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2018武大国际法讲坛”第九讲在法学院323教室举行,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海文教授应邀作为主讲人,以“海洋领域需深入研究的国际法问题”为主题为我院师生做了专题讲座,国际法所教研室主任罗国强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张教授长期从事国际海洋法、海洋政策与海洋安全战略研究,从五个方面概括了目前海洋法领域存在理论缺陷和实践难度的主要法律问题:条约的解释与适用(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南极条约》体系与其他公约的关系问题为例),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相关法律问题,海洋保护区制度与公海自由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及其他值得深入研究的海洋法问题(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关系,适当顾及原则之准确解读等)。张教授从历史发展、理论学说和实践现状多角度出发,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
条约的解释与适用是国际法领域一直存在且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张教授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大陆架的规定为例,详细论证了“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质上的大陆架”的概念区别,以“巴西划界案”中亚马逊冲积扇这一特殊地貌为例,生动地解释了大陆架测算的限制线与公式线适用问题。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张教授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她认为,委员会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尽管委员会给出的建议是科学意见,但是正如大陆架也是源自科学的概念,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便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样,委员会给出的建议也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另一方面,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并依公约之规定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其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沿海国在此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对沿海国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方。在此基础上,对于大家关心的“日本划界案”,张教授认为,日本没有采纳委员会的建议而单独出台国内立法划定冲之鸟岛礁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做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违背。但是,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对于沿海国的做法不再有管辖权,目前亦无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哪些主体有权对日本这一行为提起司法程序?哪些组织或机构有管辖权?应当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对日本行为提出抗议?张教授指出上述一系列问题都与我国国家利益紧密相关,需要学界进行深入研究。
对于制定中的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张教授也为我们带来了最新资讯,提出了该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的众多法律问题,如海底采矿与铺设海底电缆的冲突与解决途径,利益攸关方如何界定等。此外,针对近来频繁出现的海洋保护区、禁渔区、禁捕区、保留区、特殊区域、特别敏感海区、特别环境关注区、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具有生态或生物学重要意义的海域等名词,张教授均作出解释与说明,并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分析了上述区域的意义,提出推进划区管理保护公海保护区仍面临许多法律制度上的难关,如公海保护区和现有行业性划区管理工具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建立和管理?如何监管、评估和审查?
介绍完毕后,同学们纷纷就相关法律问题举手提问,张教授都进行了详细解答。比如,对于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的收益分享机制问题,张教授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规定的这一制度具有极大的适用难度,主要原因在于委员会没有统计沿海国外大陆架资源开发收益的财务审查能力,“应缴付费用或实物”也存在应折合为哪种货币、实物如何接收和储存等执行难的问题。同时,由于开发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国际海底区域非生物自然进入商业化开采仍需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目前各国参与深海资源开发主要是从国家战略和科技进步角度出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加强环保仍是该区域的重要任务。对于中菲南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及南海新形势等问题,张教授指出,尽管菲律宾西海岸大陆架地形陡峭且布满海沟和海槽,导致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之规定,应延伸至200海里的距离。目前,我国南海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于COC磋商进程,美军舰和飞机持续侵扰、挑衅我南沙岛礁,美日印澳在我南海领域采取联合军演、巡航及其他外交和军事动作,美国与台湾问题,越南等周边国家采取的新行动等。尤其是对于COC的性质问题,张教授做了特别说明,她认为,COC不是用来解决南海争端的法律文件,而是具有预防功能的文件。
张教授的讲座理论资料翔实,实践案例丰富,为我院师生带来海洋法领域最新资讯的同时,提供了更加开放创新的国际法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