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起步于2003年,以书代刊已经走过了14个春秋,出版了26本高质量的集刊,成为我国少数专注国际法领域的连续出版物之一,并从2008年起被连续收录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目前,《武大国际法评论》已经与德国萨尔大学和特里尔大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荷兰格罗林根大学胡伯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学等建立了刊物交换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法院“和平宫图书馆”已收藏这一刊物。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9年“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最新书目”中,本刊是唯一援引的中文刊物。乘着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春风,《武大国际法评论》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从2017年起正式改以双月刊出版发行。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国内重要的关注国际法学各领域理论或实践研究的专门性学术期刊,本刊的宗旨是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本刊主要常设栏目有:专论、专题(主要设有边界问题专题、“一带一路”专题、国际投资专题、国际投资仲裁专题、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等)、国际谈判专栏、国际法律竞赛、实务专栏、教学改革、案例评析、书评、智库成果选登、珞珈学人等。
《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外国法或其他相关国际法)论文,特别欢迎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一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投稿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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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2期要目
一、专论
1. 国际补充保护责任的属性及其履行规制
作者:赵洲,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保护的责任”设定了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这两类责任主体,就国际社会而言,“保护的责任”所提出的补充责任要求缺乏既有国际法规范的效力支撑,因而不能成为具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义务。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约束,补充保护责任没有成为也不可能趋向于习惯国际法义务。在目前的条件下,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补充保护责任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政治、道义上的义务。对于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干预保护,政治、道义责任为国际社会及其成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开放空间。但这同时造成了补充保护责任被不当履行甚至被滥用的可能。为此,应在国际社会注重讨论、形成和完善各种相关的约束规范与机制,尤其是在非武力强制干预措施和武力干预措施。
2. 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国内法治的促进——基于法治动力理论的分析与考察
作者:余贺伟,厦门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博士,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法治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同时法治又是动态的,法治要素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多个领域内相互影响和推动。法治的动力不仅来源于国内,也来源于国外。国际机构在推动一国国内法治进步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能够促进国内法治发展的原因是其自身具备法治动力主体的必要条件、人权和法治具有不可分性等。这些机构通过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结论性意见以及来文意见等方式促进了国际人权法标准的国内法治化,促进了一国宪法和法律的“良法”化发展,促进了司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一国法治的实质性内容进步,促进了人权与法治知识的传播等。从现实来看,这些机构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我国应重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法治进步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法治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 法治动力 国内法治
3. 战后法法律体系构建
作者:李若瀚,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由于国际法的发展长期受到“战争与和平两分法”的影响,作为国际法分支的战后法其发展一直未受到国际社会重视。随着国际社会与冲突后重建相关的和平与安全问题重要性的凸显,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到冲突后重建实践当中,战后法通过规范国际社会成员的冲突后重建行为以实现冲突后社会持续和平的思想也已为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所认同,构建和进一步完善战后法体系对于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平恢复以及基本人权保障都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冲突后社会 冲突后重建 持续和平 战后法
4.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杨丽艳,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婷婷,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
内容摘要:自1978年以来,国际投资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生产力、竞争力,创造了就业机会。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资本产出和资本投入的强国。基于现行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目前背景,我们认为,中国应当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审查制度,以防止外国投资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安全,本文基于上述情况,论述了在最新的外资立法中的规则突破点,对需加以完善之处提出了新建议:考虑我国具体外资政策要求,结合世界上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发展趋势,借鉴美国专项立法的模式以及其他国家的可用之处。从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模式、安全审查范围的确定、“安全审查因素”的设置、审查监督机制的完善等方面提出改进目前已经出台了的《外资法草案》,同时提出还要对《外资法草案》中对司法审查救济可行性及具体制度规则安排进行考虑。
关键词:外国投资 安审因素 国家安全审查
5.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新发展
作者: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彦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内容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一向只是规定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规制权的认可,严重制约着东道国管制空间。随着对公共利益关注的加强以及投资仲裁危机的加深,规制权成为晚近国际投资法和投资政策关注的焦点,典型代表如美国2012年BIT范本和TPP投资章节,欧盟的CETA和TTIP投资章节草案。上述协定中的若干实体和程序规则,对东道国规制权予以了较为鲜明的关照,中国在今后的相关条约谈判中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条款设计。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 规制权 BIT 投资者 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6. 论中国对外担保审批规定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Emeraldian案为中心
作者:董金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作为无须冲突规范指引的直接适用法的表现,中国法院无一例外地适用本国的对外担保审批要求审理对外担保案件,从而必然发生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而从Emeraldian案可以看出,在《罗马公约》生效的背景下,除非中国对外担保审批规定构成合同准据法,满足《罗马公约》第3条第3款的条件,或借助普通法上的公共政策规则,否则不能获得英国法院的认可;在《罗马条例I》背景下,英国正式确立了第三国直接适用法制度,这使得中国对外担保审批规定有了新的适用依据。然而,由于中国立法规定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后仍发生特别的民事后果,英国法院能否运用第三国直接适用法制度实现此类规范的适用仍存在未知之数。故两国在未经审批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真实的法律冲突,有必要探求造成此种冲突的原因,从而为中国寻求应对方法。
关键词:直接适用法 对外担保 强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欧盟法专题
1. 欧盟法院与成员国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司法对话
作者:范继增,意大利比萨圣安娜大学(Superiore Scuola Sant’anna Pisa)比较法与欧洲法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成员国法院与欧盟法院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的跨国间司法对话制度分为机制性与非机制性两种对话模式。欧盟法院在确定欧盟法一般原则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法律技术。同时,欧盟法院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具体审查其限制是否符合比例。然而,欧盟法院必须要小心处理这个问题,否则就可能会导致成员国宪法法院启动“反限制性程序”。欧盟法院需要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裁判方法,既需要尊重成员国宪法秩序也要维护欧盟法的统一实施。初步裁决机制为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提供了正式性的对话平台。尽管成员国的宪法法院普遍地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而排斥欧盟法院对宪法事项的介入,但是宪法法院加入初步裁决机制显然是必要的,这将促使欧盟法院更加慎重的解释欧盟法、宪法法院则会明确告知其不同于普通法院关心的宪法问题。
关键词:欧盟基本权利 司法对话 初步裁决机制 反限制原理 欧盟法院
2.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直接效力问题研究
作者:陈亚芸,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欧盟直接效力原则是欧盟法院在个案中确立并发展起来的原则。作为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重要指导,在巩固一体化成果、保证欧盟法统一解释和适用以及维护欧盟法自治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尽管法院对直接效力原则的内涵、外延、适用范围和条件做了澄清,却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国际条约直接适用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判断难度加大和法律确信等问题。《里斯本条约》通过后,该原则还面临着《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现实冲击和挑战。从现有判例看,法院倾向于否定宪章的横向直接效力,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与一项指令相结合,旨在贯彻某项欧盟原则的前提下享有横向直接效力。这给宪章的有效执行带来很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关键词:直接效力原则 横向直接效力 《里斯本条约》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三、国际投资仲裁专题
1. ICSID投资仲裁中“集体诉请”的适用限度——基于阿根廷主权债务重组争端的反思
作者:龚宇,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在国际投资领域,当东道国的一项投资管制措施同时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时,便可能出现多个投资者通过同一仲裁程序共同对某一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的情形,即“集体诉请”。集体诉请对于提高投资争端解决效率、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一仲裁形式在ICSID体制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阿根廷主权债务重组争端首次将集体诉请演绎到了极致,同时也引发了关于集体诉请适用限度的争议。笔者认为,基于ICSID体制的历史定位以及投资仲裁的法律基础,集体诉请的适用应以不破坏ICSID体制下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为限度,并以东道国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为前提。
关键词:ICSID 投资仲裁 集体诉请
2. 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的解释新路径阐析
作者:陈丹艳,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虽然许多国际投资条约(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但仍有一些IIAs将一定期限内诉诸国内法院的当地救济规定为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前提条件。自Maffezini案以来,投资者和仲裁庭常援引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规避这一仲裁前提条件的适用。晚近,Abaclat案等四个ICSID仲裁庭的解释新路径值得关注,仲裁庭将推理重心集中到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本身,通过对该条款进行无效解释而排除其适用。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公平合理地对IIAs中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进行有效解释,以求在东道国的合法权益与对投资者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有必要通过明晰化其缔结的IIAs相关条款、发表联合解释、提交国家意见等方式积极应对。
关键词:当地救济条款 目的宗旨解释 无效例外 有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