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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级智库博士研究生课程“航空法与外空法”专题云端举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9-11 19:19阅读:

        2020年6月6日,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9级智库博士研究生课程“国际航空法与国际外空法”专题如期举行。本专题由苏金远教授主讲,采用预先阅读材料、网络授课与互动讨论的方式进行。

        在“防空识别区国家实践与合法性问题”专题中,苏教授对目前的防空识别区国家实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讨论了防空识别区所涉核心国际法问题。

        苏教授首先从《芝加哥公约》附件15对防空识别区的定义入手,介绍了防空识别区的性质和目的。接着,他从地理范围、识别手段和识别对象三方面梳理了防空识别区的国家实践。根据与领空的关系,苏教授将目前二十多个国家划设的防空识别区划分为领空内防空识别区、领空外防空识别区和混合式防空识别区三类。各国采用的识别手段主要包括飞行计划识别、无线电识别、应答机识别和抵近识别等,它们或为航空器主动识别手段,或为航空器被动识别手段。就识别对象而言,多数国家事实上不区分入境航空器和穿越航空器,也没有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

        在防空识别区的合法性问题上,苏教授认为当前的防空识别区实践并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禁止对领空外空域主张主权等国际法,国家在近海上空识别抵近航空器已是国际习惯,这不违反适当顾及飞越自由的要求。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在识别对象上并无特殊性,但由于地区地理特性、领土与海洋争议等原因,该地区出现防空识别区重叠问题,需要中、日、韩三国通过磋商解决。

        在“外空国际治理的新发展:军事利用与矿产资源开发”专题中,苏金远教授介绍了外空探索与利用及其国际治理的现状,以及外空国际治理在军事利用、矿产资源开发上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苏教授首先介绍了外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外空探索与利用在私人主体崛起、矿产资源开发接近现实、军事利用深化等方面的新进展。他还介绍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等主要外空法条约,以及它们所确立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探索和利用自由、禁止据为己有、和平利用、合作互助、航天员作为人类使者等主要原则。

        在外空军事利用问题上,苏教授介绍了外空从早期“非军事化”愿景,到用于军控核查和预警,再到用于提升地面军队战斗力和反弹道导弹的逐步军事化过程。他还介绍了当前外空法在有效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上的不足以及中俄所提《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PPWT)的意义,并分析了外空军控难以取得进展的原因。

        在外空矿产资源开发问题上,苏教授以《天地大冲撞》和《阿凡达》这两部影片引入,介绍了小行星对人类的威胁与价值,以及外空采矿的产业动向。接着,苏教授介绍了1967《外空条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关于外空采矿的规定,指出两者分别在规定的明确性、缔约国数量上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卢森堡、阿联酋先后于2015年、2017年、2019年通过国内立法对外空矿产资源开发作出规定。这些实践或可影响1967年《外空条约》的解释,或有助于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2020年4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关于鼓励外空资源开发和利用国际支持的行政令》,要求其国务卿反对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将《月球协定》视为习惯国际法,并要求国务卿通过联合声明、双多边安排来鼓励对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国际支持;2020年5月15日,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发布《阿尔忒弥斯协议》,要求未来的“阿尔忒弥斯”计划国际合作者支持外空资源开发利用为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之一。这都有利于积累关于外空矿产资源开发自由的国家实践。苏教授还认为,《阿尔忒弥斯协议》提出的“安全区”主张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可能损害后来者的利益,甚至构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

        在互动环节,来自国家民航局、外交部等部门的同学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及遇到的相关问题与苏教授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不仅强化巩固了授课内容,而且提升了学习内容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