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中午,“2019武大国际法讲坛”第二讲(总第35讲)在法学院323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的题目为《全球治理与当代国际私法的功能扩张》,主讲人是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讲座由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冯洁菡教授主持,包括教师、硕士、博士研究生共7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肖永平教授以大家熟悉的华为事件、孟晚舟事件引入本次讲座,以他自己对这一问题一年多来的思考过程调动了大家的兴趣。讲座共分六个部分,在第一部分,肖永平教授向大家说明了讨论全球治理与当代国际私法的功能扩张的问题背景,说明了国际私法缺位全球治理的原因、欧美国际私法发展的不同路径、全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需求以及从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三个不同维度来看当代国际私法如何去扩张其功能,或者说我们已经做了什么,未来还需要做什么。
在第二部分,肖永平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传统国际法对管辖权的分类以及现代国际法关于管辖权的三分法并且对这些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认为,立法管辖权是一国制定适用于人或行为的法律的权力、司法管辖权是一国将特定的人或事置于其司法程序之下的权力、执法管辖权是一国利用行政权力引导或强制特定人遵守其法律的权力。
在第三部分,肖永平教授探讨了立法管辖权的根据及其限制。在介绍国际法关于立法管辖权的五种根据之后,肖永平教授认为在不同国家之间分配立法管辖权应当突破传统的公法禁忌;而在分配国内立法管辖权与国际立法管辖权时,需要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则。
在第四部分,肖永平教授从不同国家之间如何协调司法管辖权的维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中国应尽快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积极参与、引导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管辖权公约》的制定,适当缩小我国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确定“一事不再理”规则,研究利用用尽东道国救济原则协调不同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可能性。此外,对于不同争端解决模式之间管辖权的协调,如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协调问题,肖永平教授提出了建立“中止仲裁”制度的构想。
在第五部分,肖永平教授首先界定了执法管辖权的含义,接着阐述了在实施司法性和非司法性执法措施时如何分别明确合理性、正当程序以及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最后提出需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如何加强不同国家之间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如何在诉讼保全措施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能否直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措施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执法合作等。
肖永平教授最后的结论是:为了适应全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需要,当代国际私法不应该仅仅是法律选择法,还应该是立法管辖权分配法、司法管辖权协调法和执法管辖权合作法。同时
提出中国国际私法未来应该重点研究与此主题有关的十个问题:(1)突破“公法禁忌”;(2)删除民商事立法中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3)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规则;(4)中国参与海牙《管辖权公约》的立场与对策;(5)限定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6)创新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制度;(7)扩大执法管辖权的合作范围,确立明确、详细的执法合作规范;(8)建立私人主体参与全球治理的行为规范;(9)确定国际私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适用规则;(10)不同纠纷解决模式之间的借鉴与衔接。
在讲座的交流与问答环节,在座师生就肖永平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热烈的探讨。例如,杨泽伟教授与肖永平教授就全球治理中国际私法功能扩张的边界问题进行了交流,郭玉军教授与肖永平教授就建立“中止仲裁”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徐祥老师与肖永平教授就全球治理的概念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国际法所的学生与肖永平教授就何为全球治理主体多元化进行了认真地讨论。最后,冯洁菡副所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她说本次讲座的主题非常有意义,值得大家在会后多提问题多思考,同学们纷纷表示很受启发。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2017级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