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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重要讲话座谈会的发言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10-14 15:51阅读: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

        首先,我代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把这次重要座谈会放在武汉大学,这是对我们极大的鼓励、鼓舞和鞭策!75年前,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法律顾问亲自参与了创建联合国的活动,他还利用这个机会从哈佛大学引进韩德培先生。韩先生在1980年主持成立了我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机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这是武大国际法学科一直保持全国领先、国际知名的根基。今天,我们在这里一起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重要讲话,探讨如何践行多边主义、维护联合国与国际法的权威,可谓恰逢其时、正合地利。

        近年来,武大国际法所积极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审判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国际交流工作。例如,武汉大学国际法查明与研究中心参加了最高院整合的域外法查明平台、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全国学者对最高院发布的每一件有关涉外审判的司法解释都作过专题研究并提供完善建议、肖永平团队与民四庭合作起草并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编(建议案)》,等等。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这对我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和外国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我昨天在《人民法院报》发文,用“制度性开放、全方位合作、系统化改革、包容性竞争”来概括该《指导意见》的特点和作用。

        目前,我们还承担着民四庭的委托研究项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以及编辑整理翻译中国典型案例定期在英国劳氏出版社出版等工作。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好上述工作。因为时间关系,我下面就“我国法院如何运用国际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法权威”谈两个基本观点。

        第一,国内法院对国际法治的维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作用于国际法治的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关系。二是合理解释国际法,影响国际法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国际法规则是国家之间协调意志的表现,其规定通常比较概括抽象,不同国家的理解常常发生分歧,这些“纸面上统一的规则”需要国内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分析和判断。因此,国内法院依法合理解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对形成“实质上统一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积极填补国际法漏洞,参与和引领新领域、新问题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国内法相比,现行国际法仍然还是碎片化的、不完善的、存在很多漏洞。因为某个领域、特别是新型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常常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法院作为直面各类纠纷和争端、即使没有规则也不得不做出决定的机构,对新型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是判断该国主张、形成国际规则的重要渊源和关键证据。

        四是合理适用我国的对外关系法,通过参与全球法治竞争推动国际法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这里的“对外关系法”是一个学术性概念,是指所有涉及国际关系的国内法规定,除了涉外经济法以外,还包括我国关于涉外司法管辖权、我国法的域外效力、以及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的法律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合理行使管辖权来分配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可以依据国内法规定或者自由裁量权积极主张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参与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依法维护我国核心利益;还可以对一些政治敏感的国际争端和国家军事力量暂时不适合直接管控的某些区域,如争议海域,由基层法院或专业法院积极行使跨国司法管辖权,以最小的国家成本主张我国权益,表明我国立场,并为今后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积累国家实践与证据意义上的有利先例,为我国和平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创造条件。换句话说,我国法院可以通过反复一致的司法实践形成司法、立法与外交相互支撑的格局,确立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问题上的权威国家实践,为促进国际法治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在民法典时代,人民法院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有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民法通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可依此规定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作出裁判。但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删除了该规定,人民法院能不能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变得并不确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5号发布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但问题似乎并没有完全解决。因为它在性质上只是指导意见,对下级法院应该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人民法院在某案件中应该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但没有适用的,或者错误适用的,当事人也无法根据上述第6条提出上诉;此外,第6条限定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对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无法根据这条规定适用了。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时代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摆脱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困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全国人大修订2011年《法律适用法》或者启动制定《国际私法典》,以便解决上述困境。在此之前,我建议对《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作出司法解释,释明这里的“习惯”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应该包括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前天发布实施的《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增强制度自信、增进法治互信、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积极参与全球法治竞争,促进和引领国际法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这是我国法院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急需重点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需要许多制度和具体规则来贯彻落实。例如,如何从司法层面来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如何为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制定具体的规则、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合理适用不可抗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等等,需要我们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制度、持续发力。作为目前我国法学领域和湖北省唯一的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愿意投入更多人力和财力,汇聚国内外智慧,为人民法院运用国际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引领国际法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