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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专业第三期读书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1-19 20:15阅读:

        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校同学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国际私法教研室老师们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名博士生和硕士生的精心筹办,2019年11月18日晚,国际私法专业第三期读书会在法学院317教室顺利举行。此次读书会邀请到2014级博士研究生南楠,2019级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王岩以及2018级硕士研究生黄旭作论文报告,同时还邀请到甘勇老师、徐祥老师作为评议人。本次活动由2018级硕士研究生张新新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部分研究生以及边境与海洋学院部分研究生参与聆听。在读书会开始之前,主持人简要地介绍了读书会的基本流程。

 

        第一位报告人是2014级国际私法博士生南楠,其报告主题是《法人属人法之中国司法实践考察》。首先,南楠同学采取实证研究法总结出我国适用法人属人法的案件数量及其趋势、地域分布以及行业分布等,从维护我国在国际双向投资中的地位以及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角度,强调正确适用法人属人法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指出我国目前在适用法人属人法方面主要存在两个病症,其一为适用范围笼统从而导致二次识别困难以及判决不一致等,其二为连结点逻辑不明从而导致条文虚置、立法目的落空等;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从“适用范围”和“确定方法”两个维度出发,明确《法律适用法》第14条所适用的事项范。在评议环节,徐祥老师充分肯定了南楠同学的认真钻研的态度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其强调,收集案例时应注重样本的代表性和普及性;另外需要明确选题的最终目的,并关注上市公司权益、破产等交叉领域。甘勇老师则肯定了该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指出本文关于我国法人属人法“病症”的论述过于抽象笼统,应予以细化。

        第二位报告人为2019级国际私法博士研究所王岩,其报告体题目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沿革、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第一部分,王岩同学梳理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沿革的三个阶段,包括18-19世纪的“拨乱反正”阶段、20世纪的“遍地开花”阶段以及21世纪的“法典化时期”;第二部分,其总结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具体体现为六个方面:(一)分散立法到系统立法;(二)保护范围广,高度部门化;(三)体现了整体性、公共用益性和公共利益性、普遍保护和不受时效等基本原则;(四)采用国家主导、监管制裁和激励引导相结合的保护方法;(五)特色制度和机构设置;(六)规则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等;第三部分为法国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其在阐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的同时,指出我国存在立法体系不健全、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完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议。在评议环境,甘勇老师充分地肯定了论文选题新颖性和研究资料丰富性,并指出该选题题目应更加简洁,“启示”部分所提出的完善措施应具体化。徐祥老师指出,文化遗产的本质是财产,但应与一般财产区分,从其特殊性出发论证为何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并围绕财产所有权的四个权项讨论研究文化遗产利用、保护与救济的途径。

        第三位报告人为2018级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黄旭,其报告题目为《禁止仲裁令的签发、执行和救济》。第一部分,黄旭同学介绍了禁止仲裁令的起源、发展和现状;第二部分,其重点围绕禁止仲裁令的签发问题,从签发布主体、申请主体、签发场合、签发和签发对象等五个层面展开讲解;第三部分为禁止仲裁令的执行与对抗禁止仲裁令的救济,具体包括针对仲裁庭的执行令的执行及救济和针对当事人和仲裁员的禁止仲裁令的执行及救济,并分别概括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救济方式;第四部分为禁止仲裁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黄旭同学认为对此应回答三个问题,即我国为什么需要禁止外国仲裁、是否可以移植外国的禁止仲裁令制度以及我国法院如何适用禁止仲裁令制度。在评议环节,徐祥老师充分肯定了其发现问题的能力不错,指出其选题过于宏大导致论述不够深入的问题,并提出意见认为应当从禁止仲裁令的“保全措施”这一性质出发,选取法律层面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承认与执行进行研究。甘勇老师指出,该报告所使用的案例丰富,但在案例内容抽选和讲解案例方面应更加突出重点,尽量描述关键事实。

 

        在三位报告人演讲结束后,张新新同学对三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参加此次读书会的所有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最后,参与本次读书会全体点评人、主讲人、筹办人员以及部分旁听人员合影留念。(撰稿人:林萌,审稿人: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