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教授与最高法院民四庭有关审判人员来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这里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与国际法研究所学者们就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座谈。
最高法院参加座谈的有副院长万鄂湘教授、民四庭庭长俞灵雨法官等。此外还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传度法官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艺虹女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参加座谈会的老师有武汉大学副校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进教授,执行所长肖永平教授,郭玉军教授、宋连斌副教授、杜志华副教授以及国际私法部分博士研究生等。座谈会在黄进教授的主持下进行。黄进教授请万院长首先就这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发表意见。万院长首先解释了选择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布这个消息的原因。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作为国内研究涉外仲裁的一流科研基地,聚集了一批从事国际私法和涉外仲裁的专家和学者,可以为我国涉外审判实践提供优质的理论建议和立法参考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当然需要向学术理论界的专家征求意见,所以这次特别选择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作为发布地就是为了增强透明度,为了更好的征求意见。接着万院长就这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出台谈了他的一些看法。由于我国仲裁法的局限,很多问题很难以突破,而对仲裁法的修改还没有纳入立法规划。现实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需要解决。因此,在不涉及立法权的情况下,法院希望做一些尝试,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这次征求意见稿还需要听取专家的意见,可以请俞庭长先介绍一下草案的有关情况,然后由大家发表意见和看法。俞灵雨庭长就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各方意见进行了综述,并重点介绍了一些条款的起草情况。他介绍说该意见稿前后共修改9次,历时两年,目前的案文共40条。然后,俞庭长重点介绍了一些条文的起草思路和各方意见。
(一)关于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这主要涉及司法审查哪些事项,如仲裁条款的效力和不予执行或撤消的条件,还有如何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裁决,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和一国强制适用的法之间的关系。
(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这涉及合同没有成立时,仲裁条款是否已经成立的问题,还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承接对仲裁条款转让和承接的影响。法人的分立和合并对仲裁条款转让的影响以及提单中的仲裁条款问题等等。
(三)三资企业之间选择适用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的可能性问题,选择外国法院或国外仲裁机构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司法主权和内国企业平等适用法律的待遇等,目前还不能完全放开。还有如何理解“涉外”,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外国法和外国仲裁机构。
(四)临时仲裁的承认问题。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一些尝试,考虑到仲裁法的限制,还不能走的太远。
(五)公共利益问题。意见稿中没有规定,因为目前还没有外国立法尝试具体界定的做法,但实践部门希望能够明确。
考虑到支持仲裁和严格控制公共利益这个最后的安全阀的使用,还是不规定为好。俞庭长介绍完后,肖永平教授谈了他对意见稿的一些修改意见,并将他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了最高法院。肖教授首先肯定了意见稿在采纳学术界成果方面所作的巨大努力,认为这次意见稿比较仲裁法来说,已有很大进步,然后着重就一些具体条文的表述和存在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郭玉军教授也充分肯定了意见稿的成果,并具体就第17条、14条和25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宋连斌副教授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工作过,有丰富的仲裁实践工作经验,在学术方面也一直研究仲裁法,其博士论文就是对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的研究。宋教授详细地针对每一条提出了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认为有些问题应当在意见稿中反映出来,例如关于如何处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问题、当事人多项实体诉讼请求与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效力同时起诉的管辖问题等等。座谈会讨论得很热烈,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半。欢迎大家就该意见稿发表意见,我们将在学术争鸣栏目中予以登载。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送审稿)》(整理人:袁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