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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武大国际法讲坛”系列讲座第八讲(总第80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6-04 15:18阅读:

        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2021武大国际法讲坛”系列讲座第八讲(总第80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23教室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主讲“审理国际贸易案件适用的统一法规则”。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刘瑛教授主持,来自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的20多位硕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左海聪教授首先讲述了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通过对普通法案件的分析,具体阐述了国际商事惯例的概念和地位,并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具体案例重点讲解了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定和适用。左海聪教授着重归纳了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准据法适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对中国法院的实践情况做了具体阐述。在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上,左海聪教授从国际商事条约及其国内适用、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途径以及国际商事条约作为准据法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就此问题国内外学说和实践是不同的,国外学说和实践普遍认为国际商事条约不能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能作为合同的默示条款而适用,而国内学说和实践则认为国际商事条约能够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最后,左海聪教授对审理国际贸易案件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以及国际商事判例的适用和参照进行了点讲。左海聪教授指出一般法律原则通常作为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补充渊源发挥作用,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情况则较为复杂,左海聪教授通过对中化国际有限公司诉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讲解,对国际商事条约和既有案例的适用和参照进行了形象的阐述。《民法典》颁布后,法院仍将延续此前的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适用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对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方式。

 

        左教授讲授完毕后,是现场提问环节,多名同学就左教授所讲内容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或疑虑,包括西方学者对“准据法”外延的相对狭义的认识是否深受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中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对国际商事惯例的选择适用是否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的推定适用狭窄,提单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准据法条款在准据法确定中的顺序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问题。左海聪教授耐心地一一做了解答。

 

        最后,刘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和总结,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保留对保留国法院适用该条约的影响,并对左海聪教授做客“武大国际法讲坛”表示了感谢。刘瑛教授延续左海聪教授关于国际商法的造法和研究都非常稳定的观点,鼓励同学们重视对国际商事实体法的学习,多参与国际商事法律实务工作,将国际商事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选择。讲座在愉快而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供稿:李晓阳

摄影:魏飞

审核: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