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Martinek2003年10月16日上午,德国萨尔兰大学(Saarland University)著名比较法学教授Michael Martinek 先生来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就比较法的有关问题为同学们作了一场专题报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进教授主持了报告会。Martinek教授首先就法律比较研究进行了概述。他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是什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应该说主要是就私法进行比较,或者说是在民商法方面进行比较。比较的目的在于研究对于相同的法律问题或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他还就比较法在德国的研究及对德国法所作的贡献作了简单介绍。
关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他认为,主要是围绕实现比较法的目的,这包括概念的解释和理解以及比较的方法论问题。就概念而言,不仅要看概念在立法中的含义,更重要的是看它在司法实践的确切作用。对概念的解释不是简单的语言解释,它体现了具体概念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功能。在方法论方面,要特别注意被比较对象的功能,将被比较对象置身于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体系的背景内进行研究,分析其功能性的作用。在比较的方法方面,不仅要从历史的、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还要特别考虑社会分析的角度,将被比较的法律问题放在一个整体的社会环境中看待其与其他社会问题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才是实际的方法,才具有实际的价值。比较法根据其比较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宏观比较法和微观比较法。宏观比较法是对比较大的法律问题如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微观比较法是就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条文进行比较。不同的比较法其研究方法也不相同。最后,他总结说,比较法的活力在于其并不依赖于法律逻辑,而是在于朝着法律的借鉴和统一方向迈进的作用。比较法的成熟避免了简单的法律移植,同时为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当中国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时,既要看到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严谨,也要考虑德国民法的社会文化背景。要充分发挥比较法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制定适合中国自己特点的民法。(整理人:袁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