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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沙龙系列——乔雄兵: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9-06 15:15阅读:

       2012年12月6日下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乔雄兵副教授在法学院317室与国际法研究所的师生们共同分享了他最新的研究成果,学术报告的主题为“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影响”。       

 

       乔老师首先介绍了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存储信息日益激增,从而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极大的影响这一现实问题,不仅引起了与会师生们的极大兴趣也为其主题讲座做了很好的铺垫。总起来讲,乔老师的讲座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沿革;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他国的冲突;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与《海牙取证公约》;解决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与他国冲突的努力;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在讲座开始,乔老师首先对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概括性介绍,使得师生们对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这一新的领域有了总体的了解,并认识到电子证据开示问题的重要性。在介绍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时,乔老师将这一部分细分为六部分:最初的披露、电子证据开示的范围、电子证据开示的形式、特权及审判准备材料的保护以及安全港条款。在介绍完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之后,乔老师还结合各国学者的观点对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作了总体评价和分析。       

 

       在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他国的冲突这一部分,乔老师着重分析了其与欧洲人权公约及欧盟隐私保护立法等的冲突。同时,乔老师还指出,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障碍立法也存在冲突。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障碍立法,例如,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因此,美国的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在实施时必然会这些国家的障碍立法发生冲突。此后,乔老师分析了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与《海牙取证公约》的关系,他指出虽然《海牙取证公约》对电子证据开示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公约也并没有对禁止域外电子证据开示适用公约。在讨论如何解决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与他国冲突时,乔老师主要介绍了欧盟《民事诉讼跨国审前证据开示的工作报告》和塞多纳会议(Sedona Conference)在此方面所作的努力以及所取得成果。       

 

       最后,乔老师总结了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他首先介绍了在域外电子证据开示方面比较有影响的Adams诉华硕案,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使师生们深切感受到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对中国影响之大以及中国完善相关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之后,乔老师又具体分析了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与我国立法的冲突、对我国当事人的影响、对中美间跨国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以及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在讲座最后,乔老师提出了我国应对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个人建议:1. 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2. 完善电子证据及证据交换的制度; 3. 完善有关域外取证司法协助的制度。在乔老师精彩的学术报告之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聂建强教授、张庆麟教授、石磊副教授、肖军副教授、崔晓静副教授、漆彤副教授、杜志华副教授、梁雯雯博士和部分同学对其报告进行了热烈而诚恳的建议和评论。例如,石磊副教授提出Discovery这个词的中文翻译问题;崔晓静副教授提出对讲座的主题“美国域外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影响”中的“域外”是否适用美国国内部的电子证据开示,以及提出“域外”二字去掉的建议。对这些评论和建议,乔老师都一一作了回应。最后,整场学术报告在国际法所师生们的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通讯员:连俊雅

 

国际法所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