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冷江空岁暮至,正是学子读书时。12月16日晚,第4期国际私法专业读书会在法学院323会议室成功举行。此次读书会由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张慧颖主持,报告人为博士研究生廖挺、硕士研究生王婧茹、徐胜楠以及汪文璟,同时还邀请到汤诤教授、乔雄兵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全体在校研究生以及其他专业的部分研究生参与讨论。
第一位报告人是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廖挺,主题是《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实践与挑战》。廖挺同学首先对数据、数据要素、数据要素市场这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简单介绍了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机制;接着他结合自己的调研成果,分析了大湾区数据要素市场的培养举措、制约因素以及形成如此缓慢的原因;最后他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技术和技术措施先行、数据流动监管体制的创新等解决思路。在评议环节,汤诤老师在肯定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的基础上,指出若将调研成果形成论文,应当明确其中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次报告中的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问题和数据的跨境流动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围绕这两个问题形成的论文架构也应该不同。乔雄兵老师同样从论文写作的角度给出建议,认为一方面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另一方面在立法之外还可以关注数据要素和数据流动在管辖权等领域的规则,此外还可以有比较法角度的考量,比如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数据流动规则是否可以提供借鉴。
第二位报告人是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王婧茹,主题是《中外商事仲裁对比》。王婧茹同学比较了中外在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中的异同,主要是证据制度、制度创新、信息技术与仲裁费用这四个方面,在查询大量资料并咨询实务界人士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并无太大差别,但在实践中受到我国诉讼制度、律师和仲裁员的倾向、仲裁机构的做法等各方因素影响,与国际仲裁相差较大。在提问交流环节,王婧茹同学深入浅出地回答了两个同学分别就原件规则的中外异同和仲裁费用对当事人的影响所提出的问题。乔雄兵老师也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对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仲裁费用的分配进行了补充讲解。在评议环节,汤诤老师再次肯定了实证研究的意义,但同时指出,实证研究需要具有普遍性,不能仅根据一两个对象就得出结论,并且需要上升到理论层面,探究现象背后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乔雄兵老师同意汤诤老师的观点,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建议。例如,可以根据受案量和受理标的选择20-30家我国的主流仲裁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另外,我国现在仲裁规则已经和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形成的差异是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例如案件管理、《仲裁法》的规定等,不能仅就表面现象进行分析,还应该更加深入。
第三位报告人是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徐胜楠,主题是《论〈阻断办法〉豁免条件的明确》。徐胜楠同学首先对阻断法豁免制度进行了介绍,对《阻断外国法律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次级制裁、我国阻断办法的运作流程、禁令制度进行简要解释;其次她通过对欧盟法和我国立法的比较,介绍了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豁免条件的必要性、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豁免条件及其认定;最后徐胜楠同学进行总结,说明我国现今立法体现了反制外国制裁的决心。汤诤老师首先肯定了论文选题的范围,随后建议论文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律的现有规定和自己的观点,并考虑立法的目的和实际运用与所提的建议是否符合。乔雄兵老师认为,当今很多国家都存在类似的阻断立法,可以适当的扩大比较研究的范围。
第四位报告人是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汪文璟,主题是《欧盟国际私法中儿童跨境诱拐法的新发展——以2019年〈布鲁塞尔条例IIa(重订本)〉为中心》。汪文璟同学首先介绍了“国际儿童诱拐”在国际私法上的特定含义、论文的基点和研究方法;随后她介绍了重订本的制定背景、重订本的两项新发展,即管辖权规则和儿童快速送还机制的完善发展;最后,汪文璟同学分析了该条例对中国的启示。在提问交流环节,王婧茹同学、陈子晗同学同汪文璟同学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儿童诱拐属于刑事问题还是民事问题等内容进行了交流,汤诤老师也参与到交流之中,结合案例指出儿童诱拐既包括民事问题,也包括刑事责任,而《海牙诱拐公约》、重订本等法律文件着重规范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管辖权等问题。乔雄兵老师对论文就外国制度和规则进行了细致研究给予了肯定,同时认为论文的结构可以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可以增加一些典型案例。汤诤老师认为,论文描述性质的内容较多,需要新的创新研究点;论文主体内容和对中国的启示部分存在部分脱节;建议启示部分进一步地考虑中国现今未加入《海牙诱拐公约》背后的文化背景等深层次的实际原因。
在四位报告人汇报结束后,张慧颖同学对他们的报告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参加此次读书会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最后,国际私法教研室的老师们为四位报告人赠送了《武大国际法评论》,参与本次读书会的报告人、点评人以及其他同学合影留念。
文字:李昱辰、李佳锶
图片:曹艺馨
审核:汤诤、乔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