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学术沙龙于11月22日下午1:00--2:30在法学院317会议室如期进行。本期学术沙龙讲座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张辉副教授主讲,题目为“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义务与责任”,余敏友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张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义务与责任问题的产生背景。这一问题起因于瑙鲁、汤加等小国参与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诉求,由于这些国家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有限,一旦发生事故,他们将无力承担责任。因此,瑙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了《就担保国的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提供咨询意见的提议》。应瑙鲁的请求,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0年5月11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提出咨询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1年2月1日发表咨询意见。
接着,张老师详细的分析了担保国的义务。张老师从担保国义务的范围、履行义务中的判断标准和因素、履行义务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履行义务的平等性问题五个方面进行剖析。张老师认为,担保国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且这种义务是合理注意的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担保国的义务是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担保义务履行中的判断因素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采取最佳环境做法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担保国为履行义务应采取的措施系在其法律体系内采取措施,且必须包括制定法律规章和采取行政措施。各国在履行义务时应遵循同一标准,无论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有在预防方法这一问题上,才可视国家的能力而定。
然后,张老师向大家阐述了担保国的责任。张老师分别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赔偿责任的免除、归责原则、赔偿的形式与范围、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六个方面对此予以说明。张老师指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三点,即不履行义务、损害和因果关系。若担保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担保国的赔偿责任仅在其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时产生。赔偿范围应该与实际损害相等,赔偿形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同时,咨询意见排除了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适用。
最后,张老师归纳了担保规则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张老师提到,担保规则将对各国的国内立法起到引导作用,也将推动更多的国家从事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在我国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上,张老师认为,首先,我国应该出台相关的国内立法,且应该采取“单行法模式”和“跟随式立法”。其次,我国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再次,应改变大洋协会的法律地位,将大洋协会的职能进行分离。
在讨论与答疑环节,杨泽伟教授提出,咨询意见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约束力,未来国际上是否有可能制定一套具体的规则?如果制定这一规则,我国的立场如何?易显河教授对目前国际论坛上各国所表现出来的减少担保国责任的倾向表示担忧。他认为,如果最后制定出来的规则对担保国施加的义务过小,灾难发生后,受害国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石磊副教授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将保留区域分给其他国家这一做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是对“平行开发制”的挑战。张教授对这些问题一一给予了认真地回应。由于时间关系,沙龙活动不得不结束,很多听众仍意犹未尽,让人不得不期待下一次沙龙活动的到来。(中国国际法网站通讯员:叶 泉)
国际法所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