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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坛——漆彤:NEVER WAKE A SLEEPING DRAGON:ON THE JURISDICTION ISSUE OF THE FIRST ICSID CASE AGAINST CHI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1-19 20:44阅读:

       2012年11月15日下午一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副教授在法学院317教研室为国际法所师生带来一场题为“NEVER WAKE A SLEEPING DRAGON:ON THE JURISDICTION ISSUE OF THE FIRST ICSID CASE AGAINST CHINA”的沙龙讲座,聂建强教授为主持人。      

       漆老师首先简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中国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签署数量第二大的国家在ICSID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上始终保持较为审慎的态度,直至2011年5月24日ICSID才受理了第一起中国政府作为被诉方的案件——Ekran Berhad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一家马来西亚公司因与中国政府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向ICSID提出仲裁申请。作为中国政府在ICSID被诉的第一案,漆老师认为本案很有研究价值,将有可能对今后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制定产生深远影响,而他研究的重点在于本案中ICSID管辖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接着,漆老师向大家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及目前的进展。马来西亚Ekran公司的子公司SMCAC与中国海南省政府于1993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并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由于SMCAC公司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于是当地政府根据我国相关土地法的规定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因而产生纠纷。尽管ICSID已于去年5月受理了本案,但目前的进展仍不得而知。      

       然后,漆老师着重分析了本案中ICSID管辖权行使的争议问题。他认为,本案管辖权争议集中于两个不确定因素,同意条款(the Consent Clause)适用范围的解释及最惠国待遇条款(the MFN Clause)适用的理解。关于同意条款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首先,依据我国传统理解,在我国与马来西亚的双边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中所提到的某些争议提交国际仲裁,“The dispute relating to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仅指与征收补偿数额有关的争议才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目前国际仲裁机构对于“relating to”日益倾向于进行宽泛的解释,这就有可能将与投资有关的争议更多地纳入管辖的范围,而不仅仅只是与补偿数额的争议案件。这一点将置中国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其次,《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4款对于争议案件提交ICSID仲裁规定了通知(Notification)的制度,但目前学界对Notification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漆老师认为,Notification的法律效力没有那么强,即它并不能构成对条约的保留和撤回,但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体现在Notification具有提供补充信息的作用。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争议主要体现在将MFN条款理解为仅具有保障实体性权利的意义,还是扩展至提供程序上便利的意义。漆老师提出,应当结合仲裁庭以往的实践来进行分析。尽管仲裁庭就相关案件所作出的各种裁决结果并不一致,但仍有规律可循。在仅是为了排除程序性障碍的情形下,仲裁庭倾向于承认MFN条款在程序方面的意义;但若在协定中双方关于争端解决原本就未达成明确的同意,仲裁庭则倾向于拒绝MFN条款在程序方面的适用。     

       最后,漆老师进行了总结和展望。就该案而言,漆老师认为案件最终较有可能以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结束。这个案件更重要的启示在于,今后中国在协商双边投资协定的过程中应该使用更为规范严谨的措辞以避免模糊和歧义。而中国如何在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中选择一种更加平衡的投资政策也值得我们思考。在报告结束之后,张庆麟教授、石磊副教授对“Notification”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徐祥副教授对条约和协定的用语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黄志雄教授也对该案的意义提出了有益的观点。报告在热烈的讨论中结束。 (中国国际法网通讯员:吴放)      

 

 

国际法研究所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