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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沙龙:董世杰——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4-29 15:08阅读:

       2014年4月24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学术沙龙在323教室如期进行,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的董世杰博士做了题为“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的精彩报告。


  董世杰博士报告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的概念、跨界共同开发的法律适用、争议海区共同开发的法律适用、帝汶海共同开发案中的法律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首先,董世杰博士介绍了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适用是指:设立共同开发的条约以及条约所规定的可以在共同开发区内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共同开发区内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事项主要有:产品分成合同,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海关、移民和检疫,雇佣、职工的卫生安全,油轮,税法,犯罪行为,民事行为。接着,在对既有条约文本的分析基础上,董世杰博士介绍了在跨界共同开发和争议海区共同开发时,法律适用所应遵循的一般性规律。即跨界共同开发所适用的法律,除了共同开发协定以及共同开发机构所制定的规则,在整个共同开发均适用以外,两国的国内法只在各自管辖的海域部分适用。而在争议海区,除了要适用共同开发协定和共同开发机构所制定的规则,还要在共同开发区内适用国内法,遵循的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确定适用的刑法;人员、船舶和物品,从共同开发区进入哪一缔约国管辖海域内,就适用哪一缔约国的海关、移民和检疫法;物品从共同开发区进入哪一缔约国管辖海域内,就适用哪一缔约国的税法。


  随后,鉴于帝汶海共同开发案的涵盖了跨界共同开发和争议海区共同开发,董世杰博士单独对其进行分析,对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以及澳大利和东帝汶之间的共同开发文件做了详细的分析。


  最后,在结语部分,董世杰博士总结了影响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的几点因素:共同开发的种类、共同开发的模式、共同开发区的划分等。并对中国与越南、文莱、朝鲜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适用做了展望。


  在提问环节,杜志华老师就报告题目中的“法律适用”以及报告的逻辑结构提出了建议;石磊老师就如何处理缔结批准共同开发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提出了建议,并建议是否可就共同开发进行国内立法。


  本次学术沙龙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主持。国际法研究所的杨泽伟、余敏友等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
 

 

国际法研究所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