否存在正当合法的理由可以构成最惠国条款的例外,在两岸四地之间实行比最惠国条件更为优惠的措施,以扩大或促进两岸四地之间的贸易规模和区际贸易自由化。为此,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同一“主权”例外问题两岸四地虽是WTO的四个独立的成员方,但共享一个主权,同属一个国家。“同一主权”能否成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呢?所谓“同一主权”例外,就是在关税与其它贸易条件方面,两岸四地相互之间给予的优惠,高于它们给予WTO其它成员的优惠,但因为它们同属一个国家,应被认为可以构成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4条关于“特殊贸易安排”规定如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者使其符合WTO协定。该条的实质在于,中国大陆给予或将给予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优惠,不能超过它给予其它WTO成员的优惠,两岸四地也必须符合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该规定等于否定了“同一主权”可以成为两岸四地实行最惠国待遇例外的理由。二、“区域一体化”例外问题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GATT和GATS都明确规定出了“区域一体化”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该规定的法律含义是在WTO框架下允许在一部分成员中存在互惠性质的贸易协定,即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种区域内部,实行一种特殊的“优惠制”,区域外的WTO成员无权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该优惠,由此构成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据报道,香港与内地经贸关系已正式确定为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并称这是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协议的一种,具体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内容。双方正在就有关问题展开谈判。有些专家学者甚至进一步提出应建立一个包括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内的自由贸易区。如果上述讨论中的自由贸易区得以建立,将直接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两岸四地的适用。黄教授对照GATT和GATS的有关规则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结论:在WTO的现有法律框架内,要以“同一主权”为由在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各个地区之间相互实行更为优惠的贸易体制,在现今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在将来,两岸四地走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符合WTO相关最惠国待遇例外规则的前提下,则可以以此主张在区域集团内相互采取更为优惠的贸易制度。展望未来,两岸四地的经济一体化应该逐步进行,并向纵深方向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从较低层次的自由贸易临时协议或自由贸易区开始,进而迈向共同市场、共同货币的经济统一体。这也符合WTO下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集团互相补充、并行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能有力地促进两岸四地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在报告结束时,黄教授也希望广大师生能参加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来,为中国经济发展和两岸四地联系的加强做出自己的努力。黄教授的报告引起了在座各位师生的热烈反应。学生们纷纷提问题,表明对此问题的兴趣。长期从事国际公法和WTO研究的国际法所副所长余敏友教授也应黄进教授的邀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袁发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