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苏金远教授撰写的论文The Practice of States on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Geographical Scope, Object of Identif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Measures(防空识别区国家实践:地理范围、识别对象以及识别程序)在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国际法论刊》)上发表。该刊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8年影响因子在法学类SSCI期刊中位于Q2区。
防空识别区最早由美国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划设,其主要功能是为避免遭受空中突袭提供预警,在其范围内飞行的航空器被要求遵守特定的识别程序。国家在其领空外划设防空识别区不被国际条约明文允许或禁止,该权利在习惯国际法下的地位亦是未决的问题。后者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国际法学界对防空识别区国家实践的掌握还很片面。在这样的背景下,该论文借助相关国家的《航行资料汇编》和可靠的第三方资料,从地理范围、识别对象、识别程序三个方面全面梳理总结26个国家或地区的防空识别区制度。
研究发现,就地理范围而言,防空识别区可分为领空内防空识别区、领空外防空识别区和混合式防空识别区,其中混合式防空识别区最为多见。就识别对象而言,在大多领空外防空识别区和混合式防空识别区中,无意进入划设国领空的航空器(穿越航空器)也被要求遵守识别程序;美国和日本的防空识别区规则只适用于有意进入其领空的航空器(入境航空器),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都对穿越军用航空器进行识别。这表明部分西方国家和学者在这方面对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该研究还区分主动识别程序和被动识别程序,前者如提交飞行计划,后者如无线电问答和抵近识别。穿越军用航空器一般拒绝遵守主动识别程序,但仍可能通过被动识别程序进行识别。由于大多防空识别区不超出划设国管理的飞行情报区,穿越民用航空器可以通过民航交通管理进行识别;而在少数超出划设国飞行情报区的防空识别区内,大多穿越民用航空器选择遵守主动识别程序,表明这种识别并不违反适当顾及飞行自由的国际法义务。
论文链接:https://academic.oup.com/chinesejil/article-abstract/18/4/812/5728664?redirectedFrom=full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