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台北大学陈荣传教授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作了主题为“商标权法律冲突的司法实务”的讲座。此次讲座由国际私法教研室主任乔雄兵副教授主持,甘勇副教授、邹国勇副教授、徐祥博士、朱磊博士以及国际法专业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陈荣传教授首先指出,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经常碰到一些比较抽象的问题,法律冲突在实际案例中难以识别,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可能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因此,本次讲座选择了“商标权的法律冲突”这一主题,从实际案例来分析商标权法律冲突相关问题。陈荣传教授的讲座主要谈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品平行进口引起的商标法律冲突问题;二是我国国内企业为国外厂商的定牌加工的商标法律冲突问题。
对于商品平行进口引起的商标法律冲突问题,陈荣传教授以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俊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讨论了商品平行进口涉及的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该案,陈荣传教授指出,在有关国际私法案件中,真正的纷争并不仅停留在准据法适用哪一国法律的层面,而是应该如何具体地适用该法律。从案件的结论来看,法院认为平行进口不违法就代表企业可以进口已在中国获得商标权的同类产品,那么企业获得的独家、排他、全面的市场占有的商标权的效力就会失去它原本的意义。其背后的原因也许是因为中国的市场庞大,但采取这样的政策会导致商标权得到的保障十分有限,可能导致在国内取得商标权的企业最终只能依靠价格优势来进行竞争。同时,陈荣传教授还就该案涉及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中“被请求保护地”应当如何判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此外,陈荣传教授还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审理的Burberry案就进口假冒Burberry产品所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于国内企业为国外厂商的定牌加工的商标法律冲突问题,陈荣传教授以DONGFENG(东风)案、PRETUL案等就国内企业为国外厂商贴牌加工并将商品全部销往国外所引起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此外,陈荣传教授还对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公司案涉及的因包装、装潢引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陈荣传教授还对大陆地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至50条与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2条进行了比较。主要就大陆地区立法中的“被请求保护地法”与台湾地区立法中的“应受保护地之法律”进行了比较与分析。
在讨论环节,针对徐祥老师提出的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的体例安排问题,陈荣传教授指出,过去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不分章,考虑到台湾地区民法采取五编制,即从实体法的角度来分类,分为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财产关系中,分为债的关系和物的关系。知识产权可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标的的一种物权,因此,没有对其单独规定一章。但台湾不采用“知识产权”这一名称,因此创设了“以智慧财产为标的的权利”这一概念。对于其特殊的地方,比如在侵权问题的层面可以采用侵权的准据法;授权的合同涉及债权时,可以依照债权合同的准据法;如果涉及处分层面,即准物权层面,就回归到智慧财产权中“应受保护地的法律”,因此,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应该是足够的。
最后,甘勇副教授提出,虽然鼓励平行进口使商标权的使用产生了矛盾,但企业在签署授权协议中应当对此进行规定,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在存在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俊奥公司进口其商品,是否存在国内的同类产品价格过高或质量不足等问题,从政策方面是否应当考虑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此外关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比如美国《商标法》就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我国应当如何解释“被请求保护地”以及其与突破商标域外效力的关系?陈荣传教授指出,商标权的地域性反映在即使是完全一样的商标,登记国不同,就是完全不同的商标权。应当指出,在一国拥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国也有商标权。从某种层面来说,一国的商标权的效力及于何处是由其立法政策决定的,立法政策不明朗,司法决策就可能考虑的不够全面。个案不仅是个案,个案也可能会产生产业挪移的变化,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它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讲座最后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结束。
(文/王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