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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有关问题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0-16 15:19阅读:

       10月13-15日,加拿大籍华裔律师许顺光先生来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学,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给研究生作了专题演讲。许顺光先生长期从事海商法的研究和实务工作,被聘为武汉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客座教授。许先生的讲座在张湘兰教授的主持下开始。许先生从英国法的角度介绍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些基本知识。他说,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是一种补偿合同(a contract of indemnity)。我们通常说的保单(policy)是承载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文件形式。他还就英语中常见的几个用语做了解释。Shipping law 是一个范围很广的词,它包括海事法(Maritime law)、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和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海上保险合同是其中一种。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或定期和航程保险合同。不论在哪种合同关系里,投保人都有尽最大诚信的义务(Duty of Utmost Good Faith),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披露他所知道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Fraud)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没有构成欺诈,如果当事人过失的没有披露所有信息,也可能因为构成“未披露和错误陈述”(Non Disclosure & Misrepresentation)而使得保险人免除保赔的义务。在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以后,他就获得了实体法上的代位权(Subrogation),可以向被保险人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但这种代位权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而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他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可保价值既包括船,也包括货物。这里所讲的船还包括投保船舶在起航前为保证船舶正常航运所必备的附属品和船员工资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Insurance Interest)。许先生还就战争险和其它几个险种做了专门介绍,特别对战争险在9•11事件后新的变化和发展做了说明。他引用判例法形象地对有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并从自己工作的实践谈了体会和在实务操作种应注意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整理人:袁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