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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专业第二期读书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0-21 11:05阅读:

        为了鼓励在校同学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国际私法教研室老师们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名博士生和硕士生的精心筹办,2019年10月17日晚,国际私法专业第二期读书会在法学院317教室顺利举行。此次读书会邀请到2018级博士研究生桑远棵、陈南睿,2017级硕士研究生陆莹、廖卓炜作论文报告,同时还邀请到肖永平老师、郭玉军老师作为评议人。本次活动由2019级博士研究生林萌担任主持人,在读书会开始之前,主持人简要地介绍了读书会的基本流程。

 

        第一位报告人是2018级博士研究生桑远棵同学,其报告主题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研究》。首先,桑远棵同学介绍了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和性质,并分析了仲裁庭与强制性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其认为,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仲裁庭应当区别对待或适用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其次,桑同学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并尝试厘清区分强制性规范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仲裁庭如何区别适用强制性规则”这一问题,其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六点建议。在点评环节中,肖永平老师就文章的形式上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建议在文章中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加以总结和概括,明确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则的范围及其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郭玉军老师则建议对文章布局重新进行调整以吸引读者,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深化研究。

        第二位报告人是2018级博士研究生陈南睿同学,其报告主题是《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实际联系”标准的完善路径研究》。陈南睿同学认为,虽然已有许多国家国内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废除了“实际联系”要求,但不能忽视我国在立法及司法中一贯坚持“实际联系”要求的做法。随后,陈同学从理论层面反思了我国“实际联系”要求留存之必要性及判定标准的合理性,在借鉴瑞士模式、加拿大模式和法国模式的“实际联系”标准的基础上,对修正完善我国“实际联系”标准提出了相应建议。在点评环节,肖永平老师指出应当增强文章用词的准确性和表述的明确性,区分“实际联系”和“实质联系”的不同,抓住问题的实质和本质,并建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加深研究。郭玉军老师认为需要对“原则”一词进行斟酌,个别表述逻辑上存在问题,建议以中国相关司法实践为背景,发现问题、阐述问题。

        第三位报告人是2017级硕士研究生陆莹同学,其报告主题是《国际仲裁中第三方出资的披露问题研究》。首先,陆莹同学从发现利益冲突、保证程序公正和透明度及解决费用分担和费用保全问题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对第三方出资予以披露的必要性。其次,陆同学从披露主体、披露标准、不披露的后果等三个方面介绍了第三方出资的披露方式。最后,针对我国第三方出资披露义务的必要性及披露方式,陆同学提出了两点建议。在点评环节,郭玉军老师指出应当对文章中关键词语的翻译进行解释和说明,译词选词需要仔细斟酌;本文对某些问题的论述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进行阐述说明;建议深入分析此项披露制度尚未在我国获得充分发展的原因。

        第四位报告人是2017级硕士研究生廖卓炜同学,其报告主题是《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廖卓炜同学先后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纽约公约》第5条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应将第5条定性为授权性规定。其次,廖同学分析了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其中既包括承认与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也包括拒绝承认与执行此类裁决的典型案例,并总结归纳不同的裁决结果所依据主要理由及补充说理。最后,针对我国应当如何处理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廖同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五点建议。在点评环节,郭玉军老师补充了类似案例,指出就“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可被执行”所存在的理论问题,并就实践中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问题作出了解答。

 

        在四位报告人演讲结束后,林萌同学对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再次感谢参加此次读书会的所有老师和同学。最后,参与本次读书会全体点评人、主讲人、筹办人员以及部分旁听人员合影留念。(撰稿人:张新新,审稿人:陈南睿 王岩 林萌)