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5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私法视域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研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课题组联合举办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冲突与国际私法路径的选择”专题研讨会在线上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兴通讯等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及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学生共计300余人参会,为构建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凝聚智慧、贡献力量。
会议嘉宾致辞环节的主持人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张辉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教授代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指出从一般法理上讲,法律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学分为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法治分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内法又分为纯国内法与国内法的涉外法律法规。涉外法律法规本来就是为了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事务而产生和存在的,当然有域外适用问题。非涉外法律法规的国内法也可以在本国涉外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具有域外适用性。国内法域外适用,讲的是适用于涉及外国的人、物、事等,并不一定就是指在域外领土上的适用。域外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国家主权的对外延伸。管辖权分为立法、执法、司法管辖权,在与本国有联系时,管辖权可延伸到国外。建立域外管辖权制度,特别是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是构建涉外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法律的域外适用就是立法的域外管辖权,一国立法要明确规定适用于在本国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包括涉及外国的人、物、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应专门进行涉外立法,制定涉外法律法规。在构建涉外法治体系中把握好域外管辖权的“度”,不能仅顾一己之私,侵犯他国主权,不得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具有域外适用性的立法、执法、司法要发挥效能,在国际社会得到贯彻执行,由虚拟的域外效力转换为现实的域外效力,除在本国领土范围内,仍需国际社会中的各国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彼此协调。因此,各国在制定这类法律,或者开展相关执法、司法活动时不得不考虑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权益,争取他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本国法治的尊重。否则,其涉外法治就不能或者很难得到贯彻执行,在域外就不能发生效力,就会落空。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代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向与会嘉宾表示感谢,指出在孟晚舟事件后,除了传统的私法域外适用外,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的域外适用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国内法域外适用,首先需要确定立法是否主张域外适用,其次如何适用,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强制性规范等都是基本的方法。应当明确有域外效力的公法与社会法适用的程序规则与标准,注意司法协助等程序法的域外适用,讨论强制性规范等路径的可行性,明确国内法域外适用主体,从国际公法、对外关系法、国际私法等三个维度展开思考,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形成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合理规则或主张。
第一单元的主持人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仁山教授,共有六位发言人作主题报告。南京大学法学院宋晓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反域外适用之推定》,指出对于私法的域外适用,在萨维尼语境下,私法当然有域外效力,可以域外适用,因而无需以反域外适用推定为前提;对于公法反域外适用推定之推定,在巴托鲁斯语境下,未否定公法可域外适用,而在荷兰学派语境下,随着主权概念的兴起,提出了公法具有属地性的鲜明命题,从而产生了公法禁忌、公法无域外效力的观点。应对法律属地性进行反思,法律属地性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先验原则,可以突破。因而,如果法律属地性原则一旦突破,反域外适用的推定完全可以采取相反的推定原则,即推定法律具有域外效力,除非立法明确说明自己没有域外效力,不能域外适用。当推定法律可以域外适用时,冲突法方法就能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冲突法方法不仅可以解决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也可以大量解决公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所不同之处在于,民法领域的冲突法方法以双边方法为主,而公法领域的域外适用以单边方法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许多立法关于法律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过于保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霍政欣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之构建——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域》,在厘定核心概念后,分析了国内法域外适用可能引发的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指出我国在构建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时,首要原则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统筹推进,坚持不违反国际法禁止性规定的底线,量力而为,以我国的国际地位、国家实力与重大利益维护的实际需要为着眼点,构建攻防兼备的实现路径,其中防御侧主要为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进攻侧为推动我国法妥当域外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法律适用抑或法律选择——以美国法为视角》,指出应注意到联邦法与州法的不同,不可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混为一谈,应明确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内涵,坚持大陆法系传统,区分公法和私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在冲突法思维下,追求逻辑的一致性、法律平等、法律多元、公共利益与个案公平,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向在胜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民法的域外适用与国际私法的使命》,探讨了民法有无地域效力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范围等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功能是划分各国民法的边缘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划界法”,划分民法的适用范围。而冲突法在美国的功能则是公法范式的延续,旨在解决各国“民法”的效力优先问题。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汤诤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域外管制法的域外适用——浅谈公法禁忌》以域外管制法的实质执行力为切入点,引入公法禁忌是否禁止管制法的域外适用的问题,从主权平等原则、国际礼让、保护本国公民、公法缺乏可替换性、地方保护主义等角度对公法禁忌的理由进行了剖析与批驳,认为现有调和域外管制法域外适用与公法禁忌的理论主要有三个:摒弃公法禁忌,将国际私法的范围拓展到行政领域;缩限公法禁忌的范围;重新定义公法,视案件性质而非法律性质决定,私人诉讼中不适用公法禁忌。中兴通讯副总裁、法律事务部黎文总经理的发言题目是《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域外管辖问题——以<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为例》,指出美国通过扩张“美国国籍”的范围、扩张出口的范围、滥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保护原则等管辖场景等方式扩大其出口管制法律的域外管辖范围,借助设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增强出口管制法律域外管辖的保障强制力,对此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中国的应对思路和举措,建议我国加强出口规制域外管辖权立法和阻断立法,审查与拒绝他国针对中国企业/自然人的执法/司法管辖协助需求,建设和维护可持续供应链以及可靠跨境结算通道,建议我国企业加强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对产品出口合规分类的判断和梳理机制,提升自研能力以及可持续的供应链以减少外部依赖,重视合规文化并建立合规体系。在发言人报告结束后,刘仁山教授对六位报告人的精彩报告和各位听众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和赞许,并指出在构建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在厘清基本概念基础上,反思各相关部门法的功能。对域外相关概念及理论和经验的借鉴吸收,应充分考虑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国情,围绕总书记在纪念联合国大会成立75周年峰会上强调的“三个坚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注重中国话语权及话语的体系构建。
第二单元的主持人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国华教授,共有七位发言人作主题报告。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李庆明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美国法院对在美国领土外外国国家财产的执行》,以伊朗央行案为引,探讨了美国法院就外国国家在美国境外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的执行豁免例外产生的分歧,和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对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资产的安全性与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应对,认为对人管辖权、州法障碍、用于商业活动、与诉讼请求相关、礼让等可作为抗辩的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靳婷博士的发言题目是《刑事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指出刑事法律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冲突,比如有关犯罪的主体属人国、行为所在国等对罪名认定不同、证据认定标准和诉讼程序适用等方面存在冲突,罪刑法定、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国家间交流合作等是影响内国刑事法律域外适用效力的主要因素,建议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围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完善刑事法律域外适用的相关规定、推进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等工作,加大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向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方案”,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乔雄兵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规则的域外适用及完善》,通过蒂芙尼案、古驰案、耐克案、涉朝制裁刑事调查案、美国快递公司案等典型案例,对域外取证和域外送达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现有立法、司法解释及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对司法协助的方式规定过于单一,对利用信息技术的规定尚有欠缺,对外国任意针对中国境内当事人从事证据收集或文书送达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制裁措施等不足,建议我国有限制地引入特派员取证制度、尝试设立双轨制送达制度、明确信息技术的使用问题、制定更加完整的阻断法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朱磊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聚焦维生素C案,围绕美国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域外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指出美国近20年的发展趋势是限缩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甘勇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美国专利法的域外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指出美国专利法的域外适用以“深南包装公司”案为起源,由国内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能就域外损失进行赔偿的观点转向了维森盖克案中确认对外国损失应该给予赔偿的立场。对我国而言,应在坚持专利法的地域性的同时,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增加域外适用条款;可以对专利域外适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同时规定专利域外适用要考虑国际礼让,在他国的专利法可能适用的情形下,应该根据礼让对中国专利法是否域外适用作出权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司文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实践观察》,主要探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法不能域外适用的原因,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禁止一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为消除消极冲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识到在网络化、全球化的驱动下,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是必然趋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樊婧博士后的发言题目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实践演进、内在逻辑与合理限度》,认为美国法语境下的“域外适用”实际上指的是立法管辖权层面的问题。美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域外适用在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中呈现出独有特性。其内在逻辑一方面仰赖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方法路径,另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漠视。美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虽有一定的自我谦抑,但很多案件的结果未必符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和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本身的限度要求。此外也应当跳出美国法语境探究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案件的本质,对这种以单边主义的方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检视。在发言人报告结束后,王国华教授认为此次研讨会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是国际私法学界的盛会。期待学界同仁继续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的研究。
最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作为“国际私法视域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对与会嘉宾和发言人表示衷心感谢,认为会议内容丰富,既有前沿理论探讨,又有对实践中重点问题的深入观察,既有对外国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又立足中国的立法、实践,特别是体系化的制度构建,聚焦具体领域,提出完善建议。今天的会议是一个好开始和新起点,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研究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问题。对于未来的研究,指出在单边方法之外,还应关注多边治理方法,实现域外管辖与多边治理的交叉互动,将多边治理作为域外管辖的工具和探讨多边的域外管辖标准的建立,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研究金融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外层空间、数字调查取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域外管辖和法律域外适用问题;除关注司法管辖权外,还应关注立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研究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应把握适当的边界和尺度,秉持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推动和谐国际社会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希望各位同仁继续关注和积极参与后续活动,深耕不辍,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供稿:王岩
编辑:魏飞
审核:郭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