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0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博士生导师肖永平教授在武汉大学教五楼205教室为同学们作了一场关于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的报告。该报告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先决问题的理论综述。肖永平教授首先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先决问题的产生用图表作了归纳。肖永平教授进而指出,我国国际私法的传统观点认为先决问题应当由三个要素构成:(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限定把先决问题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使很多看似先决问题的问题不是真正的先决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又如何定性呢?是否应当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考虑先决问题?另外,在一个案件中,有时可能会产生若干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例如甲未立遗嘱而死,乙主张以他作为甲的婚生子继承甲的遗产,而乙是否为甲的婚生子又取决于其父母当时的婚姻是否有效这一先决问题;其父母之间当时婚姻的有效性又取决于其父或其母以前和第三人所缔结的婚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为前提条件,这就产生多个先决问题。在出现两个以上先决问题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将其称为多个先决问题。因为这多个先决问题并不是并列存在的,而是有一定先后顺序的。并不都是解决主要问题的直接条件,而是前一个问题的先决问题。其结构类似于二级识别或者二级反致,因此可将其成为二级先决问题。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肖永平教授除了介绍传统上的两种方法,即依主要问题所属国的冲突规则和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这两种观点,还介绍了两种较新的观点。其一是莫里斯提出的个案识别说,认为解决先决问题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原则(overall general rules),应当根据个案中的不同情况,看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的关系更为密切,然后才能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其二是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处理先决问题。
报告的第二个部分是案例分析。肖永平教授举出一个我国法院实践中出现的判例,“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要求大家根据课堂学习的知识和我国法律进行判断: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同学们积极思考,先后有三位同学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肖永平教授对同学们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发表了自己对该判决的看法。达到了教学互动的效果。第三个部分是外国原著选读,肖永平教授给出国外权威著作中关于先决问题的论述,并且鼓励大家多读英文原著,依帮助理解,并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报告的最后一个部分,肖永平教授在总结本节知识之后,提出了理论界对先决问题的前沿研究问题,供大家思考。1、是否存在二级先决问题,例如甲未立遗嘱而死,乙主张以他作为甲的婚生子继承甲的遗产,而乙是否为甲的婚生子又取决于其父母当时的婚姻是否有效这一先决问题;其父母之间当时婚姻的有效性又取决于其父或其母以前和第三人所缔结的婚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为前提条件。2、先决问题是否和反致一样,是一种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3、先决问题和国际私法中的分割论都是处理同一个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这两者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和差别?4、先决问题是否仅仅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先决问题。例如婚姻和侵权之间,婚姻和合同之间,所有权和侵权、不当得利之间,是否也可能存在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的关系。肖永平教授的示范课得到了大家的热烈欢迎,同学们从课堂中不仅学到了知识,还开拓了视野和思路,丰富了学习方法。(整理人:王葆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