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对外交流  >  学术会议  >  正文
对外交流
学术交流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建设”研讨会在汉召开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5-08 16:05阅读:

       5月5日,“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建设”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宾馆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以“中国与贸易投资协定”、“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制度创新”、“国际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为主要议题,由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建设”青年学者学术团队举办,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教授、自贸区研究专家、自贸区管理人员、专业律师近二十人共同进行学术对话,会议规模逾四十人。

 

       中山大学法学院谢石松教授致开幕词,他热忱地介绍了自己与武汉大学的历史渊源,详细地回忆自己在武汉大学的求学经历和生活经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建设”是由我国唯一一个法学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重要会议,能够参加并主持此次会议他感到非常高兴,也预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

 

       研讨会分为四个议题,由15位来自不同高校、不同领域的青年学者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每个议题都安排有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充分点评和总结。

 

       在第一个议题“中国与贸易投资协定”的讨论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杜涛教授率先发言,他发言的核心内容是讨论中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他介绍了国际贸易中的领事认证和国际贸易中取消领事认证的历史与现状,肯定了国际联盟、世界贸易组织取消国际贸易中领事认证的努力。其次重点论述了中国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对国际贸易中领事认证的影响和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最后他对我国加入《取消认证公约》取消国际贸易中的领事认证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完善意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杰教授作了题为“中老投资协定在澳门的适用”的发言,宋杰教授以“Sanum公司诉老挝案”为切入点,对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研究和评论。首先他对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做了概述,为后面评论提供必要基础。然后他对该上诉判决进行分析和评论。在评论部分,他指出新加坡上诉法院在判决的细节、技术和理论适用上出现了系列错误。最后他对该案件进行适当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刘瑛教授作了题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研究”的发言,首先她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请求规则进行了简单的背景介绍,同时对反请求规则进行了利弊分析。其次她对国际争端解决中反请求规则进行了法律分析,解析出适格反请求的构成要件。基于以上分析,她提出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现有反请求规则存在的问题。最后她从中国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反请求规则的完善建议。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的叶波副教授讨论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首先他介绍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主要规则,领域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兴的国有企业和竞争等议题,同时将RCEP规则与TPP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在TPP已经失败的背景下,叶教授还指出RCEP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市场准入、地缘政治和东盟国家在RCEP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事宜,最终他认为我国应当主导RCEP谈判,在确保自身发展利益的同时为国际社会提供适度的公共产品,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领域中的话语权。

 

       第一个议题发言结束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主持人谢石松教授首先对上述四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对杜涛教授的发言他提出了商业认证和领事认证概念的商榷以及此种认证到底是公证还是认证的疑问。对宋杰教授的发言他认为依据论文题目而言,应该是涉及领土适用条款问题,而实际上该论文论述的却主要是该条约的适用的其他问题。对刘瑛教授的发言他点评到在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中,投资者提出请求,一定是寻求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因此,论文中所谓的大量滥用诉权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在我国产能过剩,资本过剩、“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提出反请求规则问题对提升我国投资环境以及对外投资环境是否有益。对叶波副教授的发言他提醒不能认为RCEP仅仅是值得介绍,因为美国政策导向的改变,我们可以更深入的研究;东盟虽然不如欧盟紧密,但也不能说“支离破碎”,而且东盟很重要。刘瑛教授针对杜涛教授的发言也提出了问题,杜涛教授提到的国际条约优先,是否存在反例,民商事领域怎么看待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杜涛教授给予了回应,他认为《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优先适用问题,是因为争议很大。在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一定不是优先的。宋杰教授补充发言,他认为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特定情形,在私法的情形下,要看当事人有没有提出适用。谢石松教授对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公法方面的公约,为了国家安全我们不能以公约优先,可以承担国际责任。在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反而可以优先。

 

       在第二个议题“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完善”中,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罗国强教授率先发言,他讨论的主题是中国外资法的法典化路径。首先他对我国现行外资法进行了体系解构,他认为法典化的发展趋向是中国外资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路径,应以“单轨制”为长远目标,实行从“分散型双轨制”到“法典型双轨制”的转变,并且提出了这种发展模式选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他提出了统一外资法的立法思路和外资法典的理论架构,对中国外资法的法典化路径进行了详细地探讨和研究。

 

       天津师范大学自由经济区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南开大学黑祖庆教授与参会人员讨论了“一带一路”建设与信用证国际惯例的相关话题,他从信用证的概述谈起,简单地介绍了信用证的发展过程、定义、业务流程,然后介绍了信用证国际惯例的热点问题,其中包括汇票、议付、对UCP600第35条的质疑、备用信用证适用规则等相关问题。最后他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一些亮点进行了介绍,并以案例形式向与会人员探讨了信用证项下的相关问题。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梁雯雯副教授作了题为“China and the Hague Securities Convention”的发言,首先她介绍了我国的无纸化持有证券制度,其次她介绍了海牙证券公约适用的情形、公约相关规则、证券持有人的权力,对该公约的相关规则制定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和谈论,最后谈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的韩逸畴博士带来了他对数字贸易的国际发展与立法动态的研究成果的分享。首先他通过对数字贸易发展历程的梳理,指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正在进入密集创新和快速扩张的新阶段。其次他探讨了数字贸易的国际法规制,其中包括在WTO层面、双边贸易层面、正在谈判的多边贸易中,涉及数字贸易的有关规则的制定。并进而从美国和欧盟角度切入,通过对美国和欧盟有关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立法的研究,预测它们现有的相关规则成为多边规则的可能性。最后他谈到了中国与未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塑造,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第二个议题结束,在自由讨论环节各与会人员继续对有关论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谢石松教授对罗国强教授发言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他认为罗国强教授在谈到法典化的时候对其必要性的强调不够,二是谈到了国民待遇问题,指出在当前情况下我们所讨论的不应该仅仅是要不要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而是应该在什么阶段给与国民待遇。其次谢石松教授针对黑祖庆研究员的发言也提出了一些疑问,他认为如果站在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立场,银行是否可以承受这么大的风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刘瑛教授则就信用证司法解释和保函司法解释对国际惯例的不同处理方式与黑祖庆研究院做了探讨,得出了不同处理是基于信用证和保函法源的不同,并对我国的这两个司法解释给与了高度评价。

 

       第三个议题开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率先发言,他讨论的是基于仲裁条款效力困境的自贸区仲裁制度突破路径问题。首先他对仲裁条款判断引发的困境进行了相关介绍,提出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法下涉外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其次他探讨了自贸区临时仲裁机制与《仲裁法》的冲突问题,最后他对自贸区仲裁创新制度提出了几点设想,其中包括“双轨制”的自贸区仲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仲裁法》释法的可行性、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设计等。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薛源教授讨论了自贸试验区背景下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首先她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多有限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意见》在自贸试验区带来了突破对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制约的契机,涉外因素认定标准的扩展扩大了可以选择域外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引入的临时仲裁模式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仲裁模式选择。然后她提出在自贸试验区背景下,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还可以进一步扩大,涉外因素认定标准应进一步放宽,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仲裁应得到认可。同时她也认为临时仲裁需要机构的协助,仲裁员也需要加强自律才能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终实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副局长夏华强讨论了中国自贸试验区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问题。首先他谈到通过考察自贸试验区在中国的初步实践,总结出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核心就是制度创新,然后他透过对现有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仍不解渴的原因分析,探索论述了政府只有通过自身的制度创新,重新整合职能、划分责任、重置资源,才能重构政府部门与经济社会事务的关系逻辑,激发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鹏博士作了题为“国内自贸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研究:以陕西自贸区为例”的发言。他以陕西自贸区建设为例,初步探讨了国内自贸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明确国内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关键规则与统筹工作机制。

 

       在本议题后的自由讨论环节,谢石松教授对夏华强局长的发言提出关于自贸区未来突破方向是什么的疑问,夏华强局长回应认为,未来要突破的方向应该是一种内部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的改革,但自贸区的构建本身并不能承担政治体制改革的责任。

 

       第四个议题“国际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开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力讨论了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她对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其次她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相关法理依据等角度论述了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的观点。最后她对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管辖权阶段认定和裁决执行阶段认定分别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和讨论。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朱磊博士作了题为“关于新加坡先行给惠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启示”的发言。他首先对新加坡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旨在揭示新加坡先行给惠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关键原因是该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是以债务说为理论基础而不以互惠为前提。他建议,我国可以遵循对等原则,对采债务说的国家,可以适用先行给惠原则,对其判决给予承认和执行。进而他对我国的事实互惠原则进行反思,建议我国改变将事实互惠作为判断互惠成立的唯一标准这一做法,扩大对互惠原则的解释,将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也作为互惠成立的情形之一。

 

       最后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调解网”负责人宫步坦作了题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中国临时仲裁刍议”的发言,首先他介绍了我国临时仲裁出现的背景和现状,认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落实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政策的具体实践,同时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也是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其次他对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中国仲裁业的可能影响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会出现错位发展的情况,同时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仲裁机构也会全面竞争,境内仲裁机构之间会加剧竞争与加速分化,最后他认为临时仲裁将在特定商事领域内迅速兴起。

 

       在第四个议题后,谢石松教授针对朱磊老师的发言,他认为除了事实互惠,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确定互惠应该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认定标准:一是彼此之间没有相反的案例,二是是否具有相同的条件;谢石松教授对陈力教授的发言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于仲裁权的性质问题,我国立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为防止当事人规避中国对其的管辖。

 

       最后,刘瑛教授对本次“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建设”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祝贺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并对作为会议主办方之一的武汉大学青年学者学术团队“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也期许与会学者与团队达成更多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中国的自贸区研究。据悉,“自贸区与中国经贸法律制度”青年学术团队由五名成员组成,负责人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的刘瑛教授,另有罗国强教授、谢皓副教授、梁雯雯副教授、朱磊讲师四名团队成员。团队人员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其中谢皓副教授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经济研究,其他成员则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所有成员均有博士学位,其中。梁雯雯和朱磊为英国名校博士。团队主要专注于中国所签订的贸易投资协定和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的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刘瑛、罗国强、梁雯雯、朱磊都是国际高端智库的研究员,团队的研究在学术规范和前沿的同时,也注重立足智库定位,为国家及其各职能部门建言献策的实用主义导向。团队研究因此呈现出学科交叉、国际国内同步深耕、理论研究与服务于政府并重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