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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变革:产业/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视角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2-16 16:46阅读:

        作者按:在WTO陷入危机、上诉机构停摆的当下,WTO改革将是未来国际经济法学人的研究重点。除研究新规则制定外,还应加强对WTO现有规则及其实施(特别是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WTO改革建议。所附内容以本人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高端论坛——变动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中国应对”(2019年12月14日在武汉大学举行)会议上的发言速记稿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与增删,试图以产业/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为视角,主要探讨WTO货物贸易规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研究建议。敬请各位业内专家批评指正。

        本次发言主要谈货物贸易领域的国际贸易规则变革问题。试图从WTO货物贸易规则运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核心问题这个角度展开分析。当前,世贸组织虽然目前面临很大的困难,但世贸组织改革肯定是要进行的。除了研究新的领域,关注传统的领域也很重要。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次发言试图从产品/企业/产业角度去关注一下WTO货物贸易规则运行过程中有哪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次发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回顾一下国际贸易规则的初心。国际贸易规则的初心可以说是服务于产业/企业/产品。尽管世贸组织规则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但一定是通过企业/产业来达成这一目标。国际经济法中私人商事交易是最基础的部分,也是所有国际经贸规则的归属,它们必须服务于私人之间的国际商业交易。这里以美国301条款案专家组报告中的一段经典表述,简要回顾一下国际贸易规则的初心。该案专家组报告对于WTO法到底是干什么的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描述。专家组认为,如果认为WTO与个人、企业跟没有关系,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成员加入世贸组织为了什么?当然是获得利益,而利益主要是通过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经营的企业来实现的。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影响产品/企业/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及其法律或政策回应。首先提出下列几个问题:影响产品/企业/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有哪些?哪些因素扭曲了竞争和贸易?哪些因素需要作出政策回应?WTO规则已处理了哪些因素?尚未处理因素或问题怎么办?

        其次以最终产品的全球竞争力为例,分析一下前述问题。影响最终产品的全球竞争力的因素到底有哪些?除了企业自身经营——也就是它自己的因素外,可能的影响因素还有哪些呢?

        第一个因素是出口国/生产国的要素比较优势,例如资源丰富价格较低、劳动力充足且价格较低,这可以说是天然优势,应该说也是不应该通过国际贸易规则去改变的一类优势。

        第二个因素是出口国/生产国的经济发展处于早期阶段,因此各种物价水平是相对较低的。这是我自己的一个观察,可以从中国劳动力成本的演进过程或者从全球制造业变革的过程感受这一点。总体来说,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她的总体物价水平也是较低的,这实际上是一种优势。对中国来说,这类低成本优势现在可能已经不太大了。

        第三个因素是企业的倾销行为,针对这种行为有反倾销规则进行规制。

        第四个因素是政府补贴最终产品,或者是政府低价提供投入品或服务。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补贴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发言人今年暑假与商务部合作做了一个项目,对我国贸易促进政策,尤其是地方的贸易促进政策做了一个全面的梳理,并进行了合规性评估。通过这个项目,我们发现补贴已经延伸到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从产品研发等最开始环节到最终端环节(售后服务环节)都有补贴。从国际贸易规则的角度看,可能需要重新梳理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及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事实上的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规则。WTO现有补贴规则是否能够满足包括我国在内的世贸组织成员的现实需求,可能还需要展开深入研究。同时,对于政府低价提供投入品或者服务,从WTO法规的角度看,应该是已经纳入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管辖范围。对中国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美国指称中国通过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了钢材、电力等等投入品,并采取反补贴措施进行应对。遗憾的是,最近发布的DS437执行之诉上诉机构报告判定我国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可以作为提供补贴的主体。这个问题下一步怎么处理确实非常棘手。 

        第五个因素也跟投入品相关,包括投入品倾销、政府给予投入品补贴或者以其它形式导致投入品价格较低(例如价格管制、出口限制)。对于投入品倾销,乌拉圭回合谈判是没有达成协议的;现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可能也很难处理这个问题。政府给予投入品补贴,WTO现有补贴规则可能也无法处理。政府它不是补贴最终产品,而是对投入品进行补贴。从反补贴调查的角度来看,是存在一定障碍的。反补贴调查一般针对最终产品。所以说政府投入补贴问题,从现有的规则角度可能很难有一个有效的约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政府政策会影响到投入品,比较典型的是价格管制、出口限制,WTO现有规则没法有效约束此类措施。例如出口税,除中国等极少数成员做出了出口税承诺外,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都没有做出任何承诺。现在美欧是通过反倾销手段来处理这类问题的,它们认为此类价格管制、出口限制扭曲了投入品市场扭曲,构成了特殊市场状况,那么就会采取推算正常价值方法,继而使用替代国成本价格。我本人非常反对此类做法。

        第六个因素是出口国/生产国的环境、劳工等领域的标准较低,这可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美欧在新一代的国际经贸条约中明确要求引入劳工和环境规则,而且欧盟也认为劳工、环境标准本身就是国际贸易环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七个因素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影响资源分配和企业决策,第八个因素是政府拥有或控制国有企业并对其经营施加影响。这两项因素可以说是美国指称的所谓“非市场导向”或“非市场经济”政策或做法最为核心的一些方面。

        做一个简单总结:(1)一般来说,前两个因素属于各国天然比较优势的范畴,不应通过任何贸易工具做出回应。(2)第三个因素可以通过反倾销行动予以回应;第四个因素可以通过反补贴行动予以回应,但我国面临一系列困境。(3)第五至第八个因素则是存在争论的问题,目前并未有任何WTO规则明确允许采取贸易措施予以回应。环境、劳工等问题尚未进入WTO,目前正通过FTAs逐步进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WTO也不直接调整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的政府干预问题。第五项投入品倾销也没有进入WTO,但欧盟、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少数国家已用反倾销工具予以回应,引发了巨大争论。对其适用SCM规则似乎存在一定困难。NMEs替代国方法可以一揽子解决前述问题,反补贴外部基准也可能解决前述问题,但这些方法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第三部分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变革提出几点看法。核心问题是:除了新规则的制定,那么传统的货物贸易法领域还有哪些内容需要重点研究?首先,从贸易理论的角度看,当前战略贸易理论备受各国重用。当前可以说是战略贸易理论盛行的时代。在传统领域,大飞机、汽车自不待说,钢铝行业近年来也成为一个焦点行业——从美国“232钢铝关税”可见一斑。同时,美国针对中国发起的301调查的实际指向非常明确,也就是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光伏这个新能源领域,主要经济体都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应该说也是战略贸易理论的实践应用。那么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角度,应该如何去回应这样一个事情,毕竟各国都有扶持一些战略性行业的需求。

        其次,要重视国际贸易中的投入品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投入品问题是资源丰富的国家与资源匮乏的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问题上的一个深层次矛盾,也是许多重要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斗争的实质所在。在投入品问题上,WTO现有规则施加的纪律非常有限。但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各种政策试图把原材料留在本国并保持低价,然后去做高端产品。这正好触动了发达国家的核心利益。发达国家则以贸易救济工具给予回应。

        最后,新规则的制定应该注重与现有规则的对接,呼应现有规则运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总体来说,应该以史为鉴完善和改革WTO现有规则。现有世贸规则运行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学者们还是要加强研究。新的领域需要加强研究,但也不需要一拥而上都去研究新的领域,传统的领域也要进行研究,比如它们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国际贸易规则的修改、完善和制度,仍然要以产品/企业/产业的全球竞争力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属。

 

        附:对外经贸大学左海聪教授点评

        对外经贸大学左海聪教授在点评指出,胡建国副教授一个很重要的观点是传统规则仍然需要维持。左教授认为这点是很重要的。其实,就算 WTO的影响发生衰落,但是其现有规则仍然是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即使是要变,也是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改变,而且这个基础本身也是需要变化的,仍然需要关注旧规则及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