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中午,“2019武大国际法讲坛”第十四讲在法学院323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问题研究”。主讲人是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荷兰格罗宁根大学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专业徐奇博士。讲座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郝雅烨子主持,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多位博士与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首先,徐奇博士对“货币黄金案”进行了简要解析,对案情和判决分别做了介绍和评析。他认为,在货币黄金案中,尽管通过特定声明,诉讼的请求国意大利和被告国法国、英国和美国授予了国际法院管辖权,但是法院的判决强调的不是没有管辖权,而是无法行使管辖权。意大利的主张同时也是不具有可受理性的,因为它实质上不是针对英国,而是针对阿尔巴尼亚的法律责任,因为超出意大利诉求本身的范围。这一分析表明,货币黄金案同时涉及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问题。
其次,徐奇博士重点分析了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问题。在这一部分,他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个方面是货币黄金案原则适用的“逻辑”要求;第二个方面是在涉及缺席第三方的案件中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可适用性问题;第三个方面是在纯粹双边的混合争端案件中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可适用性问题。
最后,徐奇博士作出了结语,认为需要分成两种情形去探讨。他指出,涉及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争端中,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法律权利和利益构成案件的实质和核心,决定着法院属人管辖权的行使。国际司法机构强调 “逻辑”和“前提”这两项条件,意味着当事国提交至国际司法机构的争端和案件实质的争端之间存在逻辑顺序,第三方和当事国之间的争端是整个案件的实质争端,因而被视为第一项争端,正在审理的当事国之间的表面争端只能被视为第二项争端,案件的实质争端对属人管辖权的行使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没有不可或缺的第三方而仅限于当事国之间的纯粹双边争端中,对于一项双边混合争端,出于认定案件实质争端的目的,通过默示性地探讨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可适用性,国际司法机构属事管辖权的行使将会受到影响。如果正在审理的争端仅是第二位的一项表面争端,那么反映案件实质问题的一项实质争端必须首先得到解决。
讲座的尾声,徐奇博士与大家进行了互动交流,同学们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加深了自己对货币黄金案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收获颇丰。(供稿人:陈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